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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被保全財產的價值是否超標的?是否考慮存在抵押等價值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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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2017)》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申請保全的金額一般不能超過訴請的金額。法院的保全裁定書一般會寫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a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辦理查封工作的法官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實際操作的時候,如果被保全的標的物是銀行存款,那麼很簡單,保全數額不超過a元就沒有超標的;如果保全的標的物是不動產等非銀行存款類型的財產,如何認定被保全的標的物是否超標的了呢?

《民訴法解釋》第156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執行程序中如何處理被保全的標的物的價值問題呢?評估。

那麼問題又來了,被保全的財產如果有抵押、另案查封等影響其變現價值的因素,是否應當把這些因素剔除掉?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2執異58號民事裁定書認為,人民法院訴訟保全財產的目的在於保障勝訴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確保執行變價處分時債權能夠得以足額受償。在採取保全措施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整體價值不得明顯高於訴訟標的金額,但應參考財產的市場價格走勢、權利限制以及變現成本等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監437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認定被保全財產(在建工程)的價值時需要考慮工程欠款、工程未完工仍需後續建設資金、部分房產已實際出售等價值瑕疵,以及在建工程司法處置變現過程中可能需要對其整體拍賣、存在相關交易稅費、確定拍賣保留價時可依法下浮一定比例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復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關於查封標的物價值的判斷,如果沒有進行評估,可以參照相應的市場價格以及兼顧司法拍賣變現過程中的降價因素等綜合認定,如果進行了評估,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標的物價值的主要依據。同時,還要考慮拍賣變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流拍、降價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復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被查封的財產是不動產,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確價額的財產。在對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明顯超標的額」的限制,應當適當從寬掌握,綜合考慮債權數額仍在持續增加,被查封的不動產上設有抵押權,司法拍賣的不確定因素以及市場波動等情況,來判斷是否超標的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2014)執復字第2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在認定被保全的財產是否超標的時,需要考慮另案在先查封所導致的查封財產(本案輪候查封)的價值瑕疵。

從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對於被保全的標的物存在抵押、另案查封等可能影響其變現價值的因素的,在計算本案中該被保全的財產價值時,應當考慮抵押、另案查封等因素,並剔除抵押、另案查封等因素導致的被保全標的物變現價值的減損,即根據被保全標的物在本案中的「凈值」來計算其價值,來判斷是否超標的保全。

附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與福建聚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異議案

案情簡介:2016年7月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漳州中院)在審理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簡稱興業銀行漳州分行)與聚宏公司、聚源公司、張遠輝、卓清英、黃騰燦、余世昌、吳廈妹、羅增銓、陳智北、葉秀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作出(2016)閩06民初158號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告聚宏公司、聚源公司、張遠輝、卓清英、黃騰燦、余世昌、吳廈妹、羅增銓、陳智北、葉秀金價值相當於人民幣1.4億元的財產。漳州中院根據興業銀行漳州分行提供的財產線索,查封了聚宏公司、聚源公司、張遠輝、黃騰燦、余世昌、吳廈妹、羅增銓、陳智北所有的部分房產,凍結了聚宏公司、聚源公司、陳智北、黃騰燦、羅增銓、余世昌、吳廈妹、卓清英所有的部分銀行存款。聚宏公司、聚源公司等九名財產保全被申請人向漳州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該案存在超申請保全標的查封的情形。

漳州中院查明,該院在訴訟保全執行過程中,根據興業銀行漳州分行提供的財產線索,分別實施了下列財產保全行為:

一、凍結聚宏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漳浦支行的賬戶(賬號35×××09,實際凍結金額為4870.48元)、在中國銀行漳浦支行綜合管理部的賬戶(賬號43×××59、實際凍結金額為2351.05元)。上述銀行賬戶凍結期限均為12個月,開始日期為2016年7月18日,結束日期為2017年7月18日。

二、凍結聚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漳浦縣支行的賬戶(賬號35×××08,實際凍結金額為19398.19元)、在中國銀行漳浦綏安支行的賬戶(賬號42×××62,實際凍結金額為3266.98元)、在興業銀行漳浦支行的賬戶(賬號16×××93,實際凍結賬戶金額為6207.32元)。上述銀行賬戶凍結期限為12個月,開始日期為2016年7月18日,結束日期為2017年7月18日。

