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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9:30分,備受社會關注的王成忠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開庭了,按照該案如期進行了庭審直播。
王成忠為何被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其枉法裁判的刑事責任呢?這源於王成忠審理的一起林地林權轉讓協議糾紛案的上訴案。
案件爭議的焦點是林地轉讓的價格,一審原告認為是600萬元,被告認為是60萬元,一審認定轉讓價格是600萬元,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被告敗訴。
後被告不服,上訴到遼源中院,案子幾經輾轉後分到了王成忠手裡。王成忠在二審時認定了轉讓價款為600萬元的合同,並經合議庭合議同意其意見,最終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這也是開篇王成忠為什麼會在今天的庭審中說這番話的原因)
然而,終審判決並未給這個民事案件畫上句號,反而連王成忠自己都陷了進去。在該案再審結果還沒出來的時候,王成忠就已經因為枉法裁判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根據網路資料整理了一個時間軸,可以快速大概地了解王成忠的遭遇:
※ 王成忠案時間軸:
「法官審理前同事」
指令通化市中院再審,算是王成忠案很重要的一個轉折。因為王成忠在遼源中院長期任職並且職位不低,是院長級別。如果出現「法官審理前同事」的情況,是很難保證審判公正的。但此前辯護人曾多次提出,都被否決掉了。遼源中院堅持要審自己的這位前院長……
幸而,在多方的呼籲下,2018年11月22日,這一訴求終於達成了。2018年12月6日,吉林省高院黨組書記、代院長徐家新大法官在遼源中院刑事法官座談會上又談起了此事,並強調其中的原因:
王成忠曾在遼源中院長期任職並擔任庭長,如果此案繼續由遼源中院審理,就有違司法中立的裁判原則,有違程序公正的現代司法理念,社會公眾也很難相信審判人員能夠保持客觀、中立的立場,無論最終怎麼判決,社會公眾都很難相信裁判結果是公正的。省高院決定異地管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避免因程序問題造成的合理懷疑,同時也體現出對程序公正獨立價值的重視、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護,這樣作出的判決將會更具有司法公信力。
法官前行,負重還負罪
當然,王成忠案之所以引發法律人集體關注,不僅僅是因為同一法院刑事庭長審民事庭長是否應當迴避這一程序問題。更重要地是,法律人看到了法官的恐慌,那種隨時可能被帶走地不確定性的任職危機。
在一審最後陳述階段時,王成忠說道:「我是一名從事二十多年審判工作的法官,今天被追訴的這個案子,我至今認為,如果換成張成忠、李成忠,按照民法及民訴法,依然會這麼判;如果讓我再判一次,我依然會這麼判。如此追責,三年之內本地區所有法官都將被推上被告席。」
王成忠因為維持一審判決被追究枉法裁判罪,這裡面存在的疑問很多。
在今天的庭審中,他的自我辯護堪稱亮眼(對比昨天的張大慶法官,法律功底的差別很明顯)。動情處也讓人心酸,甚至旁聽席的有些人也在抹淚(當然也可能是親屬吧)。王成忠在法庭辯論階段還在提自己的母親,可是他的母親已經去逝了,他都不知道。申請取保一直沒批下來,因為被羈押,他甚至來不及去見自己母親最後一眼。
王成忠審理的民事案件,如今進入了再審程序,再審的結論尚未出來,到底其裁判的案件有無錯誤,尚沒有定論,又怎麼能說王成忠判錯了呢?
據了解,目前李笑岩已經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案子也還沒出結果。如果當事人故意隱瞞證據,利用法院進行詐騙,法官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法官不也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了受害者嗎?
如果說,李笑岩確實構成詐騙罪,那麼王成忠判決的民事案件,還能構成枉法裁判罪嗎?
如開頭所言,王成忠上邊的領導沒被追訴,下邊的同事也沒被追訴,合議庭另兩個成員也沒被追訴,為什麼獨獨王成忠被追訴?案件是合議庭共同作出,少數服從多數,難道就他一個人擔責嗎?
另外,王成忠是維持了一審判決,如果這屬於枉法裁判,那一審法官要不要追責?二審維持判決作出後,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那麼以後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的案件是否都要追究法官的責任?
這些問題,即使是在今天的庭審上,也還是沒有清晰的答案。庭審直播的播放量達到了70萬人次,可以清楚感受到這個案子的關注度——背後有著幾十萬的法官,內心深處都是休戚與共的。
在庭審的最後,王成忠再一次堅稱了自己的無罪。但即使無罪,法官職業恐怕也讓他傷透了心。某種程度上,這個案子的結果已經無關緊要了,有些時候,幹這一行,你沒作為被告人坐在審判台上,也許只是因為你運氣好,僅此而已。法官的尊嚴和職業保障,那也只是寫在紙面上遙不可及的紙片權利而已。
王成忠一案讓無數法官恐慌和心寒的是,法官將不僅要負重前行,還要負罪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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