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危險程度不高的傷害行為,該行為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致人死亡,但由於被害人具有特異體質(如某種疾病),導致疾病發作,二者共同作用下產生被害人死亡的後果。
實踐中,不同辦案人員的判斷重點可能不同:有的側重對行為的判斷,有的是對因果關係的判斷,也有將重點放在嫌疑人主觀罪過方面的,因此,得出的結論當然有所不同。本期「實務·案例」聚焦「如何認定輕微暴力致特異體質人死亡的責任問題」,敬請關注。
研討問題:傷害行為與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死亡結果能否歸責於行為人的行為
行為人的主觀罪過
案情:2016年7月12日,張某酒後在某酒店內因爭坐電梯與被害人王某發生口角,後張某與王某用拳對打,拳頭主要擊打在王某的胸部等上身,並幾番用手猛推王某的胸部,推搡中王某倒地頭部受傷流血,雙方停手。張某陪同王某到醫院進行治療。這期間,王某自述胸部悶疼不適,吐紅色血樣液體,8小時後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張某有輕微傷,王某有輕微傷,繫心肌梗死造成心臟破裂死亡。此次輕微暴力事件是導致王某心肌梗死致心臟破裂的誘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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