三、凍結陳智北在漳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的賬戶(賬號90×××50,實際凍結金額為330.61元)。上述銀行賬戶凍結期限為12個月,開始日期為2016年7月18日,結束日期為2017年7月18日。

四、凍結黃騰燦在沙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的賬戶(賬號90×××36,實際凍結賬戶金額為7503.89元)、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沙縣支行營業部的賬戶(賬號62×××91,實際凍結賬戶金額為2912.09元)、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沙縣支行的賬戶(賬號分別為62×××91、14×××44,實際凍結金額為34.43元)、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沙縣支行的賬戶(賬號分別為62×××91、14×××44,實際凍結金額為34.43元)、在興業銀行沙縣支行的賬戶(賬號18×××89,實際凍結金額為492.54元)、在中國銀行沙縣支行業務發展部的賬戶(賬號40×××64,實際凍結金額為6107.29元)。上述銀行賬戶凍結期限均為12個月,開始日期為2016年7月18日,結束日期為2017年7月18日。

五、凍結羅增銓在中國農業銀行沙縣支行營業部的賬戶(賬號62×××11,實際凍結金額為1193.28元)。上述銀行賬戶凍結期限為12個月,開始日期為2016年7月18日,結束日期為2017年7月18日。

六、凍結餘世昌在沙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關支行的賬戶(賬號90×××25,實際凍結金額為1813.18元)、在沙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吃支行的賬戶(賬號90×××61,實際凍結金額為1324.96元)、在中國建設銀行沙縣支行會計科的賬戶(賬號62×××75,實際凍結金額為420.68元)。上述銀行賬戶凍結期限均為12個月,開始日期為2016年7月18日,結束日期為2017年7月18日。

七、凍結吳廈妹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的賬戶(賬號分別為62×××19、14×××44,實際凍結金額為9879.55元)、在中國建設銀行沙縣府西支行的賬戶(賬號62×××79,實際凍結金額為1747.60元)、在中國農業銀行武夷山支行景區分理處的賬戶(賬號95×××10,實際凍結金額為1461.41元)。上述銀行賬戶凍結期限均為12個月,開始日期為2016年7月18日,結束日期為2017年7月18日。

八、凍結卓清英在中國銀行沙縣府西支行的賬戶(賬號41×××10,實際凍結金額為16800.11元)、在中國銀行沙縣支行分理處的賬戶(賬號40×××06,實際凍結金額為8962.11元)。上述銀行賬戶凍結期限為12個月,開始日期為2016年7月18日,結束日期為2017年7月18日。

九、查封陳智北名下位於漳浦縣綏安鎮麥市街東段溫馨家園1幢406室房產(房產證號:浦房權證漳浦字第××號)及位於漳浦縣綏安鎮金浦大道萬新西湖商業廣場2幢311室房產(房產證號:浦房權證漳浦字第××號),查封期限為三年,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

十、查封聚宏公司開發建設的位於漳浦縣金浦路西側漳浦聚源廣場在建工程房屋共計530套[以浦房抵(2014)第1535號漳浦縣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書、浦房抵(2014-0635)號漳浦縣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書、浦房(在建)抵(2013-2281)號漳浦縣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書、浦房(在建)抵(2013-1295)號漳浦縣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書、浦房(在建)抵(2013-1682)號漳浦縣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書所記載辦理抵押登記的在建工程房屋範圍為限],查封期限為三年,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

十一、查封吳廈妹名下位於三明市沙縣華山小區F幢1層9號店面、F幢F8號店面、K幢16號店面、K幢10號車位、K幢11號車位、鳳崗街道陳馬新村45號、新城西路北側華龍世紀花園10號樓5號店面、新城西路北側華龍世紀花園6號樓6號店面等房產共計8套,查封期限為三年,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前述房產除鳳崗街道陳馬新村45號、K幢10號車位、K幢11號車位外,其它的在該院查封之前均已設定抵押給他人。

十二、查封黃騰燦名下位於三明市沙縣府西路92號第一層26、28號店面,沙陽樂園國安假日度假村星躍居S30-a號-1層店面,沙陽樂園國安假日度假村星躍居S30-a號1-2層,鳳凰路10幢8號等房產共計4套,查封期限為三年,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前述房產在該院查封之前均已設定抵押給他人。

