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版原發性肝癌診療規範:治療篇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專家對2011版的診療規範進行了修訂,並於2017年6月發布了最新的《原發性肝癌診療規範(2017年版)》,以下為該診療規範中關於原發性肝癌的治療部分內容。
原發性肝癌的治療
(一)肝切除術
肝癌的外科治療是肝癌病人獲得長期生存最重要的手段,主要包括肝切除術和肝移植術。
1.肝切除術的基本原則
(1)徹底性:完整切除腫瘤,使切緣無殘留腫瘤。
(2)安全性:保留有足夠功能肝組織(具有良好血供以及良好的血液和膽汁迴流)以術後肝功能代償,降低手術死亡率及手術併發症。
2.術前肝功能儲備的評估
在術前應對病人的全身情況及肝功能儲備進行全面評價:常採用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提出的功能狀態評分(ECOG PS)來評估病人的全身情況;採用Child-Pugh評分、吲哚氰綠(ICG)清除試驗或瞬時彈性成像測定肝臟硬度評價肝功能儲備情況;如預期保留肝組織體積較小,則採用CT和/或MRI測定剩餘肝的體積,並計算剩餘肝體積占標準化肝臟體積的百分比。一般認為Child-Pugh A級、ICG15<20%-30%是實施手術切除的必要條件;余肝體積須占標準肝體積的40%以上(肝硬化病人),或30%以上(無肝硬化病人)也是實施手術切除的必要條件。
3.肝癌切除的適應證
(1)肝臟儲備功能良好的Ia期、Ib期和IIa期肝癌是手術切除的首選適應證,儘管有以往研究顯示對於直徑≤3cm肝癌,切除和射頻消融療效無差異(證據等級1),但最近的研究顯示外科切除的遠期療效更好(證據等級1)。
(2)在部分IIb期和IIIa期肝癌病人中,手術切除有可能獲得比其他治療方式更好的效果(證據等級1),但需更為謹慎的術前評估。對於多發性肝癌,相關研究顯示,在滿足手術安全性的條件下,腫瘤數目≤3枚的多發性肝癌病人可能從手術獲益(證據等級1);若腫瘤數目>3枚,即使已手術切除,在多數情況下其療效也並不優於TACE等非手術治療。
(3)對於其它IIb期和IIIa期肝癌,如有以下情況也可考慮手術切除,如腫瘤數目>3枚,但腫瘤局限在同一段或同側半肝者,或可同時行術中射頻消融處理切除範圍外的病灶;合併門靜脈主幹或分支癌栓者,若腫瘤局限於半肝,且預期術中癌栓可完整切除或取凈,可考慮手術切除腫瘤並經門靜脈取栓,術後再結合TACE、門靜脈化療或其他全身治療措施;如合併膽管癌栓且伴有梗阻性黃疸,肝內病灶亦可切除的病人;伴有肝門部淋巴結轉移者,切除腫瘤的同時行淋巴結清掃或術後外放射治療;周圍臟器受侵犯,但可一併切除者。
此外,對於術中探查不適宜切除的肝癌,可考慮術中肝動脈結紮(已少用,有時用於肝癌破裂出血時的手術止血)和(或)肝動脈、門靜脈插管化療、或術中其他的局部治療措施等。
4.手術切除技術
常用的肝切除主要是包括入肝和出肝血流控制技術、肝臟離斷技術以及止血技術。手術技術方面,有經驗的醫師可開展腹腔鏡或機器人輔助微創肝切除術。微創手術具有創傷小和術後恢復快等優點(證據等級2),但其長期療效仍需要與傳統的開腹手術進行前瞻性的多中心的隨機對照研究。經腹腔鏡行肝癌切除的指征:①病變位於CouinaudII、III、IVb、V、VI段;②病變大小以不影響第一和第二肝門的解剖為準,一般不超過10cm;③有豐富經驗的醫師可逐步開展腹腔鏡半肝切除、肝3葉切除和CouinaudI、VII、VIII段肝切除。
