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婚姻家事專業律師王幼柏,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
王幼柏律師,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廣州電視台婚姻家事團隊首席律師,廣州電視台多欄目專家評論律師,曾任教大學《婚姻法》多年,帶領團隊專註於婚姻家事領域的研究和案件代理。
房產分割是離婚案件中非常常見的問題,也是老百姓和專業人士普遍關心的問題。本律師從我國《婚姻法》出發,結合司法實踐,分別從父母出資購房、婚前和婚後購房、戀愛或同居期間購房、繼承或贈與房產、借他人名義購房和家庭成員共同建房等六個方面解讀離婚時房產的處理方法和實務難點突破。
考慮到篇幅,本律師將陸續分六期推出,上期我先給大家講了第一期,即父母出資購房在子女離婚時的處理方法和實務難點突破,今天我給大家講第二期,婚前和婚後購房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和實務難點突破。
為了便於大家理解,下文我把婚前婚後購房的不同情形共分為四大類,11小類,逐一給大家解析:
婚前買房,且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4種情形)
1、婚前全款購房,並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師解答:
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產應當認定為房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該房產。婚前全款購房,並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產,屬於登記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該房產屬於登記方的個人財產。
實務難點突破:
該類型房產在離婚分割時,有朋友經常會問到以下幾種情況如何處理的問題:
①該類型房產,如果是婚後取得的房產證,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本律師認為,該類型房產是一方在婚前用其個人財產購買的,雖然房產證的取得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該類型房產不過是出資方個人婚前財產在物質形態上的轉化即由動產貨幣轉化為不動產房屋,因此,該類型房產仍屬於其個人婚前財產,故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②該類型房產,如果在婚後出售,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本律師認為,該類型房產的增值是由於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所造成,屬於自然增值,只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而已,在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按照物權的基本法理,原物產生的孽息當然歸屬於原物所有人個人所有。
故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出售後的增值部分仍應歸原物所有人所有,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③該類型房產,如果婚後用於出租,所得收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本律師認為,該類型房產用於婚後出租屬於一種經營行為,如果另一方參與了經營,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此時的租金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該類型房產婚後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關鍵點在於另一方有無「參與經營」。
各地法院在處理該類型房產租金歸屬問題時,採取的舉證責任原則完全不同:
有的法院要求另一方舉證證明其參與了房產出租的經營管理;有的法院則採用推定原則,即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比如發布租賃信息、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催收租金)僅由自己一方進行的,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因為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往往導致最後的判決結果迥然不同。
④該類型房產,如果婚後由雙方經營出售,所得收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這裡說的經營出售,是指婚後不斷地將房產賣出、買入,經過一系列的「炒房」操作,伴隨著房地產價格不斷上漲,該類型房產原來的價值變成了更高價值的一套或者數套房產。
本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該類型房產產生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故可以將現在房產的價值扣除該類型房產原來的價值後,將收益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這就提醒我們,在將婚前房產用於非自住的投資用途時,另一方是完全有權利就投資收益主張權利的。
我們分析以上?③④這三種情況,確定該類型房產增值部分的歸屬時,需要從該增值是基於原個人房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增值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為共同所有。
⑤該類型房產,一方承諾結婚後即轉化為共同財產的,離婚時該房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本律師認為,不管是一方口頭承諾還是書面承諾,該類型房產仍屬於其個人婚前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除非雙方在公證處做了公證。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一方承諾把其婚前房產在結婚後即轉化為共同財產的,在房產沒有辦理房產變更登記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即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以撤銷贈與的。
因此,如果該類型房產,一方承諾結婚後即轉化為共同財產,建議儘快去公證處做公證。公證以後,如果雙方離婚,該房產即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婚前全款購房,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加上另一方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加名行為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該類型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①該類型房產加名之後,一方能不能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
本律師認為,《婚姻法司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該規定其實已明確,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若贈與房產已經辦理變更登記則不能撤銷贈與。另,《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不動產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的證明,房產證上已記載了被加名人為房產共同所有人,那麼該房產便屬於雙方共同擁有。
因此,該類型房產加名之後,不能行使撤銷權。
②該類型房產加名之後,離婚時,是不是兩個人對半分割?