十三、查封余世昌名下位於三明市金泉花園小區30號,205國道林業新村段17(2)、18、19號,205國道林業新村段17-19號等房產共計6套,查封期限為三年,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前述房產除205國道林業新村段17(2)、18、19號外,其它的在該院查封之前均已設定抵押給他人。

十四、查封余世昌名下位於三明市泰寧縣杉城鎮繡衣坊101號、110號、110、121、122等房產共計5套,查封期限為三年,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前述房屋均已設定抵押給他人。

十五、查封黃騰燦名下位於三明市泰寧縣杉城鎮繡衣坊117號房產,查封期限為三年,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前述房產在該院查封之前已設定抵押給他人。

十六、輪候查封張遠輝名下位於三明市沙縣華山小區D幢2層轉角SD2號店面、2幢D8號店面、D幢二層D11號店面、B幢B6號店面、B幢B7號店面、B幢B8號店面、B幢B9號店面、K幢1號商鋪、K幢12號車位、K幢15號車位、鴻圖花園鴻輝園H6號別墅、新城西路北側華龍世紀花園7號樓4號店面等房產共計12套,查封期限為三年。上述房產除K幢12號車位、K幢15號車位外,其它的在該院輪候查封之前均已設定抵押給他人。

十七、輪候查封羅增銓名下位於三明市沙縣天皇新村5幢1號、205國道林業新村段15、16、17(1)號等房產共計4套,查封期限為三年。前述房屋在該院輪候查封之前均已設定抵押給他人。

十八、輪候查封余世昌名下位於三明市泰寧縣杉城鎮繡衣坊106號房屋1套,查封期限為三年。前述房產在該院輪候查封之前均已設定抵押給他人。

十九、查封聚源公司名下位於漳浦縣綏安鎮府前街小橋東岸聚源東岸的房產及車位共計143套[9號樓804號、7號樓D07號、2號樓510號、1107號、地下室C01-C60、C62-C66、C69-C74、C77、C80-C87、C90、C92、C95、C97、C100、C104-C105、C110、C113-C114、C116-C117、C120-C124、C137-C140、C142、C149、C152、C157-C158、C163-C164、C166、C171-C173、C178-C181、C185、C187、C189-C191、C196-C202、C204-C205、C208、C210、C212、C224-C225、C228、C230、C235、C237號],查封期限均為三年,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

漳州中院另查明,該院查封的聚宏公司開發建設的位於漳浦縣金浦路西側的漳浦聚源廣場530套房產,作為在建工程在申請貸款時已抵押給興業銀行漳州分行;其中的聚源廣場1、2、3號樓至今尚未竣工驗收,工程處於停工狀態,據聚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遠輝到庭陳述,該後續工程建設資金尚需1200萬元左右,而聚源廣場前期工程的工程款,聚宏公司與建設施工單位尚未最終決算。在實施查封過程中發現,查封範圍內的部分房產已被第三人佔有使用,該院於2016年7月20日到聚源廣場現場張貼查封公告,後又於2016年11月21日再次到現場張貼公告,公告查封財產範圍,並明確告知在上述財產查封期限內,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妨礙該院對上述在建工程的查封,相關佔用或進行裝修的案外人,應立即停止對上述在建工程房屋的佔用或裝修等行為,否則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在本案審查期間,漳州中院責令聚宏公司向該院提交聚源廣場房產銷售清單。聚宏公司向該院提交了聚源廣場已售未備案房源明細,共計47套,聚宏公司已收取購房款13920889元,其中5#503房屋和1-3#D129、1-3#D114、1-3#D115號店面系在漳州中院查封之後銷售。前述47套房產的銷售均未經抵押權人興業銀行漳州分行同意。