切除範圍較大導致余肝體積過少或顧忌余肝的功能,是阻礙根治性切除的主要原因。為了提高肝癌的可切除性,可採用如下方法:
(1)術前TACE可使部分病人的腫瘤縮小後再切除。
(2)經門靜脈栓塞(PVE)或門靜脈結紮(PVL)主瘤所在半肝,使余肝代償性增大後再切除。臨床報告其併發症不多,因需4-6周時間等待對側肝組織體積增大,為減少等待期間腫瘤進展的風險,可考慮與TACE聯合。
(3)聯合肝臟分隔和門靜脈結紮的二步肝切除術(ALPPS)是近年發展的新技術,適合於預期殘餘肝臟體積占標準肝體積不足30%-40%的病人,經過I期的肝臟分隔或離斷和患側門靜脈分支結紮後,健側剩餘肝臟體積(FLR)一般在1-2周後增生30%-70%以上,FLR占標準肝臟體積至少30%以上,可接受安全的II期切除。術前評估非常重要,需要考慮肝硬化的程度、病人年齡、短期承受兩次手術的能力和腫瘤快速進展的風險;此外可藉助腹腔鏡技術或消融技術等降低二次手術的創傷。ALPPS的禁忌證:①存在不可切除的肝外轉移灶;②嚴重的門靜脈高壓症;③全身麻醉高風險病人以及一般狀況較差不能耐受大手術的病人;④I期手術後FLR中有肉眼可見肝癌結節。ALPPS應用可在短期內提高肝癌的切除率,但同時也存在高併發症發生率及死亡率,應謹慎、合理地選擇手術對象。
(4)對於開腹後探查發現肝硬化較重、腫瘤位置深在、多結節的腫瘤,術中消融可降低手術風險。
解剖性切除與非解剖性切除均為常用的手術技術。對於巨大腫瘤,可採用不遊離肝周韌帶的前徑路肝切除法。對於多發性腫瘤,可採用手術切除結合術中消融(如術中射頻等)方式治療,切除肝臟邊緣腫瘤,消融深部腫瘤。對於門靜脈癌栓者,行門靜脈取栓術時應暫時阻斷健側門靜脈血流,防止癌栓播散。對於肝靜脈癌栓或腔靜脈癌栓者,可行全肝血流阻斷,儘可能整塊去除癌栓。合併右心房癌栓者,可開胸切開右心房取出癌栓,同時切除肝腫瘤。合併腔靜脈或右心房癌栓時手術風險較大,應慎重選擇。對於肝癌伴膽管癌栓者,在去除癌栓的同時,若腫瘤已部分侵犯膽管壁,則應同時切除受累膽管並重建膽道,以降低局部複發率。
(二)肝移植術
1.肝癌肝移植適應證
肝移植是肝癌根治性治療手段之一,尤其適用於有失代償肝硬化背景、不適合切除的小肝癌病人。合適的適應證是提高肝癌肝移植療效,保證寶貴的供肝資源得到公平合理應用的關鍵。
關於肝移植適應證,國際上主要採用米蘭(Milan)標準,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UCSF)標準等。國內尚無統一標準,已有多家單位和學者陸續提出了不同的標準,包括杭州標準、上海復旦標準、華西標準和三亞共識等。各家標準對於無大血管侵犯、淋巴結轉移及肝外轉移的要求都比較一致,但是對於腫瘤的大小和數目的要求不盡相同。上述國內標準均不同程度的擴大了肝癌肝移植的適用範圍,可使更多的肝癌病人因肝移植手術受益,並未明顯降低術後總體生存率和無瘤生存率。但仍需多中心協作研究以支持和證明,從而獲得高級別的循證醫學證據。經專家組充分討論,現階段本規範推薦採用UCSF標準。
2.肝癌肝移植術後複發的預防
