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債暴力收債在法律上和入室搶劫的區別是什麼?
既然他能暴力收債而不被法律制裁,那為什麼不直接入室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處罰。
1.前因性不同,暴力收債,起碼你認可有個債的存在,至於這個債產生的原因,我們等會再說。搶劫則是沒有任何可以對別人財物主張權利的理由,這是二者最根本的區別。
2.主觀上不同,要賭債是僅限於賭博產生的債務,而搶劫是基於非法佔有。
好了,現在說賭債這個東西,並不是說暴力要債不定搶劫罪就說明我們國家認可賭債是合法的,而是因為在邏輯論證上,沒辦法充分論證出,索要賭債等同於非法佔有,所以只好退而求其次,通過暴力行為來定罪。
兩者就是合法與非法的區別。
暴力收債不過是你的主觀感受,其實他們的行為絕大多數都合法。再加上確實有債權請求權的存在,哪怕就是稍微逾越法律的紅線,又怎樣呢?
暴力催收,是嚴重涉黑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應該與涉黑通判。
現實中感覺沒啥區別,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區別還是很大的,形象來說,我敲敲門,你打開門,我把刀放門口讓你看著但是我沒拿刀(刀上沒我指紋),讓你給錢,這叫暴力催債,我一腳踹開你的門,然後拿著刀架你脖子上了讓你給錢,這叫入室搶劫
收債與搶劫可能都會使用暴力手段,但是暴力收債至少是有一個合法的債權作為權利基礎的,而且也要看暴力的程度如何,司法實踐中是有將以拘禁的方式脅迫他人還債的行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的。二者最主要的區別是主觀故意不同,一個的目的是要債,一個目的是搶劫,儘管手段上可能有相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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