在本案審查過程中,漳州中院依法向漳浦縣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漳浦縣房管局)調取聚源廣場全部房產以及該院查封的聚源公司名下聚源東岸房產備案登記情況。從漳浦縣房管局向該院提供的房屋樓盤表記載情況看:1.聚源廣場已出售並辦理備案登記的房產中,住宅單價每平米在4700-6500元之間,店面單價每平米在9500-26000元之間,車位單價每平米約為4026元;2.漳州中院查封的聚源東岸143套房產按備案登記預售價格估算總計價值約為2484萬元。漳州中院於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閩06民初158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裁定允許原告興業銀行漳州分行撤回對被告卓清英的起訴,並於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閩06民初158號之三民事裁定書,裁定解除對卓清英在中國銀行沙縣府西支行賬號為41×××10賬戶及中國銀行沙縣支行分理處賬號為40×××06賬戶的凍結。上述兩份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原文節選

異議裁定【案號:漳州中院(2017)閩06執異3號】漳州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案查封的標的物價值是否明顯超過興業銀行漳州分行申請保全的1.4億元標的金額。對此,該院分析認定如下:

一、聚宏公司提供的均恆抵ZZ[2016]104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雖系聚宏公司單方委託福建均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但該評估機構為福建省一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其所作出的估價結果中的住宅、店面、車位的單價與房管部門備案登記銷售價格和備案登記預售價格較為接近,甚至部分低於備案價格。因此,漳州中院認為,該估價報告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查封標的物價值的參考,但該估價報告也明確估價為估價對象已扣除優先受償權後的抵押價值,且沒有考慮快速變現、稅費轉嫁等特殊的交易因素。興業銀行漳州分行雖對聚宏公司單方委託評估有異議,但其既沒有否定福建均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鑒定資質,也未申請對查封標的物重新委託評估,因此,該院對興業銀行漳州分行提出的估價報告系單方委託不宜作為認定價值依據的答辯意見不予採納。

二、關於查封聚源公司在建工程變現後剩餘可用於清償的價值估算。鑒於本案查封聚宏公司房產為在建工程,且將來可能採取整體拍賣等快速變現的方式,從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均恆抵ZZ[2016]104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的基礎上,對查封標的物變現價值估算如下:該院查封的聚源公司1-7號樓現有在建工程,按均恆抵ZZ[2016]104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其市場公開價值為25114.76萬元,如按抵押物70%變現折價率計算變現價值約為17580.33萬元,如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不低於評估價56%的最低保留價(第一次按評估價的70%,第二次再降20%)估算,上述在建工程的變現價值約為14064.2656萬元,在二者之間取中間值約為15882.3萬元。該金額不包括強制變現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的必要稅費,當前不動產變現稅率約為變現成交價的11%左右,扣除稅費後剩餘可用於清償的價值約為14135.3萬元。因聚源廣場現已停工,後續工程款按聚宏公司自認還需要1200萬元左右,而前述在建工程的估值是以工程完工為假設條件,故變現價值還應當扣除後續工程款1200萬元;其次,現查封的已抵押的在建工程530套房產中,聚宏公司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已對外銷售了47套,並收取了購房款1392.0899萬元,該款項也應從變現價值中予以預扣除。由上可得,查封聚源公司在建工程變現後剩餘可用於保障債務清償的價值約為11543.16萬元(15882.3-1747.053-1200-1392.0899=11543.16萬元)。

三、本案除抵押的在建工程外,還保全查封了聚源公司名下的聚源東岸143套房產,查封其他異議人(被告)名下的房產,凍結異議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及存款。前述財產中,聚源公司名下聚源東岸143套房產按房管部門登記備案預售價格估算總價值約為2484萬元。此部分財產尚未考慮快速變現中的折價、稅費等因素,按此價值加上前述在建工程變現後剩餘可用於清償的價值總計約為1.4027億元,與興業銀行漳州分行申請訴訟保全的標的金額1.4億元基本相當。而本案凍結異議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及存款,根據實施凍結時各銀行反饋,累計凍結存款餘額尚不足9萬元;個人債務人名下的房產,除余世昌與陳長森共有位於三明市205國道林業新村段17(2)、18、19號房屋1套、吳廈妹與吳木兒共有位於三明市沙縣鳳崗街道陳馬新村45號房屋1套及車位2個、陳智北名下位於漳浦縣綏安鎮麥市街東段溫馨家園1幢406室房產外,其它的要麼為輪候查封尚未實際發生查封效力,要麼已經設定抵押給他人,實際可用於保障本案債務清償的剩餘價值與本案申請訴訟保全的標的金額相比,不足以影響本案是否超標的查封的認定。

