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法律哪個更重要,有什麼例子可以證明?
食物和氧氣,哪個更重要?
法律和道德都屬於社會規範,但二者有層次的區別。
法律必須要有清晰的界限,越界者必須要受懲罰。而道德不一定產生界限清晰的侵權,所以道德自身邊界比較模糊,因此沒有懲罰規定。
另外,法律的目標是共識、公正,也就是說盡量客觀。而道德的目標則是適度與習慣,存在太大變數,因此存在更多主觀成分。
例如殺人屬於法律範圍,侵犯他人生命權是明顯的越界,所以必須受到懲罰,殺人償命是對等的權利共識,所有犯下同樣錯誤的人都要受到大致同等的懲罰。
而第三者插足導致受害者自殺,則屬於道德範疇。出軌是個人意願問題,雖有精神傷害,但沒實質的身體和財富傷害,界定出軌原因十分困難。施害者給對方的精神傷害導致其崩潰自殺,但施害者在主觀上並沒有加害對方的動機,而且也沒有任何實際行動。因此也無法證明自殺者的死和第三者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只能譴責而不能懲罰。
在有些邊界上,法律和道德可以相互轉換,例如隨地吐痰。但多數場合,法律還是和道德有明確的邊界。
我的觀點是沒有可比性,並非兩個看似有聯繫的辭彙都可對比。像兩條平行線,不在一個緯度。法律是法家的工具,道德是人文的體現形式,拿張扣扣案中的法律人(法官 公訴人)舉例,法庭依據證據給出確切的判定結果,不能有絲毫的溫度,也不應有,但法律人可以有溫度,也應該有,因為他們是人。這種溫度應體現在庭外,在於庭後的工作!在法律的層面,庭審的結束意味著結案,但從大的層面上並沒有結束!這就有了人文道德!法律人庭後的工作是對自己無意過失的一種救贖,是對即將死去的人的尊重,是法律人於法律外看法律的一種評判!也就是說法律的公平公正並不能完美解決問題,是因為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的執行者是人不是神!法律的漏洞並非完全人為,而是為不了!如果固執的以為公正的法律可以解決一切爭端,那麼將生死置之度外的人則生存於法律之外,同時也將法律人置於刀刃!這種現實存在的形態,看似讓我們有了對比的理由,如果非要把兩個辭彙放在一起,那麼他們之間的詞語不應該是重要!也許可以講 盡信書不如無書 (這裡的書應該就是道德) 盡信法不如無法!
小孩子才做選擇。
例子找不到也無需證明,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後,道德和法律就並存(不要扯沒有統治階級那個部落時代是文明社會)甚至道德就是法律的體現:「敬天祭祖保民」在周朝就是法律。法律和道德至今還有混同痕迹,比如分析法學派認為「惡法亦法」,這裡什麼是善什麼是惡,還是以樸素的倫理道德觀進行定義的。
法律更重要。
道德的容忍度要比法律高。或者說道德的底線在法律的底線之上。
法律是一個社會和對人行為規範的一個底線。你突破了道德,只能說你修養不行,但是你突然了法律,那就是對這個社會產生了危害,需要社會主義專政的鐵拳伺候了。
一個社會沒有道德,最多變成一個行屍走肉的社會,而沒有法律,可能連社會都沒有了。
這兩個是不同種類的,無法比較誰更重要,也得不出結論。道德是精神層面,法律是制度層面。以黑格爾的說法,法律記載了最低層次的道德。
法律發源於道德1.對個人而言,道德永遠更重要。因為道德代表著人的良知。人之所以為人,因為有人性。2.對國家而言,法律更重要。國家是利益及其矛盾的集合,處理矛盾和利益。期望道德自律永遠難以實現,只有法律能定紛止爭,維護秩序。3.法律不是萬能的,道德是無處不在的。如果非要面臨選擇,請相信良知,法律是良善之術,懲惡之尺。從其它地方轉載來的
道德與規則並行——關於胡適之言的思考
胡適說:「一個骯髒的國家,如果人人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一個乾淨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天天沒事兒就談道德規範,人人大公無私,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為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髒國家。」
胡適這句話討論的是道德與規則,並且是分別拎出來討論——前一部分闡述規則的作用,後一部分闡述缺乏規則只談道德的後果。這句話的表述頗為合理,然而竊以為其中細節仍有值得商榷之處。
先看前半句話。關於這句話,我有幾點粗淺的理解。其一,在這前半句話中,胡適將規則,而不是道德,定為處理社會事務的第一法則。其二,胡適在此句話中將道德與規則分割開來,承認了規則存在與道德相左的可能。人人講規則的社會是如何轉變為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的呢?我認為這一點需要兩個保證:一是規則本身與道德大抵相符;二是規則允許進行適當的改變。
「人人講規則」這一條件只有在規則具有強制性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強制性之下,規則作為行為規範的權威性得以保證。假想當今有一國度,其規則具有強制性,確保了規則的實施,但規則的制定與道德規範並不符合,但差距之大不是不能忍受。一般情況下規則應當被改寫,但倘若存在「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的情況,其國民必先依照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途徑行事,即遵守規則。這樣一來國民的行為規範得到了改變,國民出於為自身開脫的心理,會改變自身關於道德的看法,或者乾脆不去考慮道德層面的對錯。道德實在不是一成不變的事物,這一點毋庸置疑。且道德只有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內心信念之類發揮作用,如此一來,「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也就看似遙遙無期了,即使是回歸了,回歸的道德是怎樣的道德也並不可知。
以上是「規則本身與道德大抵相符」這一條件的必要性。事實上,對規則的遵守在某些情況下也會成為一條道德準則,且規則本身對國民亦具有引導作用。規則與道德的相符實在再重要不過。
