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案件大數據報告

自2016年9月試點認罪認罰制度以來,裁判文書網已積累相當數量的案例,本文將從案例角度一探認罪認罰制度的實施狀況。

第一部分 數據來源

數據來源:筆者通過Alpha資料庫,以「刑事」、「認罪認罰」「具結書」等關鍵詞檢索共獲得64859份認罪認罰案件文書(含1則公報案例),再通過變更檢索詞進行分析而形成本文。

第二部分 認罪認罰案件大數據統計

一、案由分布

根據《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等規定,認罪認罰制度對罪名無限制,但在實務中,部分罪名的認罪認罰率特別高,其中以危害公共安全類的罪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最多。

而具體到單罪中,危險駕駛罪、盜竊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故意傷害罪幾個單罪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數量相對較高。

二、 刑期分布

適用認罪認罰案件的刑期主要集中在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罪案件相對較少。

三、審理程序分布

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一審,二審適用率約為2.18%。

四、審理期限

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80.3%在30日內審結,95%的案件在90日內審結。

五、地域分布

數據顯示,重慶地區認罪認罰案件較多,其次是廣東省。

六、認罪認罰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情況的中期報告》顯示,認罪認罰案件占試點法院同期審結刑事案件的45%。

七、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率

根據數據統計,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率約為2.18%。

八、認罪認罰案件的二審改判率

認罪認罰案件的二審改判率為20.73%,該改判率與普通案件的改判率(約為12%)相比,則高出很多。

普通案件的改判率為11.68%。

九、二審改判原因

通過人工閱讀二審改判的文書,我們發現,認罪認罰案件中,上訴人的上訴原因主要集中在量刑過重,一審未按照《具結書》中的最低刑期判處刑罰或是上訴人預期可判緩刑而最終判決實刑。通過分析二審案例,發現由實刑改判緩刑的案件比率佔二審案件的37.9%。

十、一審認罪認罰案件的程序適用情況

經統計,一審認罪認罰案件的程序適用情況,其中77.79%的案件適用速裁、簡易程序。

十一、辯護情況

通過智能和人工雙重檢索,截止目前為止,有辯護人參與辯護的認罪認罰案件比例約為21.59%。

備註:考慮到文書公開的滯後性和不完整性,以及認罪認罰制度試點地區和刑事全覆蓋試點地區不一致,該比例不一定可全面真實反映2018年的辯護率,可作為2016-2018年3個年度平均辯護率的參考分析。

第三部分 認罪認罰案件實務分析

結合數據,我們可以看出認罪認罰案件具有下列特點:

一、認罪認罰案件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1、審限短,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這種效率不僅僅體現在審限,也體現在庭審時間。

根據前述大數據顯示,80%以上的案件可在30日審結,事實上,根據筆者在廣州地區的實務經驗,很多簡單的認罪認罰案件基本可在15日內審結,而單案的庭審時間一般可控制在30分鐘以內,遇到簡單的案件,單案庭審甚至可在5分鐘以內結束。

2、上訴率降低。

根據前述統計,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率約為2.18%,與未適用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率(約為20-30%)相比較,可看出實施認罪認罰制度後,上訴率大大降低,對於提高司法效率有非常明顯的作用,從上訴率也可間接看出被告人的服判程度相對提升,定罪量刑在被告人的預期之內,確實獲得從輕處罰。

二、認罪認罰案件中,認罪率高,認罰率相對較低。

認罪認罰制度雖然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上訴率,認罪認罰案件的被告人也確實獲得了從輕處罰,但因在實務操作中,98%以上的案件由公訴機關和被告人啟動認罪認罰程序,雙方簽署《具結書》,具結書所載明建議包括2部分:認罪和認罰,具結書為公訴機關和被告人的雙方合意,但該具結書從法律上並不能約束審判機關,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並不因認罪認罰而受限,是否採信最終由審判機關決定。絕大多數部分的案件,法院採信具結書建議,但小部分案件,法院並未採信《具結書》建議,最終引發上訴或抗訴。

通過研讀判決書,發現引發上訴的主要原因如下:

1) 被告人認為刑期過重,遺漏認定減輕或從輕等量刑事實;

2)被告人認為應適用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不符合認罪認罰的刑期預期。

暫時未發現因對罪名有異議而引發上訴的案件,即認罪服判率高,認罰服判率相對較低。

三、認罪認罰案件中,改判率相對較高

認罪認罰案件的二審改判率為20.73%,而非認罪認罰案件的改判率約為11.68%,兩者之間相差9%,可見認罪認罰案件的改判率相對高,而且通過研判文書,可發現98%以上的案件為量刑改判,而不涉及定性改判,而在改判的案件又有將近50%的案件為實刑改判緩刑。該數據證實二審法院對認罰減輕處罰的力度相對更大。

四、認罪認罰案件中,法律幫助對被告人的作用相對有限

根據試點辦法和全覆蓋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地法援部門必須指派法律援助律師;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則需派遣值班律師進行法律幫助。

被告人對於認罪認罰以及法律後果的認知主要渠道來源於同倉獄友的交流、自行了解和值班律師(辯護律師)的幫助。如果有指定辯護人或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對認罪認罰則會有相對更清晰的認知,但沒有委託或指定辯護人時,則主要依賴值班律師的幫助。

根據筆者經驗和調查,目前廣州地區的認罪認罰案,值班律師一般是進行批量幫助,即一上午或下午幫助的被告人數量高達10位,時間緊迫,快的可能是幾分鐘幫助一個,流水線幫助。而根據刑事律師的工作方式,律師如果想有效幫助,起碼需要了解案情,和被幫助人進行相對充分的交流,目前,值班律師更多是擔任《具結書》見證人的角色,幫助作用相對較小。

筆者認為,正是被告人在認罪認罰中未得到有效的幫助,導致其對法律和法律後果的認知不夠透徹,從而錯失與公訴機關及時溝通意見,並最終導致上訴和改判。

第四部分 一些建議

認罪認罰制度本為提高刑事效率而設置,無論是對於節約國家資源亦或是被告人來說,都是有益的嘗試,但是一項制度如果要提高系統性效率,還需回到對公平的保障,只有各方真正理解和認同判決時,效率才會提高,所以在系統效率和個案效率出現衝突中,筆者會更傾向優先保護系統效率,三點建議如下:

1) 適當精細化法律幫助

根據試點辦法,法律幫助不是辯護,但即使如此,可以適當精細化,首先起碼給予值班律師相對充裕的時間適當了解案情或與被告人進行適度交流,能夠對被告人做相對細緻的解說,從而提高被告人對行為和後果的了解程度。而精細化包括保證最短的幫助時間、類似案例講解等。

2) 具結書應列明量刑情節

目前的具結書主要是列明刑期,但數據顯示,相當一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的原因是認為遺漏認定量刑事實,故筆者會建議在具結書中詳細列明中號的量刑情節,讓被告人更加清晰地預測刑期,避免因誤解或不解而不當認罪認罰。

3) 可逐步引入大數據刑期智能預測

隨著法律科技的發展,可以借鑒類似已生效案例幫助被告人認識自身行為以及法律後果,建議公訴部門或法院能引入大數據刑期智能預測系統,讓機器代替部分工作,力爭做到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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