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覺得借了東西歸還是借方的責任還是被借方的責任呢?

忽然覺得這個問題蠻有意思的。一貫來習慣向別人借了東西主動還別人,也遇到過很多這樣的人。還遇到很多借了東西要等你去要回來的人。這裡排除借錢,就是小東西,鑰匙、指甲鉗、書、筆之類。所以到底哪方比較有責任歸還呢?


借給你東西

是我樂意的事情

歸還我東西

是你義務的事情

既然東西是你主動來借的

那就要你來主動歸還了的

當然必要時你可以說你忘記了

所以必要時我可以說我下次會記得這個教訓的啦


這個問題法律有所規定。

借用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什麼意思呢,就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通俗來說,就是你把對方要借的東西交付給他,借用合同才能生效。若只是雙方達成借用的合意,但並沒有完成交付,這個合意約等於沒有。

這就導致了借用合同是一個單務合同,借用人負有返還借用物的義務,而出借人沒有義務。也就是說,借用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及時履行返還原物的義務。

但是在現實中,並非所有的借用人都講誠信,所以在借用期限屆滿後,出借人應當及時催告對方履行義務(注意:這是權利而非義務),若出借人不積極行使自身權利導致訴訟時效屆滿,將喪失勝訴權。


借是權利

歸還是義務


當然是借東西的人啦,我借給你是出於我覺得我和你的關係可以讓我把東西借你,並不是我的義務,挺討厭借東西不主動還非等人去要的人,我比較害怕尷尬,一般不會去主動要,所以一般借東西只借給關係好的朋友,不還也沒什麼


主動跟別人借了就該主動還啊


借方不主動歸還,大可直白。真朋友,不妨礙。三番四次等著別人討要的,相信你也不願意再借了。


莫名被邀請,很惶恐啊!

我認為借的東西的歸屬方肯定是被借者的啊,那將東西還給歸屬方肯定就是借者的責任啊!

所謂借難道不就是暫時使用別人的東西?既然是暫時的,那使用完歸還不就是借著的責任嗎?

或者

誰曉得借東西的人,什麼時候使用完呢?所以當然是借者的責任啦!


大大方方的要就是了

有時候事情沒有像你想像的那麼複雜

如果他還是找理由再三拒絕

那這種朋友也沒必要交了


這個道理還不簡單嗎 借時孫子 借後是大爺 地球人都知道


第一次那是借東西的人錯,如果你還借給他第二次,第三次……,那就是自找的了。


被借方有責任要求償還,借方有責任償還


雖然大家都是好面子的人,不借覺得挺尷尬的。但是仔細想想不借只是一時的尷尬,借了反而是長時間的痛苦掙扎。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歸還歸還,當然是借東西的人有義務主動歸還。有些東西雖然是小東西,但始終是管別人借的,還是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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