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違建不是政府想認定就認定的
【基本案情】
委託人劉先生系蕪湖市戈江區魯港鎮十里行政村的村民,在該自然村29號有承包的土地。1992年,委託人在其合法土地上建房,系該房屋合法所有人。2016年因棚戶區改造項目,委託人的房屋面臨徵收,在和政府商談補償未果的情況下,戈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並將委託人的房屋強制拆除。
劉先生深知自己法律知識的匱乏,如果自己想要走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由專業的拆遷律師來為自己指引維權之路。在劉先生經過多次諮詢和朋友的介紹之後,劉先生最終來到北京選擇了在征地拆遷領域有影響的聖運律師事務所。
聖運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託後,根據劉先生案件的實際情況制定好維權方案,及時指導劉先生將戈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上述通知。
【裁判結果】
戈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機關作為國家履行行政職能的機關,其行政行為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且程序合法。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違法行為時,應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對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重大複雜行政執法案件還應進行聽證。在其作出行政行為後,還應依法告知相對人行政行為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然在本案中,被告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符合法定程序,故原告訴請撤銷,於法有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戈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
【律師建議】
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在被拆遷人無法提供建房審批手續且無法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經常會出現由有關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不經拆遷補償程序,也不經司法強拆,而直接由拆遷部門以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而直接拆除,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導致矛盾和糾紛的擴大化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優銀律師認為,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應該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由於我國現代城鄉規劃管理和不動產登記制度建立時間不長,許多城市房屋的登記手續不一定健全。為此,在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進行認定時,一定要秉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定相應的政策,盡量早日解決;不能及時解決的,也應和被徵收人詳細說明,爭取理解。
第二、區別對待。對於違法建築的處理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違法建築的成因不同、違法性質和成都不同採取不同的處理措施。對於因政府各部門原因而導致手續不全的,應督促相關部門今早為被徵收人補全手續;對於被徵收房屋違法情節輕微、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或雖無法改正,但對城鄉規劃和城鄉面貌影響不大的,可採取責令 改正、罰款等措施先行處理;對於嚴重影響城鄉規劃,情節嚴重的,可責令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
第三、公開、公平、公正。由於違法建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處理違法建築時,程序要公開,標準要統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 的原則貫穿處理違法建築問題的始終,平等對待被徵收人,不偏私、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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