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關於「人類首張黑洞照片」的討論一石激起千層浪,也把視覺中國這個「版權黑洞」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這家中國最大的圖片公司被爆出擁有數十家企業的LOGO圖片的版權,甚至連國旗、國徽的版權也被收入囊中。一時間,大家都問:「咋啥都是視覺中國」的呢?
吐槽歸吐槽,批判歸批判,但凡事也不能過分情緒化,更不能毀掉中國近幾年來好不容易提升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周公贊同央視網沈彬在《批判視覺中國不要跑偏,回歸法律標準才是根本》一文中向大家所傳遞的理性態度:「回歸法律的標準,釐清問題所在:哪些是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提升之後必然帶來的「用圖不便」?哪些是以視覺中國為代表的中國圖片霸主「佔山為王」帶來的問題?把討論「帶上道」,才能促進中國知識產權事業的進步。」
本期周公就來跟大家用理性的視角,就事論事,從法律的角度深入解讀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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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中國有「黑洞」版權嗎?
我們先來看看視覺中國對「黑洞」版權的說法:
視覺中國在官方微博就黑洞圖片事件做出回應,稱「該圖片授權並非獨家,其他媒體和圖片機構也獲得了授權。但是該圖片根據版權人要求只能用於新聞編輯傳播使用,未經許可,不能作為商業類使用。」
但事實上,黑洞照片的版權肯定不是歸視覺中國的,這點毋庸置疑。
想確定圖片的版權是誰的,找到權利源頭最有說服力,即黑洞照片的版權人。我們從 The European Southern Observatory(以下簡稱ESO)歐洲南方天文台的官網可以看到,黑洞照片的署名是EHT Collaboration,也就是事件視界望遠鏡合作組織。因此,事件視界望遠鏡合作組織無疑才是真正的版權人。
那麼,版權人對於作品版權是如何處置的呢?
我們接下來可以在組織官網上找到這樣的聲明:「除非特別聲明,網站內所有素材的版權聲明均為CC BY4.0,即知識共享署名4.0國際許可協議。」
那何為CC 4.0協議呢?我們也可以從CC的官方網站https://creativecommons.org/中找到答案:
(知識共享署名4.0國際許可協議官方網頁)
圖片一旦聲明了CC,那麼任何人都不需要申請授權,但必需尊重署名權,即標註來源。
由此可見,該圖片的版權肯定不歸屬於視覺中國。因為著作權人在發布該圖片之初就沒有想過通過授權圖片以獲得利益,而是加入了CC協議讓更多人可以使用。
而視覺中國在聲明中迴避了這部分事實,並使用「通過合作夥伴獲得編輯類使用授權」「其他媒體和圖片機構也獲得授權」的模糊描述,讓用戶誤以為使用這張圖需要專門去獲取授權,只有幾家機構已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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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中國有國旗、國徽和企業LOGO的版權嗎?
關於網友爆料的國旗、國徽以及企業LOGO圖片,視覺中國有版權嗎?同樣,我們先來看一下視覺中國的說法:
11日傍晚,視覺中國在微博上發表回應:「經網友舉報的視覺中國網站關於國旗、國徽等不合規圖片,經查該圖片由視覺中國簽約供稿人提供,視覺中國作為平台方負有審核不嚴的責任,為此深表歉意! 」
但對於版權定性問題,由於存在多種情形,周公這裡需要對不同的類別進行區分。
1、第一種情況是無獨創成分且無著作權的圖片。
這類作品主要指直接將原始圖片或官方圖片下載後,再打上視覺中國水印上傳的圖片。例如:被共青團點名的國旗、國徽圖,以及被不少企業的LOGO(徽標或商標):以鳳凰網以及百度的LOGO截圖為例。
可以從圖片看出,其根本體現不出拍攝者的獨創性元素。此外,圖片的供稿人或視覺中國也不是國旗、國徽以及企業LOGO的著作權人。因此,視覺中國並不能享有著作權,也沒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視覺中國拿這樣的作品聲稱有版權而賣錢,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甚至還可能涉及侵犯了原圖形或LOGO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2、第二種情況是有一定獨創性與藝術價值的攝影作品。
根據我國的《著作權法》,對於攝影作品基於其對光、影、角度、構圖等藝術選擇,一般是應當受到著作權保護的,當然也包括對於國旗、國徽的拍攝。例如:下圖作品的著作權就屬於周公本人。周公為保護自己攝影作品的版權自然可以上傳到視覺中國,要求第三方經授權或付費後才能使用。視覺中國一般在收到費用後,也需要基於網站條款與著作權人進行授權分成。
因此,若視覺中國網站上的其他國旗、國徽圖片是通過攝影器材拍攝形成的,則對其進行版權保護也是合情合理。
但周公這裡需要注意提醒大家的是,《國旗法》《國徽法》中明確規定禁止使用國徽、國旗及其圖案進行廣告用途的使用。因此,此類照片可以授權使用,但不可用於廣告之中。
3、第三種情況,是帶有商標圖案的攝影作品。
對於拍攝帶商標的建築或產品照片也是同樣基於具體的攝影作品是否達到 「獨創性」的基本要求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例如,下圖中的這一「帥豐」商標圖片,可能基於其一定的「獨創性」而應該認為拍攝該作品的人享有對該作品的著作權,並可以基於此授權視覺中國進行銷售該圖片。這個照片與前面的鳳凰網與百度的LOGO照片是有所不同,該圖片並不是將LOGO直接轉化成照片的情形。
從這一點來說,很多攝影愛好者表示他們的很多作品還是願意上傳到像是視覺中國這類版權網站上的。因為這類真實的攝影作品權利人,往往也是可以通過授權版權網站的方式獲得一定的版權保護以及收益的。