綜上,漳州中院認為,財產保全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認定保全是否超出請求的範圍,應以保全的財產變現後剩餘可用於保障債務清償的價值為判定依據。在本案中,該院查封聚宏公司抵押的在建工程,其評估價值雖然超過債權人申請訴訟保全的標的額,但其變現後剩餘可用於保障債務清償的價值尚未達到申請保全標的範圍,因此,該院在抵押物範圍之外,在申請保全標的範圍內繼續查封、凍結債務人名下的其它財產並無不當。本案在保全實施中查封的財產變現後剩餘可用於保障債務清償的價值與申請保全標的金額基本相當,保全未明顯超出請求的範圍,異議人認為本案存在超標的查封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故應繼續對聚宏公司、聚源公司的房產進行查封。鑒於本案為訴訟保全,綜合考慮今後案件執行的便利以及保全行為對各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該院認為對各債務人名下銀行賬戶現凍結餘額不足部分可以解除凍結,同時對異議人張遠輝、卓清英、黃騰燦、余世昌、吳廈妹、羅增銓、陳智北個人名下房產可以解除查封。漳州中院於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閩06執異3號執行裁定:一、駁回異議人要求解除對聚宏公司、聚源公司名下房產查封的異議請求;二、對異議人聚宏公司、聚源公司、張遠輝、卓清英、黃騰燦、余世昌、吳廈妹、羅增銓、陳智北名下的銀行賬戶現凍結餘額不足部分予以解除凍結;三、解除對異議人張遠輝、卓清英、黃騰燦、余世昌、吳廈妹、羅增銓、陳智北名下房產的查封。

複議裁定【案號:福建高院(2017)閩執復54號】一、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案查封的標的物價值是否明顯超過興業銀行漳州分行申請保全的1.4億元標的金額。本案系訴訟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實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之規定,本案查封的標的物系不動產,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確價額的財產,其市場價值只有通過專業評估並經市場交易才能夠確定。聚宏公司、聚源公司不同意向該院申請進行司法評估。未經司法評估,無法精確計算其價值,僅能參照相應的市場價格以及兼顧司法拍賣變現過程中的降價因素等綜合估算查封財產的價值。聚宏公司、聚源公司主張漳州中院超保全標的查封不動產,其提供的均恆抵ZZ[2016]104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系單方委託作出,興業銀行漳州分行對估價結果不予認可,僅能作為確定不動產價值的參考,不能僅以此確定查封不動產目前的實際價值。因此,難以據此證明本案存在超保全標的查封的情形。漳州中院查封的不動產部分系已設定抵押權的在建工程,即便按均恆抵ZZ[2016]104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中的估價結果確定本案查封的在建工程價值,漳州中院根據在建工程實際情況,參照相應的市場價格及兼顧司法拍賣變現過程中降價因素、快速變現應當支付的必要稅費等綜合估算查封財產變現價值的演算法亦並無不當,從目前查封的財產看,漳州中院並未明顯超保全標的額查封財產。複議申請人提出的應當以其提供的評估報告作為確定被查封在建工程價值的主要參考依據以及據此主張漳州中院超保全標的查封的複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漳州中院(2016)閩06民初158號之二、之三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兩份裁定應當解除對卓清英在中國銀行沙縣府西支行賬號為41×××10賬戶及中國銀行沙縣支行分理處賬號為40×××06賬戶的凍結。但漳州中院(2017)閩06執異3號執行裁定書第(二)項對卓清英銀行賬戶凍結餘額不足部分予以解除凍結,與上述兩份生效裁定相衝突,複議申請人關於該項的複議理由成立,應予以採納。另,漳州中院在實施保全中未對張遠輝名下銀行賬戶、卓清英名下房產採取凍結、查封措施,(2017)閩06執異3號執行裁定書第(二)項對張遠輝銀行賬戶凍結餘額不足部分予以解除凍結、第(三)項解除對卓清英名下房產的查封不當,應予以糾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目的是約束執行法院及時進行審查,提高司法效率,但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疑難、複雜程度,特殊情況下審理期限可以申請延長。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不影響裁定的效力。因此,複議申請人關於漳州中院超期限審查本案,請求予以糾正,不予支持。