本律師認為要分情況。該類型房產加名後,雙方對該房產擁有共同所有權,在他們沒有分割之前是所有權人。
如果雙方婚姻關係結束,意味著雙方沒有了共有基礎,財產就可以分割。
共有分為兩種:
一種是按份共有,一種是共同共有。
如果是按份共有,因為雙方當初對房產所有權約定了具體的份額,而且該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麼應按照雙方約定的份額分割房屋的所有權。
如果是共同共有,很多法院往往會出現不一致的判決,有的法院直接以房產登記為依據,既然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就視為等份共有,判決雙方平分;
有的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做出判決,比如會全面考慮購買該房產的資金來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夫妻對家庭所做貢獻的大小等因素,對婚前購房的配偶一方予以適當多分,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況。
本律師認為後一種判法較為妥當,既能保證出資人的利益,也充分考慮了男女雙方的感情投入,合情合理,更能說服人心。
3、婚前首付買房,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師解答: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①婚前首付買房,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如果婚前還完貸款,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該房產應當認定為房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該房產。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在婚前也參與了還貸,則本律師認為,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根據雙方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②該類型房產,如果離婚時雙方關於補償金額協商不成,取得產權的一方,如何給另一方補償,即補償的金額如何確定?
實踐中,各個法院計算方法不一,得出的結果也不一致。
為了便於大家理解這個實務難點,我團隊陳鑒豪律師寫了一篇文章,發表於本公眾號,請關注2018年9月3日原創文章——難倒98%的人:離婚案件房產增值部分究竟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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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該類型房產,可以分三種不同情況:
①另一方無法證明自己有出資。法院打官司講的是證據,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出資了,即使是確實出資的,比如給的是現金,如果對方不承認,其權益也是無法受到保障的,此種情況,往往會被法院認定為登記方的個人婚前財產;
②另一方能夠證明其出資以及具體數額,並能證明系雙方婚前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結婚為目的)而共同出資。
此種情況即使是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夫妻一方名字,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
③另一方能夠證明其出資及具體數額,並不能證明系雙方婚前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結婚為目的)而共同出資。
該種情況下,因為登記一方在婚前就獲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房產屬於產權證登記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非登記一方的出資則視為對登記一方的贈與或登記一方對非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①該種類型房產,產權非登記一方如何證明其有出資?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此種情形在生活中經常出現。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有的是共同支付全款,有的是共同支付首付款。
一般情況下,男方為了表明愛意或者結婚意願,往往願意將房產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
一旦感情出現危機,對於產權非登記一方就比較不利。
如果產權登記一方不承認非登記一方有出資或者是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買房的情況下,非登記一方對此負有舉證的責任。
因此,如果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建議最好登記為雙方名字,如果確實要登記一方名字,則要保留好相關的出資憑證。
如果是基於結婚為目的(共同所有為目的)共同出資買房,最後保留相關的書面憑證,比如簽訂書面協議,保留相關的聊天記錄等。
②另一方能夠證明其出資以及具體數額,並不能證明系雙方婚前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結婚為目的)而共同出資,此種情況非登記一方的出資到底是按贈與還是按照債務處理?
另一方能夠證明其出資以及具體數額,並不能證明系雙方婚前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結婚為目的)而共同出資,此種情況非登記一方的出資法院到底是按照贈與還是按照登記一方對非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處理,個人認為還是要探究當初兩個人共同出資買房時的原意。
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非登記一方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我認為按照債務處理比較合理,避免顯失公平。
③一方能夠證明其出資以及具體數額,並能證明系雙方婚前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結婚為目的)而共同出資,房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如此,是否意味著在實務中就是雙方平均分割呢?
