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名存實亡,女方又一直拖著不離婚該怎麼辦?

結婚兩三年,因生活瑣事鬧彆扭,女方私自外出,找不到人,只能電話聯繫,女方大概兩年不曾回家,表明態度不能繼續生活下去,卻又拖著不肯離婚,該怎麼處理?結婚時的彩禮和所花費的錢能要回來嗎?怎麼才能要回來?聽說是先提出離婚的,什麼都得不到,是這樣的嗎?跪求


「因生活瑣事鬧彆扭,女方私自外出,找不到人,只能電話聯繫,女方大概兩年不曾回家,表明態度不能繼續生活下去,卻又拖著不肯離婚」

這信息量很大啊,夫妻兩口,再怎麼吵,也不可能兩年不回家啊。不是我多慮,我提醒你一下,最好去看看發生了什麼,想辦法知道她的位置,親自過去。

給你個法院判離婚的標準:

法院判離婚的標準只有一個:感情破裂且經調解無效。

感情破裂是個主觀詞,很難有單個詞來描述,但在審判實務中,一般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來綜合分析判斷和認定是否感情破裂。

若是有以下情況,法院一般會認定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你只單純想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這條已經滿足了,下面可以不用看了。

這下面主要講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萬一有這種情況,你可以多分財產:

若是一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出軌行為,無過錯方不僅可以要求離婚,還可以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甚至可以自訴追求他的刑事責任。

首先,重婚如何認定?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其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因此只要法院認定重婚,那麼一方重婚,另一方不僅可以起訴離婚,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多分財產,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認定重婚者觸犯重婚罪,接受刑事處罰。

然後,關於重婚罪的刑事處罰的相關規定:

1、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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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我遇到太多了,首先,如果離婚的話,彩禮和花費從法律層面上的確要不回來了。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其次,看你到底要什麼,單純想離婚,去法院提離婚訴訟就可以。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不存在先提離婚就沒有的概念。

如果還是想把老婆找回來共同生活,那就要你主動去找,只打幾個電話怎麼能把人找回來?去當面找找吧,說不定有意外發現呢。

最後,實在找不到人,你可以去公安機關掛個宣告失蹤,到時限後婚姻關係可以訴訟解除,她的財產也可由你代管。


你還想要回彩禮,,,,呵呵了,就算你要回來,臭名遠揚了,以後還找得到媳婦嗎


分居兩年,起訴離婚


"聽說是先提出離婚的,什麼都得不到,是這樣的嗎?"

我想知道

你從哪聽說到這句話的

你又是從哪知道知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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