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手機在店裡被顧客偷走,是否屬於偷竊,能否立案?

店裡正常營業,手機因為太忙就放在這個柚子旁邊的箱子上。一位顧客賊眉鼠眼的就拿走了,因為看到了賊的正臉,信心滿滿覺得一定能抓到賊,之後報警。警察來了百般刁難,監控就在樓上他們不提取,要我們拷貝在U盤裡給他,不給不立案。做筆錄的時候說是手機放在店門口,屬於公共場所,無法確定手機是誰的,屬於遺失物品,無法立案。請問這種情況我應該怎麼辦?


建議通過自己的途徑去找對方,這種盜竊案件拿回東西的可能很小。


首先如果你說的是屬實,那麼你直接去警察局立案就行。要是不立案你不爽,你直接去檢察院就行。這個沒有什麼公共空間,什麼遺失物。那個警察是欺負你不懂法。

不過另一方面,監控要求你放u盤裡,你應該配合。這個基本能幫忙得幫忙,畢竟警察也算是在幫你查案。


手機本身並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手機裡面的各種信息,建議迅速採取措施防止個人信息被盜用。此種情況建議通過自力救濟解決。


首先,這個確實是可以認定為不當得利而不是偷竊。其次,警察在實務中,因為警力緊張等原因,也確實會讓苦主自己去考監控。最後如果拿手機的不是慣犯或者周邊熟人的話,這個手機找回的概率比較低(警察也不是神,看個照片就能抓到人,特別是這個人沒案底的情況下。當然你手機要是20幾萬的奢侈機,也許會一個個監控追蹤過去,而有一定機率早到)


這個應該是可以立案的,立案只需要有犯罪事實發生。但這種案件基本上手機是拿不回來的


首先你不要覺得是警察百般刁難,只是因為公務員有時有點官僚主義,比如叫你把監控錄像導到U盤裡,之後警察聽完論述說手機更多像遺失物也並非沒有道理。我跟你假設一個情況,店門口的箱子上,前面的顧客甲不小心遺漏了一台手機在箱子上,後來的顧客乙在進入挑貨時發現了這款手機,自以為四下無人便偷偷順進口袋然後迅速離店了。這看起來就是遺失物侵佔,而非盜竊。盜竊罪的構成是當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以當時不為人知的方式拿走他人財物的行為。有幾個關鍵點,第一他明知財務是屬於他人管理範圍內的。這就是中國古代有名的一個例子,慎子提到著名的兔子理論:「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所以如果是在私宅,他人趁主人不在進入取物就是偷竊,那麼在共同場合的定義就會難一些,因為共同場合人來人往,私密性大大下降。你的店鋪屬於半共同場合,比如你們櫥櫃中的東西,肯定可以明確定紛止爭,屬於店鋪私產,你們內部休息室倉庫也是一樣,但店門口的區域,則開放性較強,所以就不能再用同樣高的要求。法律對人的要求一定是比較底線型的,而不能像道德一樣高要求人,你可以告訴他櫥櫃里的東西不能侵佔,但馬路上或其他公共場合的不知歸屬的物件不能侵佔則要求有點高,我想很多人撿到過錢卻收歸己有了。所以這樣看來,你可能也需要承擔部分不夠謹慎的責任。除非你的監控對此提出更強的證據來推翻我說的這些。這是就事論事,不是指責,不是偏袒。


推薦閱讀:

基層警察們:一個前未所有的福音來了……
取消預售制度:壯士斷腕,尤未晚矣
【最高院案例】包裝獲對方認,是否免除(包裝所出現風險和責任?
如何從16萬案例中快速找到最需要的40個?|系列
離婚記

TAG: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