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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國的法律,離婚3次無法判決?

起訴3次,法院的回復是再討論,不一定判!

實實在在的感情徹底破裂且分居不到3年,因為男方威脅說強判不會放過女方,判決受到影響且無法判決


說一個今天看的新聞。

米國法院的事。法庭上,一個被告人說個不停,法官幾次告知有他說的機會,現在閉嘴。被告人不聽,法官讓法警把被告人嘴巴用膠帶封上。

如果發生在中國,法官敢嗎?別說讓被告人閉嘴,當事人罵你說渴了,你敢不給水,都是你對群眾冷漠。

再說離婚。真不敢判。萬一判離了後,當事人有個好歹,法官就完蛋了。


你能不能不強加因果,不在這裡擺任何證據任何情況,就憑你依據感情破裂讓別人判斷?還是你只想發泄一下?


據我了解,第二次就可以判離婚了。


題主沒有提供更多信息,所以不知該怎麼回答。以我所見,離婚案件在法院的審判中最特殊,因為最容易出人命。當事人自殺的,殺對方的,殺法官的,帶農藥、刀、爆炸物來法院的,都有。烈度次一級的就是大鬧不已、糾纏不休,曠日持久,經年累月。法官當然不能拒絕裁判,但不得不十分謹慎。不知道外國的法院怎麼看待處理這些極端情況。


1.如果法院審理了就必須作出判決,法律有審結期限的規定。

2.如果當事人威脅法官,法官就不判了,那要法官還有什麼用,有糾紛自己解決就好了。


因為男方庭前調解的威脅一直再回復要再討論,女方帶小孩去法院做筆錄法官透露出男方威脅說強判就不放過女方


謝邀。離婚請求權是一個形成權,可以單方無條件行使,法院無權拒絕。所謂拒絕然後調解,是因為感情沒有完全破裂,所謂完全破裂不需要證據,只要態度堅決,一定堅持,法官不允許離婚則為違法。


男方的態度,表明持續糾纏,那麼,在外人眼裡,就是沒斷關係。「實實在在的感情破裂」就不太好判斷了。如果是威脅的,建議能夠提供生命安全或者人身安全受威脅的證據,申請保護什麼的。不過,建議提供婚姻破裂的實證(物證或者人證),自身的證言比較單薄。


判決不絕對不會因為威脅什麼的影響,但地方為了維穩會控制判決離婚率,另外一層緩判都冷靜點對你也是保護。莫急 急則壞 再訴


「實實在在的感情徹底破裂」這個成立的話,就應該判。但關鍵是得讓大家知道這個成立,事實?理由?證據?光說應該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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