肝癌肝移植術後的腫瘤複發明顯減低了移植後生存率。其危險因素包括腫瘤分期、血管侵犯、AFP水平、免疫抑製劑累積用藥劑量量等。減少移植後早期鈣調磷酸酶抑製劑的用量可能降低腫瘤複發率(證據等級2)。肝癌肝移植採用mTOR抑製劑的免疫抑制方案亦可能預防腫瘤複發,提高生存率(證據等級2),但尚需多中心隨機臨床研究的進一步證實。
(三)局部消融治療
局部消融治療適用於單個腫瘤直徑≤5cm;或腫瘤結節不超過3個、最大腫瘤直徑≤3cm;無血管、膽管和鄰近器官侵犯以及遠處轉移(證據等級1),肝功能分級為Child-Pugh A或B級的肝癌病人,可獲得根治性的治療效果。對於不能手術切除的直徑3-7cm的單發腫瘤或多發腫瘤,可聯合TACE(證據等級1)。
1.常見消融手段包括
(1)RFA:是肝癌微創治療的最具代表性消融方式,其優點是操作方便,住院時間短,療效確切,花費相對較低,特別適用於高齡病人。對於直徑≤3cm肝癌病人,RFA的無瘤生存率略遜於手術切除(證據等級1)。與PEI相比,RFA具有根治率高、所需治療次數少和遠期生存率高的顯著優勢。RFA治療的精髓是對腫瘤整體滅活並盡量減少正常肝組織損傷,其前提是對腫瘤浸潤範圍和衛星灶的確認。因此,十分強調治療前精確的影像學檢查。超聲造影技術有助於確認腫瘤的實際大小和形態,界定腫瘤浸潤範圍,檢出微小肝癌和衛星灶,為制定消融方案滅活腫瘤提供了可靠的參考依據。
(2)MWA:是我國常用的熱消融方法,在局部療效、併發症發生率以及遠期生存方面與RFA相比都無顯著差異。其特點是消融效率高,避免RFA所存在的「熱沉效應」。現在的MWA技術也能一次性滅活腫瘤,血供豐富的腫瘤,可先凝固阻斷腫瘤主要滋養血管,再滅活腫瘤,可以提高療效。建立溫度監控系統可以調控有效熱場範圍,保證凝固效果。隨機對照研究顯示,兩者之間無論是在局部療效和併發症方面,還是生存率方面都無統計學差異(證據等級1),MWA和RFA,這兩種消融方式的選擇可根據腫瘤的大小、位置,選擇更適宜的消融方式(證據等級3)。
(3)PEI:適用於直徑≤3cm以內肝癌的治療,局部複發率高於RFA,但PEI對直徑≤2cm的肝癌消融效果確切,遠期療效類似於RFA。PEI的優點是安全,特別適用於癌灶貼近肝門、膽囊及胃腸道組織,而熱消融治療(RFA和MWA)可能容易造成損傷的情況下。
2.基本技術要求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操作醫師必須經過嚴格培訓和足夠的實踐積累,治療前應該全面而充分地評估病人的全身狀況,肝功能狀態,腫瘤的大小、位置、數目等。要注意腫瘤與鄰近器官的關係,制定合理的穿刺路徑及消融範圍,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達到足夠的安全範圍。
(2)根據腫瘤的大小、位置,強調選擇適合的影像引導技術(超聲或CT)和消融手段(RFA、MWA或PEI)。
(3)腫瘤距肝門部肝總管、左右肝管的距離應至少為5mm。不推薦對>5cm的病灶單純施行消融治療。對於多個病灶或更大的腫瘤,根據病人肝功能狀況,採取治療前TACE+消融聯合治療,效果優於單純的消融治療。
(4)消融範圍應力求包括5mm的癌旁組織,以獲得「安全邊緣」,徹底殺滅腫瘤。對於邊界不清晰、形狀不規則的浸潤型癌或轉移癌灶,在鄰近肝組織及結構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建議適當擴大消融範圍。
