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罵人的權利嗎? a罵了b一句話致b死亡,a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死因是b因為這句話心臟病發死亡。


這不是司法考試每年都考的題么= =

人當然有罵人的權利。權利的行使界限在於是否對第三人有危害。罵人是無法造成「實害」的,所以我認為可以行使這種權利。至於罵死人這類問題。

在現有刑法理論中,被害人特殊體質的問題,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一律有因果關係。但,有因果關係不等於負刑事責任,還要考量主觀認識。

如果行為人完全沒有預見死亡結果的可能性,屬於意外事件。

如果行為人應當預見被害人有心臟病會導致死亡,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如果甲明知被害人有心臟病而且知道罵他會導致他心臟病發死亡,故意罵被害人,屬於故意殺人。


如果真實發生的話感覺應當按照過錯原則承擔民事責任,至於刑事責任私以為是不應承擔的,當然在很極端的情況下,概況起來就是行為人明顯能夠預見行為可能導致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但是鑒於一般人對「能夠導致死亡」這個後果通常是沒有預見的,因而這種情況應當比較罕見(既然大多數人都沒直接或間接接觸過氣死人的,那大家都不知道怎樣的罵人和怎樣的心臟病能導致死亡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另外同一個理由反過來說,罵人和心臟病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通常是不可被認知的。因而將「罵死」人定為故意殺人也是不妥的。理由是如果能夠認定為故意殺人,那麼這種故意殺人的未遂形態就應當認為存在。而一個人以殺人為目的罵人,而因對方身體與心理素均無缺陷導致未遂,將其認定為犯罪,這於大家的正常認知是不符的。這可以說是一種不能犯,一種科學的迷信犯。而我以為這樣的行為是不應認定為犯罪的。


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侮辱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


個人認為被別人罵了一句就氣死的人應該屬於自然淘汰。現實生活中有這種事情嗎?如果有,那這個人的死因不是因為最後一個罵他的人,而是之前所有罵過他的人的行為積累造成的。讓最後一個人來承擔所有責任,這太不公正了。


謝邀!

在現代政治文明觀念里,人有罵人的權利,因為言論自由,而且言論自由與言論內容無關

但是對於罵人造成的後果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後果,比如題主說的這個情況,A就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至於刑事責任,應該看「致b死亡」是怎麼一個具體經過了。


人當然有罵人的權利!如果死者是因為罵人的人而心臟病發作,那也不能構成使罵人者構成犯罪啊。頂多賠個精神損失費吧。(PS……自己的理解哈)


諸葛亮氣死周瑜。


我覺得他要負擔把這個能力放陽光大的責任。以後對那些壞蛋 就biubiubiubiu 就屎了。


前幾天有個60歲的老人退換玩具時被客服人員罵到心臟病發而亡,有興趣的話可以去看看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74568974


人家諸葛亮罵死王朗啥事沒有,然後還流芳百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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