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大講堂——房屋徵收補償,你要知道和誰談才有用!

法律知識大講堂——房屋徵收補償,你要知道和誰談才有用!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會有「人」和被徵收人談房屋補償及相關徵收事宜,那這個「人」真的有決策權嗎?和他談補償能談成嗎?

在一些房屋徵收過程中,是由街道辦(或村委會)與被徵收人對話兒,與被徵收人談房屋補償及相關徵收事宜,但街道辦(或村委會)並不屬於房屋徵收主體,他只是負責上面交代下來的任務,房屋徵收部門說如何補償他就如何執行,他並沒有權利給被徵收人增加補償。所以,無論你和他如何講道理都是沒有用的。那我們該和誰談呢?

1.市、縣級人民政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2.房屋徵收部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3.補償協議與誰簽訂

房屋徵收部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因此,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時,即便是和委託單位簽訂的,但協議的相對方應為房屋徵收部門,如果不是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可能面臨無效,進而拿不到徵收補償。

綜上,我們要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進行談判。在實踐中,往往上述部門會「躲起來」,一些不懂法的被徵收人不知道他們的存在,還在一直和街道辦(或村委會)談,但如何談都沒有個結果。所以,我們需要找對人才能辦好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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