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女子錄下被家暴全過程,家暴不是家醜,不能忍!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5月20日已經成為一個浪漫的日子,其寓意為「我愛你」。

天穗君在節日當天也被虐一臉呢,滿眼的鮮花和禮物,就連空氣中都瀰漫著甜蜜的香氣。

但也在當天,網路上流出了一個視頻,讓我揪心得夜不能寐。事情發生在廣東鶴山,一個身材瘦削的男子在影片中,當著自己兒子的面,對自己的妻子拳打腳踢。孩子絕望的哭喊聲,錘擊著耳膜。

後來有消息說,這個女人被打斷了3根肋骨。打人男子現在已經被刑拘,女方正謀求辦理離婚。

家暴這個行為已經屢見不鮮了。讓我很難想像,為什麼在21世紀這個文明社會,男人還會對自己最重要最親密的人拳腳相加?教育真的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嗎?實在是心痛。

今天,天穗君就和大家談談,關於家暴這個問題。

男性對伴侶施暴已是大概率事件

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相信大家印象都很深刻了。戲中的安嘉和多次對梅其妻子梅湘南施暴。雖說藝術來源於現實,但關於家暴的現實只會比電視劇更殘酷。那些畫面可以說是不少人的童年陰影了。

根據媒體公布,在2016年至2017年的全國所有涉及家暴的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有91.43%的案件都是男性對女性實施家暴

而且,女性遭受暴力虐待的情況絕不僅僅局限於已婚的家庭婦女。聯合國就針對過這類情況進行過調研,結果顯示:39%的女性承認自己曾經遭受過伴侶的暴力行為,而承認自己曾經對女伴施暴的男性更是高達52%。

這個差異很奇妙,側面說明了很多女性不願意承認自己被家暴的事實。

原因是什麼呢?

▍根深蒂固的性別偏見

社會現象投射出的,往往是社會文化。

在很多女性被問及性侵害發生的原因時,86%的回答里都提到了「性特權」,即他們認為自己有權力向女性要求性,即便是通過暴力的方式。

不僅如此,還有經濟上的制裁,即反對女性外出工作、情感上的暴力,通過怒吼或摔東西威脅女性、控制欲上要佔主導地位,如不允許女性穿特定的服侍,最後就是肢體暴力,通過推擠或掌摑傷害對方。

而當這些偏見訴諸暴力後,女性選擇隱忍沉默並不能解決問題。相反,家暴只會像牙疼,越拖越疼。

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

儘管家暴現狀嚴峻,但受「家醜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的影響,很多女性都會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不選擇報警,又或者男人在施暴之後的愧疚之色,讓女人能夠吮吸著一點點的期望活下去。

但下一次更狠。

也就是說,當受到的懲處力度越低、家暴成本越低,家暴的複發率就越高。研究表明:遭到逮捕的家暴者在隨後的6個月內複發率最低,僅為10%。而受到勸誡或被暫時支開的家暴者,在隨後6個月內都有著極高的二次家暴發生率,分別為19%和24%。

在中國,人們秉承著「莫教人分妻」、「勸和不勸離」,把力促他人婚姻破鏡重圓視為美談。

但大家想過嗎?肢體上的傷口在藥物的作用下可能快速痊癒,但家暴造成的心理創傷的自愈卻是緩慢艱難的過程。與沒有遭受過伴侶暴力的女性相比,遭受過的女性更容易出現高度或中度抑鬱、有自殺想法或曾試圖自殺等情況。

該怎麼做?

▍當遭遇到家暴時,應注意這些事項,最大程度減少傷害:

一、遠離廚房。以免施暴者用銳器傷你;靠近門窗向鄰居及路人求助;注意保護頭、臉、胸、腹等身體重要部位;躲進有電話可求助的房間,如有可能,將施暴者反鎖在門外;同時第一時間撥打110,並保存出警記錄;

二、首先要及時向有關機構反映。反家暴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反家暴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三、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是舉報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要途徑。反家暴法明確,公安機關接到家暴報案後應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

因此,如果遭遇家暴,除了保護好自己外,還要注意固定證據,為以後可能涉及的離婚訴訟、賠償問題等提供充分證據,具體的取證方式和策略須諮詢專業家事律師,以便搜集到合法有效的證據。

法律是你的第二座靠山

忍耐和遷就並不能使婚姻苟延殘喘,愛和暴力交織下的網將受虐者層層困住,只會進一步被拖入深淵。

根據《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攪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也有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情節和後果,《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輕傷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無過錯方有請求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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