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些罪犯故意殺人卻只是坐幾年牢或無期?

殺人償命不是正常的嗎?尤其有些姦殺犯也是無期??更何況在牢里好好改造還有可能出來??為什麼傷害了別人的人還可以活著??


知乎上有個問你叫你為什麼支持死刑 還有個問題叫你為什麼支持廢除死刑


兄dei,故意殺人沒幾個不判死刑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故意殺人情節都是很嚴重的,不可能只判幾年。你應該是想問過失殺人吧,這麼說吧,過失殺人判兩三年的案子挺多的,我室友男朋友的爸爸酒駕撞死人了,判了三年左右,賠錢加上打點花了一百萬左右。賠的不多,全都是打點的。以前初中同學的爸爸鬥毆還是什麼的,砍死了人,後面判了七年。情節不同吧,判的就不一樣,當然不排除打點啊什麼的因素。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些道理你懂嗎?你覺得我懂嗎?你覺得知乎里的人們懂嗎?你覺得肉食者懂嗎?你覺得中國人懂嗎?

道理人人都懂,只是有人需要…………


有的時候,或許需要站在罪犯的角度想想,不是每一個殺人的都是十惡不赦的,可能你本意就沒有想要殺他,因為一些不可預見的原因或者過失,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判處罪犯服刑或者無期不覺得直接剝奪對方的性命更加合理嗎


"殺人"在犯罪構成中指的是客觀方面的具有致人死亡的客觀行為,犯罪構成中還需考慮"殺人"的主觀方面、主體、客體、違法阻卻事由。

簡單的舉例:

1、小A在窗檯啃蘋果,這時一隻烏鴉飛來攻擊小A,小A慌亂中扔蘋果去砸烏鴉,蘋果飛出窗外砸死了樓下路過的小B。

這個案例中,小A主觀方面沒有"殺人"的故意,卻具有"殺人"的客觀行為。這時對小A來說,讓他償命,這對小A來說公平嗎?

2、小A知道砸烏鴉的蘋果砸死了路人小B,小A很驚慌(因為樓層較高,暫時無人發現是小A扔的蘋果),深怕被人發現,小A啃著一個蘋果在房間里度來度去,想尋求一個萬全策,不知不覺又啃著蘋果來到窗檯邊。小A因想破了腦袋也想不出好的方法,對著天空,大喊了一聲,蒼天無眼,為什麼要這麼對我,一怒之下,扔掉了手中蘋果。蘋果掉下了18層不早不晚,剛剛好,摔中了路過的小C,小C不自身亡。

這個案例中,小A主觀上應當能夠預見把蘋果扔下18層樓的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致人死亡,主觀方面"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致人死亡",客觀上有致小C死亡的行為,本案例中,我傾向於按照刑法中的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要小A以命抵命,試問法律對小A可公平?

3、待續…

一個法學渣的胡言亂語,如果不對的地方請大佬指正。


如果在高樓,不小心推下了個花盆,砸死了個人,判死刑,合理嗎?


我不是很精通法律,強答一下。

殺人也分不同情況吧,應該視情節嚴重程度來判。如果是過失殺人,比如交通意外,難道殺人者該死嗎?

死刑的意義對死刑犯有沒有呢?我認為沒有。別的刑罰還對罪犯有懲戒改造作用,而死刑犯被處死了,就什麼都沒有了,重新做人也沒機會了。法律的意義應該是對犯罪者的懲戒,對未犯者的警示,對受害方的交代,對社會秩序的維持。死刑是無奈的做法。


答主如果稍微接觸點法律知識特別是刑法知識就不會如此發問了。

這是個很大的命題,簡單點說吧。

殺人償命只是存在於民間的一種說法,況且以古代法律來看也並非殺人者皆償命。比如《唐律》中針對殺人行為就規定了過失殺,謀殺,戲殺,故殺等情節,針對各情節也分別處以斬首,流刑,徒刑等,並非一概斬首論。

在現代刑法中,定罪與量刑是兩個不同環節。比如定故意殺人罪,但在量刑時則要考慮諸多量刑情節,有法定和酌定之分,其中又有從重,從輕,減輕之分。比如正當防衛情節中,被告人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被判處死刑的,應當降格處理。

總之,量刑時法官需要考慮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刑事責任年齡,自首,從犯等法定量刑情節以及被害人過錯,取得對方諒解,刑事賠償等酌定情節在內的所有因素,綜合考量。並非殺人者一定償命。


這是必然現象吧…無論是天網恢恢(不存在死刑還是法律有漏洞可循(特權階級或者一系列辦法 無論是以前現在還是將來 這種情況的發生都是必然的


殺人是犯罪,但量刑一定要看情節輕重。比如,獨生兒子賭博吸毒多年,毆打爸媽要錢,父母被逼無奈殺兒,全村數百人向法院寫信求情。你覺得該不該對老兩口執行死刑來償命?

再比如,放棄對植物人的醫療設備和藥物的支持,植物人立刻死亡的(安樂死),是不是要償命?

當然還有嫌疑人犯案時年齡不滿18周歲的,僅能部分識別自己行為的,受害人有重大過錯的,等等。

總之,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具體分析。你如認為某案判決過輕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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