在司法實踐中,該種類型的房產處理方式會出現許多不同。有些法院會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出資額不同,會按照出資額占的份額處理;
有的法院會參考雙方對房屋出資額大小、婚姻關係存續長短、雙方實際需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等等因素,對房產進行分割,法院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婚前買房,且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3種情形)
5、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該類房產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房產共有的方式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夫妻財產的共有,有約定的從約定而按份共有,沒有約定的則是共同共有。
婚前雙方購房時,因為沒有婚姻關係,此時房產登記管理部門一般會要求倆人就房產份額做出明確約定。
因此,如果房產證上已經載明了倆人的房產份額,則該份額視為夫妻約定的按份共有份額,房產應按此比例進行分割。
如果有的房產登記管理部門不做要求,房產證上沒有約定雙方的房產份額,則法院會按照共同共有進行分割。
該種類型房產,如果房產證上沒有約定雙方的房產份額,法院會按照共同共有處理,是否意味著就是兩個人均分?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法院往往採取「一刀切」的處理方法,既然房產登記為共同共有,就判決為雙方均分。
有些地方法院一般會考慮到雙方實際的出資比例大小、婚姻存續的時間長短、男女雙方是否有過錯等情形,酌情決定房產的分割比例,而不一定拘泥於夫妻共有財產即各半比例而進行處理。
當然,此時出資多的一方就必須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自己當時實際出資情況的證據。
6、婚前一方全款出資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雖然購房資金全部由一方承擔,但房產證辦理到雙方名下的事實表明,出資一方已與非出資一方就本來屬於自己的個人婚前房產作了特殊約定,因此,該套房產應屬於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產證上已經載明了各自的房產份額,則雙方應按此份額分割房產。
如果房產證上沒有載明各自的房產份額,則該房產應作為共同共有財產,法院會按照共同共有進行分割。
由於房產證是表明房產所有人的最重要的證據,因此,若無足以推翻房產證記載的相反證據,一般情況下均應以房產證的記載確認房產的歸屬。
同時,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基於此,雙方可以就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進行自由約定,一方在婚前出資並以雙方的名義購房的,由於此時房產證也會相應地辦理到雙方名下,故應視為雙方已將一方的婚前財產約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有些地方法院據此判決兩個人平分。
這就提醒實際出資人在購房時,一定要對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並可接受的情況下,才考慮加了上另一方的名字。
有些法院會考慮出資情況,傾斜分割。
比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具體多分多少,該意見沒有明確,法院根據個案情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7、婚前一方首付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雖然首付款由一方承擔,但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如果房產證沒有約定份額,該套房產應屬於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一般情況下以平分為原則分割房產,也有部分法院會考慮出資情況,對出資方適當多分。
如果房產證上約定了份額,則雙方應按此份額分割房產。
貸款一般情況下屬於雙方共同債務。
婚前一方首付或者全款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如果最終兩人分手了,沒有結婚,此時房產應該如何分割?
此種情況,在實務中經常會出現以下三種不同的審判觀點:
①從物權角度分析。
不動產產權以不動產權薄為準,現房產證既然是雙方的名字,該房產即為雙方共有,在無約定份額的情況下,為共同共有,因此,雙方應該平分;
②從彩禮角度分析。
房屋之所以登記為戀愛雙方的名字,是出資方以結婚為目的一種贈與,具有彩禮的性質。《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應該判決彩禮返還,即房產歸出資方個人所有,無需支付任何房屋補償款;
③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
房屋已經確定為男女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財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婚後買房,且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2種情形)
8.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買房,並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一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房產分割,法院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一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①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產如何分割?
如果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可以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房產的歸屬。
如果不能就房產歸屬協商一致,而需要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則由於該套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有些法院會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些法院會直接告知當事人,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均不在本案處理,等取得完全所有權後另行處理。
②離婚時,如果雙方不能就房屋的價值和歸屬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一般按照哪些方式處理?
