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沒有寫明利息,借款人將所還利息當作還本金,怎麼辦?
05-30
四年前借出十萬元,口頭約定兩分利息,沒有寫明,現借款人將每個月所還利息當作歸還本金,聲稱已經還清借款,怎麼辦?
他的錢是向我借的,借條也是我的名字。利息是通過我父親的卡歸還。我能否乾脆否認這件事?聲明沒有收到他的錢?我沒法證明他所還的是利息,他也沒法證明所還的不是利息啊?非親非故,我豈會拿出十萬元錢無償借給人家,讓他每月還二千?於情於理,那些錢都應當是利息才對,難道法院就會默認是還本金嗎?
如果你對「口頭約定」拿不出證據的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口說無憑,立此為證。還能怎麼辦?
月息2分,4年48期就96000。還多兩期就10萬。不過口頭協議就比較虛了。民間借貸不太熟。不過建議以後最後不要這種長時間先息後本的方式。就算定四年,可以一年頭11個月還息,第十二個月加上還4分之1的本,四年就剛好本息收回。
現在就算銀行的沒抵押的先息後本也就最長一年期,四年太久了。現在的人連銀行的錢都敢不還,何況私人欠條借款
都口頭約定了,這有什麼辦法,除非有第三方在場,要不怎麼證明。。。
一共還你多少?
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約定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證明約定了利息,是你的責任,對方否認的情況下,你沒有證人或者其他對方確定還款為利息的表述證據(比如簡訊等),法院不會認定你們約定過利息。你父親解釋得通對方為什麼給他錢嗎?買賣、贈與?
依照合同法,如果借款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你所述口頭約定利息,若無錄音或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雙方確實約定了、明確的利息,訴訟請求對方支付利息極可能不被支持。當然如果通過人情道義對方願意適當給付利息當然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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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就是都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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