綜上,福建高院於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閩執復54號執行裁定:一、駁回複議申請人請求撤銷漳州中院(2017)閩06執異3號執行裁定書第(一)項的複議請求,維持漳州中院(2017)閩06執異3號執行裁定書第(一)項;二、變更漳州中院(2017)閩06執異3號執行裁定書第(二)項為:對異議人聚宏公司、聚源公司、黃騰燦、余世昌、吳廈妹、羅增銓、陳智北名下的銀行賬戶現凍結餘額不足部分予以解除凍結;第(三)項為:解除對異議人張遠輝、黃騰燦、余世昌、吳廈妹、羅增銓、陳智北名下房產的查封。

申訴裁定【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監437號】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存在超保全標的查封、凍結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之規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時應限於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關於保全裁定作出後應如何具體辦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作了專門規定,即「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而《查封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據此,人民法院在依據財產保全裁定採取具體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不得明顯超出申請保全的標的,以維護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而判斷是否存在明顯超保全標的查封、扣押或凍結情形,關鍵是要對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價值作客觀合理的估定,而後才能與保全標的進行比較。具體到本案,則需要對漳州中院查封的聚源廣場530套在建房產價值、聚宏公司名下聚源東岸143套房產價值,以及凍結的聚宏公司、聚源公司、黃騰燦、余世昌、吳廈妹、羅增銓、陳智北名下的銀行存款數額等作出客觀合理之估定或確認。

關於聚源廣場530套在建房產的價值。聚宏公司單方委託福建均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評估報告,該評估公司是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其依正當程序作出的評估報告可以作為執行法院認定保全標的物價值的參考依據。但是該評估報告明確其評估目的是為確定該房地產的公開市場價值,同時聲明估價結果未將拖欠工程款、已抵押擔保債權數額扣除,且沒有考慮快速變現、交易稅費等特殊交易因素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而聚源廣場在建工程的實際現狀為:工程整體尚未竣工、前期工程款尚未與建設施工單位決算(聚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院自述中對此亦予認可)、後續工程建設還需投入約1200萬元建設資金。此外,聚宏公司未經抵押權人興業銀行漳州分行同意,自行將47套房產對外銷售並收取購房款1392.0899萬元。鑒於存在上述工程欠款、工程未完工仍需後續建設資金、部分房產已實際出售等價值瑕疵,以及在建工程司法處置變現過程中可能需要對其整體拍賣、存在相關交易稅費、確定拍賣保留價時可依法下浮一定比例等因素,漳州中院最終以案涉評估報告確定的市場價格為基礎,參考銀行對不動產抵押物變現價值的折價率,結合網路司法拍賣規定最低保留價的下浮比例,折中估算出該530套在建房產的總體價值,並在扣除已知稅費及已對外銷售房產價值後,估定聚源廣場在建工程變現後可用於清償債務的價值約為1.154316億元,並無明顯不當。聚宏公司提出的應當直接依據案涉評估報告來確定聚源廣場530套在建房產價值的申訴理由,與在建房產的實際價值情況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而關於聚源公司名下聚源東岸143套房產的價值,根據漳浦縣房管局向該院提供的聚源東岸房產備案登記價格估算,約為2484萬元;關於漳州中院凍結的聚宏公司、聚源公司、黃騰燦、余世昌、吳廈妹、羅增銓、陳智北名下的銀行存款數額,累計有8萬餘元。當事人對於該兩項查封、凍結財產的價值並無爭議,本院亦予認可。

將上述三項查封、凍結的財產價值相加,結果為1.4035億元,與興業銀行漳州分行申請訴訟保全的標的金額1.4億元基本相當,並不存在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情形。聚宏公司、聚源公司以超保全標的查封為由,請求解除對聚源廣場部分房產、聚源東岸全部房產的查封,以及解除對聚宏公司、聚源公司、黃騰燦、余世昌、吳廈妹、羅增銓、陳智北名下銀行存款的凍結,缺乏法律和事實根據,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福建高院(2017)閩執復54號執行裁定、漳州中院(2017)閩06執異3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聚宏公司、聚源公司的申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福建聚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建聚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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