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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別人灌得爛醉的人犯罪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到,醉酒的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導致醉酒的發生,完全有控制能力。但如果是被人強行灌醉且大腦高級意識區完全被酒精抑制後犯罪呢?


我認為不構成犯罪。這個法條對於回答你這個問題沒啥幫助,它表達的意思是喝醉了的人和一般人一樣,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幹了壞事一樣要承擔刑事責任。至於為啥不夠成,挺複雜的,我得好好研究下。


個人覺得,是要負刑事責任的。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爛醉也算是生理性醉酒吧,這理論上其實是可控的。


題主這個問題有點居心叵測。給人的引導是:被人強硬灌醉後不得已犯罪。。。。需不需要處罰

分開看,怎麼是被人強硬灌醉?是 不喝酒不給我面子!不喝就不給你合同!不喝就不是朋友!。。。這樣的勸酒,還是捆綁四肢撬開嘴強行喂入?還是酒精靜脈注射?

如果是後兩者,我認為已經可能是非法拘禁或者故意傷害或者醫療事故的受害人了,一般情況下也很難實施犯罪了。

如果是前者,喝酒的還不是自己?至少自己能夠支配自己的身體行為。你喝醉了可以回家可以開房可以上醫院,但是你犯罪了。不管是酒駕殺人強姦傷害尋釁滋事。。。都屬於刑法上有規定的醉酒情況下犯罪的行為,當然要負責任!否則呢?


我國刑法典第18條第4款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覺得被強行灌醉的後果是強行被上而不是把別人強行上了

腦洞不要太大,還有男方被強行灌醉?受的很

這道題很無語

意思就和 男方被女方 強行 強姦 一樣=

被強行灌醉 導致 傷人

只是為犯罪的過程找個正當理由

最多減刑


例如:醉駕。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應該是要承擔法律後果的,如答案一,原因自由行為。行為人如是完全行為能力就有能力阻止被灌醉以及非酒精性中毒的可能。

先考慮行為人本身是否具有能力阻止,再考慮灌酒人行為動機,是否屬於間接正犯。


您剛才已經提到了,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導致醉酒的發生,完全有控制能力,這是原因上的自由因為,是自願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所以要承擔刑責。

如果被強行灌醉,而且醉酒後出現了違法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承擔刑責。

個人意見。

但是自由心證主義下,是否被強制灌醉,是否完全失去辨認、控制能力,是法官大人說了算的……

因此我在日常執法中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謝邀。

這個還是找專業律師靠譜。

我就不胡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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