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時)沒有尊嚴的原因?
立法問題?司法問題?還是文化,時間…… 有什麼好的方法改進?
做不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首先,要告訴題主,你提了一個超級深奧的問題,可能知乎都不一定能找到有大神能完整分析,甚至全世界都不一定有人能完整分析。
首先,要研究法律沒尊嚴的問題,我們要先分析法律是什麼。
這個問題就已經極其深奧了。
現在關於什麼是法律的學說很多,我挑兩個容易懂的典型出來,一個是西方國家普遍贊同的自然法學派認為真正的法律是從人生而平等,社會公約,自由和正義等理念,公理好,價值觀等東西產生的,似乎可以象徵正義,平等,自由等人類終極價值取向。另一個是我國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的統治意志的表現,而社會主義是無產階級的統治,無產階級是社會進步的動力和先鋒,其統治意志往往也包含正義,平等,自由的價值取向。
簡言之,既有認為法律本已存在自然之中,人心之中,人們只是將其文字表達出來而已的學派,也有認為法律是統治工具的學派。
以哪個學說去分析法律尊嚴的問題,也會影響分析結果。
以下是重點
但無論怎麼分析,都繞不過惡法良法(應然,實然)的問題
法律沒有尊嚴,往往表現為法律沒人遵守
惡法沒有人遵守很容易理解,因為沒人想遵守,之所以遵守,純粹是畏懼國家力量,一旦民眾無法忍受了,自然會表達不滿和不遵守。
良法沒人遵守就沒那麼容易分析了,可能是個人道德原因,也可能是國家機關公信力的原因,多種原因共同導致良法都沒有人遵守。
換句話而言,無論是惡法還是良法都會有人不遵守,但更多的時候,惡法更容易使人不去遵守。
如果認同這點的話,又要回到什麼是法律的問題上了。
大家肯定同意國家明文發布的法律就是法律,其代表了人民的意志。
問題在於,道可道非常道,人民的意志一旦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法律程序的形式確定下來,以司法實踐的方式表達出來,就肯定會與原本的意志有所偏差,那麼,和人民的意志有所偏差的法律又是不是法律呢?
有的人認為是的,因為雖然和人民的意志略有出入,但其制定過程公開公正,其制定結果應該全員遵守,沒有人可以遵守一個只存在於觀念中的法律,只能遵守一個被合法規定且公布出來的法律。既然這樣,這樣就是唯一可以被所有人可感知的法律,是可以遵守的法律。
於是乎,按照這個觀念去實踐,可以產生出辛普森案的判決方式,辛普森雖然幾乎是事實上被確定為殺人犯,但關鍵證據有瑕疵,不滿足法律要求,於是被釋放。從結果來看,美國民眾依舊掀起軒然大波,畢竟法院釋放了一個殺人犯,但其同時也為美國嚴守法律程序而自豪。
這就是典型的遵守可以被實際感知的法律的例子。
有的人認為與人民意志略有偏差的法律也不算是正真的法律。真正的法律就應該是自然存在於天地間,存在於心中,就是人民意志,實踐中因制定法律而產生的表達偏差,那就是偏差,那就是應該更正的偏差,那就不是應該值得遵守的法律,因為存在偏差的法律已經違背了我的初衷,我追求自由正義平等的初衷。只有符合人民意志的法律才是值得遵守的法律。
如果按照這個觀念,辛普森應該成立殺人罪。同樣,按照這樣的觀念,會出現輿論影響法院判決的情況。比如龍哥正當防衛的案件,如果按照以前的司法實踐,司法解釋和法律,極大可能會被判為防衛過當,顯然,如果龍哥被判為防衛過當,顯然與社會大部分人的常識有出入,「我都被人拿刀砍了,我TM還不能還擊?只能跑?萬一跑不過豈不是等死?什麼?我可以反擊,但是要在對方出手的一剎那反擊而且不能補刀?哦,那就是只有高手高手高高手才能正當防衛咯」 ,這樣會有「惡法」的嫌疑,那麼,對於惡法,與人民意志偏差的法,持這個觀點的人會認為這些法律不應該被遵守。
簡言之
按第一個觀點,輿論影響了司法,顯然違反了一個經合法規定且公布的法律,毫無疑問是違法的,法律根本不受尊重!