那麼,拍攝廠名、產品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商標權呢?——並沒有。
原因在於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保護的對象是不一樣的,商標權保護的是商標的獨佔性,即保證消費者能夠區分不同類型的商標,從而避免混淆。法律禁止的商標侵權手段主要是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相同或類似商標的行為。因此,拍攝帶有商標的產品,並不侵犯商標權。
而如有第三方購買使用了視覺中國網站上的圖片並用於生產侵權產品,那麼這類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主體應該是產品的生產者,而不是視覺中國或者照片的拍攝者。對於第三方的使用,無論是視覺中國還是攝影作品的權利人都無法控制與避免這類使用情況的發生,也不應該由其承擔責任。
因此,拍攝帶有「帥豐」商標標識的照片也無需獲得帥豐公司的同意。不然,我們隨便在大街上拍攝一張街景照片,還需挨個請照片上的帶LOGO公司一一授權才能使用嗎?當然不是這樣的道理。
相反,正因為拍攝是創造性勞動,其創造而產生的照片便產生了著作權。對於這一點,網上很多類似企業的言論都暴露了他們對著作權知識的缺失。
4、第四種情況,帶有肖像權的攝影作品
其實,早在黑洞事件之前,視覺中國在娛樂圈就已經名聲在外,圈裡人稱「娛樂圈照妖鏡」。因為,很多出自視覺中國的明星圖片一般是高清、無修的圖片,往往可以將明星最為真實的一面無保留地在攝像機前展示出來,像是臉上的細紋、痘印……各類明星「丑照」都有。
其實,這類作品還就涉及到肖像權與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之間的衝突。一般而言,銷售這類圖片的行為都涉及侵犯明星的肖像權。
主要在於這類作品含有兩種權利:即不僅基於其拍攝行為而享有著作權,同時,也因照片內帶有人物肖像,還承載著個人肖像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的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條法律明確了侵犯肖像權的兩個要素,一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在偷拍明星後而再將其照片賣錢的行為,無疑構成對明星肖像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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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中國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視覺中國一直以來都是聲稱其是提供正版圖片的網站平台,從現有獲取版權模式上看,主要有兩種:1. 是視覺中國作為平台,供廣大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或特約供稿人)上傳自有版權作品;2. 是視覺中國與國內外等大型機構組織聯繫,獲得並整合相關圖片版權。
1、視覺中國作為圖片平台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
周公在看到視覺中國對國旗、國徽圖片上傳到平台,其官方回應中提到這樣的一句:「經查該圖片由視覺中國簽約供稿人提供,視覺中國作為平台方負有審核不嚴的責任」。
作為法律人的周公,看到這句後警覺地意識到,這是在聲明視覺中國應當適用「避風港」原則。
何謂避風港呢?
簡單來說,根據我國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規定,避風港原則是一種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豁免原則,具體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法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避風港原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 - take down procedure)。
因此,法律上解讀視覺中國的說法就是,視覺中國是平台方,並不是上傳作品的內容方,我們在審查方面有失職,立刻下架投訴作品後,我們是並沒有侵權責任的。
其實,視覺中國的這一說法並沒有錯。以網易雲作品音樂平台為例,在其音樂平台內,如果有獨立音樂人的作品是抄襲作品而侵犯了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網易雲作為平台在接到投訴後有配合立即下架的義務,但平台本身不承擔侵權責任。這裡說的也是一樣的道理。
2、視覺中國主動獲得版權的圖片侵權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視覺中國作為正版圖片版權平台,還有一部分作品是由視覺中國主動獲得版權的。例如,黑洞的圖片視覺中國並沒有說該圖片是簽約人上傳,而是其主動獲得授權的作品。那麼,如果此類作品並不存在授權的話,視覺中國有哪些法律責任呢?
依據《著作權法》及《民法總則》的規定,視覺中國聲稱其獲得授權,但經證實該圖片是公開可以免費使用的,其虛假聲稱有版權並進行銷售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對相關圖片權利人著作權的侵犯且涉嫌不當得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為一張黑洞照片而引發的全民討論,正象徵著人們重視版權、尊重原創者的知識成果的時代正在來臨。但這類的維權應該在法律的尺度內,切記不可將之運營成「釣魚執法」的一門生意。從過去的無意識「使用」到現在的「維權」,可以說我們已經向前走了一大步,但未來其實還有更遠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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