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下樓,乙上樓,二人碰頭時甲推了乙,乙為保持平衡下意識抓住了甲致二人同時摔下樓,甲死亡,乙有什麼責任?
05-19
按題干描述,乙不存在主觀故意,也無法遇見甲死亡,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要件要素,也不屬於防衛行為,應屬意外情況。因甲存在過失(故意推乙),乙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如甲無過失則乙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不負刑事責任,屬於意外事件,但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乙不負刑事責任,從主觀來講,乙不能預見其拉扯行為會導致甲的損害,這種行為是下意識的身體本能反應,不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從犯罪構成來看,刑法上所說因果關係的因,必須是危害行為,危害行為的特徵之一就是:有害性,即對社會有嚴重危害且絕對不被社會所容忍的行為,這個要求的標準就比較高了,也區別了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如你所述甲的行為並非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不是危害行為,也不能構成犯罪。
意外事件
死者為大,都有無責賠償,還能沒有無責判刑?
如果這是一個真實的事件,我想這裡面還有許多沒有談及到的問題,比如甲為什麼會推乙?這中間發生了什麼?如果甲是與乙起了衝突,才推的乙,乙在其中主觀上無故意無預見性,所以不構成犯罪,但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還有許多種可能,題主在此用了一個推字,顯然題中還有許多情節沒有展現,如果甲喝多了酒,推了乙,兩者毫無關係,也乙不需要承擔責任。但這個問題在現實中有太多可能情形……關於證實主觀方面的問題……在給出的題干可證的情況下,甲推乙,屬於侵權,乙禁忌避險拉甲摔下樓屬於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沒有刑事責任,民事上一般會按照公平責任走。
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觀條件,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致人死亡的危險而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
本案,一方失足而拉扯死者的行為,是出於下意識的本能,不符合主觀要件。個人認為,該案僅為意外。至於是否構成防衛,題目中行為人是下意識的行為,並非主觀上主動實施,所以談不上防衛的問題。不存在防衛過當,乙的行為應當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我防衛過當。按照你說的這種情況,甲乙面對面上樓時,甲推了乙,而乙是為了保持平衡抓住了甲,不小心導致雙雙摔下樓梯,甲死亡。乙方沒有直接過錯,所有一系列事情都因為甲方而導致,最終的結果完全屬於意外,乙方如需承擔法律責任也只是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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