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追人致死案追趕者的行為和被追趕人的死亡成立因果關係么?
例如,甲是個小偷,偷竊得手後騎摩托車逃走。乙見義勇開車去追他,兩個人在公路上超速行駛,甲慌不擇路撞上前方的大貨車當場死亡。乙的行為固然是見義勇為,但他的追趕和甲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呢?
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理論中要求行為對象製造或升高了法不容許的風險。對小偷的追擊和扭送自然會給小偷的生命造成風險,但該風險為法所允許甚至肯定,沒有造成或升高法不容許的風險。故該行為與小偷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有果就有因,甲的死亡正是乙追逐的結果。乙的追逐是因。具有法律關係。
答主為法學大四學生,去年參加司法考試,低分飄過,所以,有什麼說得不對的,還請大神們別見笑,望不吝賜教。
刑法上有兩種因果關係,一種是條件因果關係,即無A則無B,A是B的原因;第二種是相當因果關係,在這種因果關係裡面存在三個要素:先前行為,介入因素,最終結果。在這個案例裡面,出現了介入因素——迎面而來的大貨車,因此,應該適用相當因果關係說。
相當因果關係說適用「介入因素三標準」來判斷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介入因素三標準指的是:1.先前行為對結果發生所引起的作用大小(如果引起的作用大,則具有因果關係;反之,則無);2.介入因素異常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不異常,則介入因素是先前行為的伴隨現象,意味著介入因素帶來的危險應算到先前行為頭上,意味著最終結果與先前行為有因果關係;反之,則無);3.介入因素本身對結果發生所引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則無因果關係,反之則無)。確定完以後,如果三個標準裡面有兩個或三個都確定有因果關係,則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只有一個或者沒有一個確定有因果關係,則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
三個因素分別是追趕者乙的追趕行為,迎面而來的大貨車和甲因慌不擇路與大貨車相撞致死。確定完三個因素後,開始判斷,第一個,乙的追趕行為,事實上,乙只是搶回甲手中的盜竊物,並沒有致甲於死地的想法,追趕行為對甲的死亡所起的作用小,因此最終結果與先前行為無因果關係;第二個,迎面而來的大貨車,在現實生活中,對面來一輛大貨車,這個肯定是不算異常的吧,因此最終結果與先前行為有因果關係;第三個,迎面而來的大貨車對甲的死亡作用大,換句話說,大貨車導致了最終結果的發生,因此最終結果與先前行為無因果關係。
三個標準中只有一個表明最終結果與先前行為有因果關係,因此,乙的追趕行為與甲的死亡無因果關係。
再補充一下,即使在其他案例裡面是有因果關係,先前行為的實施者也不一定會受到刑事處罰。
此答案參考了很多柏浪濤老師的研究成果,望柏老師見諒。最後附上柏老師的原文照片,以便於大家理解與學習。
※【規範整理】制售偽劣商品犯罪刑法規範總整理(上)
※詐騙罪是怎麼定數額標準的?
※什麼情況,可以無限防衛?
※崑山反殺案被判無罪:正義沒有遲到,也不該遲到!
※被持刀搶劫時為了自衛傷害歹徒,我需要判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