1、競價取得方式。即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所有權。
出價高的一方取得所有權後,按照出價(如果有貸款,需要剔除貸款)補償一半給另一方。
2、作價補償方式。即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這是目前房產分割中法院常常採取的方式。
3、拍賣分割方式。即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這種方式在房產分割中比較少見。
9、婚後完全使用婚前財產買房的,並登記在自己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婚後完全使用婚前財產買房,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形態上的轉化,其性質仍然是個人財產,因此,該類型房產屬於其個人財產。
婚後使用婚前財產買房,如何防止「被」變成為夫妻共同房產?
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後買房,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現象,比如小房換大房,舊房換新房。
很多人關心,婚後使用婚前財產買房,如何防止「被」變成為夫妻共同房產?首先,房產證要登記在自己名下,不能登記在雙方名下。
因為如果房產證上登記雙方的名字,應視為出資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認定該房屋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願意加上另一方名字,並知曉和接受加名的法律後果,那是另一回事,我們在下文討論,在此不再贅述。
其次,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後買房,要避免和其他婚後財產混同,並保留好相關的出資證據。
如果購買房產的資金不是全部使用婚前財產的,或者即使是使用了全部婚前財產,但和婚後財產出現了混同導致分不清楚購買房產的資金來源的,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要謹記兩點:
一是要做到全部購房資金來源於婚前財產;
二是要專款專用,建議可以設立單獨賬戶,避免和婚後資金混同。
婚後買房,且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2種情形)
10、婚後雙方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該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房產歸誰。
如果沒有貸款,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房產的現價值的一半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有貸款,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房產的現價值剔除未還清房貸後的一半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沒有還清的貸款由取得房產的一方繼續還貸。
①房產證上載明的夫妻雙方的房產份額不均等,離婚時如何分割該房產?
婚後雙方買房,一般情況都登記為共同共有,此時房產分割一般以平分為原則。
如果登記為按份共有,且房產證上載明的雙方的份額不均等,該房屋應按照房產證上載明的份額分割,而不應均分。
理由如下:
首先,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在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優先適用的是約定財產制而不是法定財產制。
其次,房產證上載明的房產份額是房產登記機關依據夫妻雙方書面材料進行辦理的,雙方對該房屋這一夫妻特定的財產已經有了事先的書面約定。
因為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房產登記機關是不可能註明房產份額的。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房產自然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這就提醒我們:婚後買房今後如果要雙方平分,要麼註明為共同共有,要麼註明各自佔50%的房產份額。
②離婚時,扶養子女的一方或無過錯的一方可否優先取得房產所有權?
法院判決房產歸誰所有時,一般需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
①考慮雙方的住房情況。一般情況下應照顧無處居住的一方;
②考慮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為確保孩子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房屋的所有權判給撫養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③照顧無過錯的一方。一方有婚外情、家暴等婚姻法規定的重大過錯,在判決房產歸屬時,往往會考慮無過錯方。
11、婚後一方以婚前財產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此種情況,離婚時,房產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前已述及,婚後一方以婚前財產買房,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認定房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但是,如果房產證上登記雙方的名字,應視為出資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公民對個人的財產權益具有處分權,比如,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將一方擁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
變更房屋登記,在房產證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種常見的贈與方式。
只要公民個人理解「加名」的法律後果並願意承擔,夫妻雙方可攜帶相關證件,到房屋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如果雙方沒有對房屋的份額做出特別的約定,而只是簡單地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則應認定房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有些法院會判決兩個人均分;有些法院會考慮出資來源、雙方對房產的貢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雙方是否有重大過錯等綜合性因素進行傾向性判決,此時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因此,本律師建議,此種類型的房產,出資一方願意在房產上加上另一方名字,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還是將雙方各自擁有的房產份額在房產證上註明為宜。
※結婚時沒有彩禮,我可以拒絕養老嗎?※婚前恐懼越來越嚴重,對今後婚姻生活非常悲觀,我還要結婚么?※我是二婚老公三婚,不管我怎麼付出公婆都要逼離婚,但老公很愛我,我該何去何從?※年輕時欺負媳婦的婆婆,晚年過得好嗎?※二婚夫妻一直不領結婚證,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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