按第二這個觀點,雖然輿論影響了司法,但輿論卻代表了人民的意志,遵守了真正的法律,遵守了應然法!
辛普森的
按第一個觀點,輿論並沒有控制司法,美國是個超級尊重法律的國家!
第二個觀點,美國的法律居然放走了一個殺人犯!法官居然不根據人民警惡懲奸的願望去判,只會死搬書,違反了真正的法律!
是不是覺得有點神奇?
單純價值取向不同就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結果
花了這麼多字解釋還只是說了這個問題的冰山一角
還有其他更多的觀點尚未在這裡列舉
不得不說,這個問題很有意思!
關於輿論影響法律的部分就到這裡了,很多人單純認為輿論影響法律就是錯的,殊不知輿論也能促成符合人類價值追求的判決,絕不可一棍子打死,如何平衡實體法和程序法就是上面大人物的事情了。
我個人覺得就是民眾的價值取向不同,而且這種價值取向在我看來,是不分高低的。
如果說到國家機關,司法部門,執法部門不尊重法律,個別犯罪分子不遵守法律,個別道德不高的人不遵守法律,原因都比較好理解,多是利益問題,這是人性的問題,用法律無法解決。
西方世界古希臘的時候就有了善法惡法的討論,蘇格拉底甚至為此獻出了生命,中國呢?
後來有了羅馬法,市民法已經開始主導普通民眾的生活,中國呢?
英國1215年有了自由大憲章,這已經可以被視為最初的憲法模型,而且自由大憲章的憲政精神至今在英國仍然是適用的,中國呢?
中國向西方學習,開始近代化的歷程是近一兩百年的事情,而且是被動地去學習。你可以在歷史書上看到說英國鴉片戰爭給中國帶來了無盡的災難,但是你沒有去學習西方文化,尤其是西方法治文化中好的那一面,沒有看到在普通法體系之下英國建立起強大的日不落帝國,因為普通法是一個張力很大的一個法律體系。
中國的法制史,不管是李悝的《法經》,還是《唐律疏議》,嚴格上都不能稱為真正的法律,因為訂立上未經正當程序,效力上也達不到法律的要求。
這就是為什麼法律在中國沒有尊嚴的原因。只是很多人沒有去反思過。
彷佛是每個中國出現的法律問題都是在世界上其他的國家也會出現,法律沒有尊嚴是全世界的共性問題,並不是具體哪一個國家才會有的問題。若是要讓人民群眾個個懂法守法,按照法律規定事實民事法律行為,絕對理想主義者,也絕對是不現實的。
我認為法律只是作為一個人類文明的工具而已,只是人類行為的一種規範,人類行為多種多樣,如同數學中的無理數一樣,而法律作為一種對於行為規律的總結,必然不可能從無理數中找出規律。所以我想說,賦予一個工具一定的尊嚴本身就是對於這個工具的神話。況且現在施行的法律規定也僅僅是對當下社會行為的總結,在未來新的社會關係面前往往滯後。將一種工具進行神話,想一勞永逸的徹底解決所有糾紛,是不現實的,是沒有實踐意義的。本身它就是沒有尊嚴的,甚至沒有必要賦予法律尊嚴。所以探究其中的原因也有點強人所難。
個人淺見,歡迎大家指正。
有時做不到道德與法律的兼顧與平衡,法律會有不順應民心民意與道德準則的時候,而道德也會有違背法律約束的時候。只能因時而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推薦閱讀:
※笨辦法學像素畫:像素畫技巧抖動使用指南
※書法學習及貫通運用:姜來博士書法學習分享視頻
※【重要提醒】法考倒計時:這些時間點要記牢,錯過追悔莫及!
※大數據時代,法學實證研究新玩法
※我的追求和現今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