如何看待《刑法》第133條?

擇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在想會不會存在有人利用這條法規蓄意謀殺他人,而達到殺人不用償命的目的呢?那麼這算不算一個法律漏洞呢?


這裡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與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有關的各種法規,包括海上、內河、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果被害人當場死亡,其逃逸與死亡無因果關係,不能使用此規定。此外,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任何時候都有想鑽法律的漏洞的人,但只要在和罪犯博弈時能有證據證明犯罪者的故意性,就不會讓罪犯逃出法網。


法律生中有個笑話

學了法律你以後想殺人的話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罪,「不小心」抽煙掉在了窗帘上。判失火罪,僅僅造成一人死亡的情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導致死亡3人以上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次性可以殺兩個。

交通肇事罪,「不小心」出了車禍。只要不逃逸,車夠硬,可以一次性殺一車的人,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在達成一人死亡,不負主要責任的情況下,或者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甚至不判刑只有民事賠償,比如一直等你的仇人闖了紅燈。

當你趁著12、13歲的年紀或者精神失常殺人,簡直無敵的存在。

以上只是笑話,要是把笑話當真理,那就是腦子不大好使了。實際實施的話極大可能還是判故意殺人,因為客觀往往會反映主觀,比如之前的踩點,比如你們是否有糾紛,比如你是否曾揚言要殺某人。這也反映了司法實踐中往往對「故意」與否的鑒定方法欠缺,導致往往有人逃脫法律的制裁或者有人在十分巧合的情況下被誤判。


這一條造成後果的前提是:過失。

故意和過失是內心意思,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需要結合案情進行判斷,如題主所言利用規則進行犯罪,有無可能?有可能,但是反過來我們思考,利用規則進行犯罪的結果是什麼?整個過程都是設計的自然逃脫不了故意犯罪的認定。

法律不是我們認為的想當然,刑法老師給過我們一句話,最掙錢的行業,最富有設計性的行當都被刑法所包含。


人生如戲,全靠演技。但很少有人能演技完全過關,吃花生米的倒是不少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過失。

故意殺人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故意。

既然是預謀已久,總會留下痕迹,比如多次到路口等待被害人的監控,詢問他人被害人蹤跡的記錄,甚至和被害人的特殊關係都足以讓偵查人員注意。

哪怕是臨時起意,行車為什麼加速,為什麼沒有減速剎車痕迹?為什麼沒有打方向盤?

別當偵查人員是傻子,你能想到的沒準別人想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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