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旗幟鮮明的反對吃狗肉
理由如下:
1.根據有關規定,肉類食品上市銷售,必須兩證兩章,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檢疫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而狗肉不同,市場上賣的狗肉,無一家有狗肉的檢疫證明。狗肉的銷售行為,本身就在違法的邊緣。
2.狗肉來源可疑。就普通人的城市生活經驗,偶爾會看到有人貼出找狗告示,偶爾在路上也偶爾會看到流浪犬,但是丟失的寵物犬有的大,有的小,而遊盪的流浪犬,則基本都是小型犬。一個可能的猜測,大中型犬因為肉多價值大,一旦離開主人,馬上會被狗販子捕獲後屠宰。
3.對吃狗肉的人來說,絕對不存在不吃狗肉影響自己的健康和生命的情況,而吃狗肉,於己,來源可疑狗肉可能有病有毒,吃了有風險,於人,所吃的狗肉,可能就是他人視作家人的寵物。
其他:在網上經常看到有人用毒針捕狗的新聞,但是看不到食用狗養殖場的相關報道,我倒是在網上搜到一則新聞,「央視報道:我國根本不存在所謂的養殖肉食用犬行業!你丟的狗可能在餐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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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評論指責我,還有其他支持我觀點的人是狗粉,暗示我(們)把狗權置於人權之上。我這裡再強調一下,我談的都是人權。本文就談了兩點,警示吃狗肉的健康風險,以及消費狗肉這種行為「可能」是幫助銷贓,「可能」侵犯了狗主人的財產權,「可能」養活了偷狗這個灰色行當。
還有人嘲諷我說所謂偷狗說只是推測,拿網上信息來做證據不可靠。如果網路信息一概定性為不可靠,那些對攔截拉狗的貨車的極端行為的報道,不也是來自網路嗎?我們在這裡扯閑,不也是基於網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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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總結一下評論,方便感興趣的人閱讀
1有人反對第一點,引用了一些規定,意思是沒有明確要求需要檢疫的,可以不檢疫。但是我提出第一點的時候,依據是某地銷售狗肉因為沒有檢疫標誌,銷售狗肉的人被處罰了。或許這屬於地方性規定,各地執行的標準不同意;
2有人否認被盜的狗會被作為肉狗出售,也否認網路信息的準確性,所以無法進一步討論;
3價值觀問題,有人覺得自己吃狗肉不需要考慮任何其他因素;
4刪除了部分辣眼睛的評論,其中有些是帶侮辱性的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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