繼續假想,現在此國的規則與道德大抵相符,有少許不盡合理之處。依照論述,「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回歸之後的道德自然也會與規則的一部分發生衝突。與之俱來的,就是規則改變的需求了。如此一來,不允許規則改變自然不可能。因此,欲「最終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只有在規則與道德大抵相符,且規則允許適當的改變這兩個條件下才能實現。胡適先生的言論,應當也是以這為前提的。
至於下半段話,我的看法則有所不同。一個乾淨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而大談道德,談高尚,果真最終會淪為偽君子遍布的骯髒國家嗎?注意到句中的敘述是「最終」,我認為這一「骯髒國家」會是過程中的一步而不是最終的結果。不講規則而大談道德的後果必然是有的。失去了規則的強制性約束,許多人自私、只為自身利益著想的趨勢就將得不到抑制,這一類人自然會做出偽君子所為之事。此外,這類事情也極易迅速傳播開來,人群中從
不缺乏缺少道德與自律感之人,也不缺乏雖有道德感然而道德感不強之人。一旦有人開了先例,潘多拉的魔盒也隨之打開,作惡之人愈多,跟風之人亦愈多。「別人都這麼做了,我為什麼不能?」,社會的混亂可謂「指日可待」。與此同時,本應起約束作用的道德,由於其自身具有的非強制性的特點,並不能起到很好的約束作用。
但這一狀況本身並不是一種穩定的狀況。在此種情況下,既然有獲益者,自然也有受害者,且獲益者不知什麼時候也會成為受害者,一切只在於力量的強弱而已,且強者愈強,弱者愈弱。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既已存在,缺乏安全感的人們必將意識到自己與他人或集體的不同利益關係,以及產生調節利益矛盾的迫切要求。前半段話中提到「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這是將希望寄於人們心中自有的道德觀念、行事標準,讓道德自然衍生出現。但同樣的,人類歷史中,規則也是秉承統治階級的意志,為了社會的穩定而自然衍生而來的。縱觀歷史,人類的選擇大多可以以「最大利益原則」概括。那麼我們怎麼能肯定一個「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的社會不會自然發展出規則呢?或許我們可以這樣說:這樣的國家會墮落成為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髒國家,但不是「最終」,最終符合道德標準的規則會出現。
於是可以回歸到我的標題:道德與規則並行。無道德的規則決不可取,無規則的道德不過是空中浮雲。依我對前半句話的討論,規則的制定與施行,應當以道德作為基準,如此才能實踐規則本身一詞蘊含的初衷。當然,道德標準不是一成不變,而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變化而變化的——不同的時期自然有不同的道德標準,誰會在史前朗誦「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呢?另一方面,規則的制定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時間進行檢驗、修訂。由此,規則是需要不斷補充,修訂的。當規則切合道德標準時,規則本身也成為了道德的理想保衛者。道德與規則的和諧統一才是社會發展的保證。
法律是道德最後的防線。
擦邊球, 人們賦予道德該做的事情越多,其道德成本就越高,就越容易形成道德崩塌,即大部分情況下人們會跨過或者必須跨過道德底線謀取利益,草坪踐踏成路的後果很嚴重,另外高昂的道德成本,會導致 窮人沒資格講道德。
遙想8090年代,鄉下人和土包子和吝嗇鬼幾乎是掛鉤的。
遙想美國自詡世界和平的維護者,而窮國家能為世界幹啥?
如果世界上只有一個人,都無足輕重。
你這個問題是出於道德角度提問的,如果是出於法律角度你的問題會變成這樣--法官在判刑時因為自己的惻隱之心使罪犯未得到應有的教訓時法律的存在還有什麼意義?
我個人覺得的大部分是法律為主99%
與道德相悖最多被譴責,違法犯罪需要承擔民事 行政直到刑事責任。
都重要,其實,還是法律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不過線最多被閑言閑語過線了要承擔責任的。
道德在特殊時期可以人為變為法律強制執行
道德是道,法律是器,明顯法的檔次低了很多。但這兩者沒有誰更重要,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兩者不可缺少,相輔相成。大道廢,仁義出。要是仁義也廢了,就是禮教和法律出場了。法律屬於屬於不得已而為之的東西。
道德和法律更像行為規則的兩把刀,哪個更重要是無法說清的。雖然有一種說法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但竊以為此說法有誤,有些法律無法規範到的地方,道德的約束就十分必要。
個人認為法律更重要 引用一段烈日灼心的台詞作為回答
我很喜歡法律,我認為法律是人類發明過的最好的東西。你知道什麼是人嗎?在我眼裡,人是神性和動物性的總和,就是它有你想像不到的好,更有你想像不到的惡,沒有對錯,這就是人。所以說,法律特別可愛,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兒,就限制你不能惡到沒邊兒。它清楚每個人心裡都有那麼點臟事兒,想想可以,但做出來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種強制性的修養,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實實的告訴你,至少應該是什麼樣兒,又講人情,又殘酷無情。
個人認為,在道德面前,因為不同的立場,不同的境遇以及不同的觀點、性格、思想高度甚至是社會層面每個人在一件事上的決策是不同的,而法律不會管你的人情世故,你的不得已和初衷,它就告訴你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但是又因為如此,法律讓很多人覺得它很殘酷無情,我想大概也是因此產生了律師和法院吧。
表達能力不佳,勿噴謝謝
法律更重要
媽媽和女朋友掉水裡你必須救媽媽
不然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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