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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搬走後,還讓我繼續交房租,合理嗎?

房子室友和房東簽的合同,我租的時候也沒簽合同。押一付三,最後一筆是10.1-12.30,12月初的時候我和室友說過要搬走,室友讓我轉租出去,我答應了,之後12月中旬搬走,年底不好轉租,所以一直沒租出去,室友和房東簽的合同2月底到期,現在讓我押金抵一個月的房租,並且補交一個月的房租,我該交這筆房租嗎?


合理啊 合同約定不交的除外


你自己搬走……你又沒簽合同……你的錯是答應室友把房子租出去……所以你錯的多些


當初就不應該答應


相當於違約,直接扣除押金,剩餘房租不用交了,,,


押金抵一個月房租是正常的,房租不用補交了,直接交房就可以了


謝邀。從描述來看,室友相當於你的二房東,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得到房東的許可找人分攤房租,如果沒得到房東的許可,其實他是沒有權利跟你簽合同的,因為他本身也是租客,這個房子的所有權不歸他。因為你本身和室友也沒有合同,所以從法律上來講你們沒有形成租賃關係,他相當於收留你一段時間,不管啥時候搬出去他都沒有權利扣你押金和房租,你們之間所有的事情都只需要基於雙方的協商。你答應幫他轉出去,有沒有承諾如果失敗就怎麼樣,比如不退押金補交剩餘房租之類的?如果有的話,本著契約精神他這樣做你也沒話說,如果沒有約定轉租失敗的處理方法,那我覺得房租是否補交就看你願不願意了,你倆再協商一下吧。


房子是你室友從一開始就租的二室,你是後來過來分擔房租的還是一開始就是你們一起找房子,不過他簽合同?如果是前者那就不用給,後者那就要給。


如果是因為你的合租導致室友租了兩室,那麼應該繼續交房租,是你違約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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