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名字加上父親新妻子後,如何保證其直系親屬依然擁有繼承權?

我一個朋友,最近她家裡出了一個問題,想向拜託我幫忙在知乎上諮詢一下該如何處理。

她爸爸和媽媽離婚以後,爸爸又購置了新的房產,後認識了一位阿姨A。阿姨A表示想要和她爸爸結婚,但要求在其中的一套房產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房產只有我爸的名字),那個阿姨是擔心她爸爸百年之後,自己沒有住所。我朋友本人沒有意見,但是她父親擔心加了阿姨的名字,等到阿姨去世以後,這個房子不一定還會留給我朋友,因為阿姨自己還有一個女兒。

她爸爸想的是,等他去世以後,房子肯定是要留給阿姨住的,但是房子最終是給我朋友繼承。他們家共有5套房產,其餘4套都全額付了,阿姨想要加名字的這套還差10w貸款。她爸爸也可以立馬支付10w貸款。只是不知道怎麼操作才可以做到,最終房子是留給我朋友的,但是又能跟阿姨結婚讓她居住有保障…………

由於她爸爸出於各種原因不方便去律所,如果解決程序過於繁瑣而需要長期聯繫和指導,你可以私信我,我把你聯繫方式給我朋友,我朋友願意支付一定報酬。


把後媽戶口加上去,這樣她就一直都有居住權,房產證並不一定要加。


如果兩人真的結婚的話,婚後獲得的財產兩人各佔有一半;你朋友、阿姨A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阿姨A的女兒取決於是否被你朋友的父親撫養,若沒有撫養關係或她已經成年,就沒有繼承權,否則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遺產。

遺囑的優先順序高於法定繼承。

我的建議僅僅是最直接的解決方案,不考慮人情問題:

進行婚前財產公證,證明房子是她父親的婚前財產,然後立遺囑並進行公證,寫明她父親過世後,遺產(房屋)全部留給你朋友,但是提供一套給阿姨A居住,在阿姨A過世後收回。

非專業人士,其他問題另待高明。


如果加名屆時你朋友繼母子女享有繼承權,建議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一個財產協議公證,內容就是享有使用權放棄所有權但可能她不會同意。


1、一定不能寫繼母名

2、簽一個幾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可以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3、當然還有樓下方法,公證遺囑。


我家類似情況,最終解決為簽訂協議給終身使用權,產權不給


爸爸的婚前財產你朋友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說爸爸百年以後沒有遺囑指定的話,全部歸你朋友。爸爸再婚可以再買一套房,屬於婚後財產,你朋友變為第二繼承人,如果阿姨的女兒有撫養關係,就和朋友一樣,並列第二繼承人。

爸爸百年後,阿姨有資格住,兒女繼承權只有等阿姨百年後才能生效。

豈不是達到目的了。


最簡單的辦法難道不是把你朋友的名字也加上去么。。。。

這樣戶主總還有人,也直接確定了法律繼承順序

當然如果那位繼母提出要把她自己的孩子名字也加上去的話,就得說攤開來說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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