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殺了人,應被判死刑,但我潛逃了20年,我還能被判刑嗎?

看過某個韓國電影說的是一個警察一直追查一個殺人犯,就是找不到,20年後他還在找,但最後也沒找到,結尾說找到也沒用了,法律上已經不能追究了?


韓國法律對追訴時效是不是像電影里那麼規定,不清楚。

在中國,刑法對追訴時效可是規定的很清楚。看到有人已經貼出了相關條文,我就不再重複了。不過,題主一定不怎麼關注法制新聞,這兩年可就有現成的案例供參考。比如說,甘肅白銀高承勇連環殺人案。

高承勇連環殺人案,高承勇在白銀、包頭兩地作案11起、殺死11人,首案發生在1988年5月26日,末案發生在2002年2月9日,以首案計,距破案的2016年也有28年之久。根據新聞報道,在2016年3月之前,公安機關雖然做了大量的偵破工作,但是仍然沒有將高承勇納入到偵查視線里。直到新技術應用到偵破工作中後,才有了重大突破。(見《解讀》白銀市連環殺人案)

如果按照題主的觀點,高承勇根本就沒有潛逃,也一直沒有被發現,20年過去了,應該就是沒事了才對。那麼事實呢?

2016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高承勇落網。

2016年8月27日,高承勇被白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9月30日,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高承勇被白銀市公安局逮捕。

2016年11月24日,高承勇被移送起訴。

2017年4月24日,白銀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高承勇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姦罪、侮辱屍體罪一案向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2日決定受理。

2017年7月18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18年3月30日10時,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一樓大審判庭對被告人高承勇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侮辱屍體一案做出宣判。高承勇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高承勇對一審判決沒有上訴,服判。

2019年1月3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高承勇被執行死刑。

謝邀


20190316補:

本答案完全沒有引用刑法相關條款,所以引起質疑。很抱歉,現在補充完善一下:

  1. 選擇首案和末案,根本就沒有區別。畢竟在2016年3月之前,公安機關完全不掌握高承勇涉案,沒有發現高就是兇手,所以根本不存在抓獲可能。這符合題目描述的情形。
  2.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最長的20年追訴期限,前提是沒人發現案件發生,而不是沒人發現犯罪嫌疑人。高承勇案中,所有案件都已立案偵查,適用的是刑法第八十八條。
  3. 這種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並非是中國特色,而是各國刑事法律體系中都有類似的規定。所以無關體制,也無關個人喜好。


我國刑法對於追訴時效是這樣規定的: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電影里的情況如果發生在中國,顯然根據上述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是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不管逃了多少年,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如果在立案偵查以前就已經潛逃的,適用追訴時效二十年的規定。如果影響惡劣,即使超出期限,也可以報最高檢核准進行追訴。

所以在我國,殺了人不管跑了多少年,大概率還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前提是殺人行為之日起20年內沒有被發現(沒有被立案偵查),且20年沒有因為其他犯罪導致追訴時效中斷,其次20年屆滿後最高檢也不批


答主不熟悉法律,網上查了一下,不保證準確,算是統一回答一下評論里的質疑吧。

七九年刑法關於時效的那一條,說罪行可判無期或死刑的,如果過了二十年嫌犯未歸案,就不予追訴了,除非報最高法院裁定同意,才可以追訴。以下的案例就是這樣的。三個罪犯已逃亡超過二十年,按當時的刑法,是可以不追訴的。但這件案子影響非常惡劣(對被害人家屬造成極大傷害),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後,最高法決定仍予以追訴。

=========== 原答案===========

《今日說法》有個案例,大概也是二十多年前(到現在估計快三十年了),三個年輕人去外地打工,找了一圈工作沒找到,於是偷了三輛自行車回家。路上錢徹底花完,三人於是商量搶一點錢。

三人趁著天黑進了一個路邊飯店,把店裡值夜的女服務員綁起來,搜遍店子也沒找到多少錢,最後把女服務員殺了。三人又趁天黑跑了。這一跑就是二十多年。

警察叔叔憑藉頑強毅力,最後抓獲這三人。不過卻面臨一個難題。當年適應的刑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二十年內沒抓到,就不予起訴了(和現行刑法規定的不一樣),等於這三人現在可以釋放。但是但是,法庭經過審議,認為這三人罪大惡極,決定仍予以追訴!

但這三人裡面,有兩個嫌疑人當年作案時還沒成年(未滿十八歲),可以從輕發落。另外一個成年的好像也沒判死刑立即執行。


如果20年沒被發現,那麼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但如果被發現了,那你潛逃100年也沒用,抓到了一樣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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