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者需要為自身犯罪負多大責任?
05-19
知乎有一個話題是「窮人需要為自身的貧窮負多大責任?」那麼這個沉重的話題之於犯罪者而言會是怎樣的呢?
關於責任的問題,刑法領域存在著互相對立的兩種基本觀點。採納何種觀點實際上涉及一個法哲學上的問題(人之於此在的意義),在此就不加以贅述了。
首先是意志論,意志論承認人的自由意志對於人格發展的決定性作用。那麼所謂的責任,乃能不為而為之,即具有決定自由的個體,能夠自主的決定不為某一行為,然而,其竟違背法律的誡命,從事違法之行為。那麼很顯然,這種理論下,罪犯作為獨立自治的個體,對其行為負有的責任取決於其自主決定之能力(是否具備行為能力)。
其次是決定論,決定論認為生活環境對於人格形成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所謂的責任,只是行為人所生活的環境導致其形成了一種危險的人格,而社會(共同體)為了防範危險而對其進行防衛。按照意志論,罪犯的責任在於其危險的人格而處於被社會防衛的地位,那麼,其責任取決於防衛需要性(積極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之必要)。
前面多數答者所提到的法律責任論,即責任乃法律對於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僅僅是一種形式上的責任理論,其並沒有解釋責任的實質,換言之,並未解答為何法律對於此予以否定評價,但也因此迴避了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這一問題而為通說所接受。
此外,關於責任還有其他諸多學說,但一切學說的基礎分歧都在於此——個體是否能自主決定。
從法律上,是法律上要求負的全部責任。假如一個孕婦殺人,被法庭判故意殺人罪,應當死刑。但由於起懷有身孕,法庭在量刑時出於考慮量刑情節(《刑法》第四十九條)對孕婦進行部分免責。被判無期徒刑。這是法律上要求其負的全部責任。
但是如果從道德上,欠債換錢,殺人償命,這是天經地義。這是應當的。這是道德上要求其負的全部責任。
所以考慮的角度不同,犯罪者為自身犯罪負多大責任是不一樣的。ps:個人意見,僅供參考。歡迎交流依法量刑
多大的罪負多大的責,最大的用生命負責
全責,不然不足以約束行為
全責,小孩都知道犯錯就會挨罰
全責。
你犯罪就是你不對,憑什麼受害人還要為你買單,哪怕一部分單也不行,你貧窮,衝動,有妻兒,有父母,這是你努力好好做人的理由,不是你犯罪後逃避責任的借口!
只要這個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那麼他就需要付全部責任。很多媒體喜歡報道罪犯身後的故事,讓我們看到這些罪犯經歷了多少坎坷,受到多少不公,彷彿是社會把他逼成了罪犯,而罪犯好像變成了受害者。可是沒有人的人生是一帆風順的,每個人都遇到過挫折,要是「比慘」的話,那些罪犯的故事連進決賽的資格都沒有,可是那些有著更曲折經歷的人,並沒有選擇成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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