3.對於直徑≤5cm的肝癌治療選擇
數項臨床前瞻性隨機對照和系統回顧性分析顯示,手術切除宜首選(證據等級1)。在臨床實踐中,應該根據病人的一般狀況和肝功能,腫瘤的大小、數目、位置決定,以及從事消融治療的醫師的技術和經驗,全面考慮後選擇合適的初始治療手段。通常認為,如果病人能夠耐受肝切除術,以及肝癌位置表淺或位於肝臟邊緣,應首選手術切除。局部消融可作為手術切除之外的另一種治療選擇。對於2-3個癌灶位於不同區域、或者位居肝臟深部或中央型≤5cm的肝癌,局部消融可以達到手術切除療效,獲得微創下根治性消融。
(四)TACE治療
TACE治療在國內亦稱介入療法、介入治療(Interventional treatment),目前被公認為肝癌非手術治療的最常用方法之一(證據等級1)。
1.基本原則
(1)要求在數字減影血管造影機下進行;(2)必須嚴格掌握臨床適應證;(3)必須強調超選擇插管至腫瘤的供養血管內治療;(4)必須強調保護病人的肝功能;(5)必須強調治療的規範化和個體化;(6)如經過4-5次TACE治療後,腫瘤仍繼續進展,應考慮換用或聯合其它治療方法,如外科手術、局部消融和系統治療以及放療等。
2.適應證
(1)IIb期、IIIa期和IIIb期的部分病人,肝功能分級Child-PughA或B級,ECOG評分0-2;(2)可以手術切除,但由於其他原因(如高齡、嚴重肝硬化等)不能或不願接受手術的Ib期和IIa期病人;(3)多髮結節型肝癌;(4)門靜脈主幹未完全阻塞,或雖完全阻塞但肝動脈與門靜脈間代償性側支血管形成;(5)肝腫瘤破裂出血或肝動脈-門脈靜分流造成門靜脈高壓出血;(6)控制局部疼痛、出血以及栓堵動靜脈瘺;(7)肝癌切除術後,DSA造影可以早期發現殘癌或複發灶,並給予介入治療。
3.禁忌證
(1)肝功能嚴重障礙(Child-Pugh C級),包括黃疸、肝性腦病、難治性腹水或肝腎綜合征;(2)凝血功能嚴重減退,且無法糾正;(3)門靜脈主幹完全被癌栓栓塞,且側支血管形成少;(4)合併活動性肝炎或嚴重感染且不能同時治療者;(5)腫瘤遠處廣泛轉移,估計生存期<3個月者;(6)惡液質或多器官功能衰竭者;(7)腫瘤佔全肝比例≥70%癌灶(如果肝功能基本正常,可考慮採用少量碘油乳劑分次栓塞);(8)外周血白細胞和血小板顯著減少,白細胞<3.0×109/L(非絕對禁忌,如脾功能亢進者,與化療性白細胞減少有所不同),血小板<50×109/L;(9)腎功能障礙:肌酐>2mg/dl或者肌酐清除率<30ml/min。
4. 操作程序要點和分類90(證據等級3)
(1)肝動脈造影,通常採用Seldinger方法,經皮穿刺股動脈插管,導管置於腹腔干或肝總動脈行DSA造影,造影圖像採集應包括動脈期、實質期及靜脈期;應做腸系膜上動脈造影、注意尋找側枝供血。仔細分析造影表現,明確腫瘤的部位、大小、數目以及供血動脈。
(2)根據肝動脈插管化療、栓塞操作的不同,通常分為:①肝動脈灌注化療:經腫瘤供血動脈灌注化療,常用化療藥物有蒽環類、鉑類等。②肝動脈栓塞:單純用栓塞劑堵塞肝腫瘤的供血動脈。③肝動脈化療栓塞:把化療藥物與栓塞劑混合在一起,經腫瘤的供血動脈支注入。TACE治療最常用的栓塞劑就是碘油乳劑、標準化明膠海綿顆粒,還有藥物洗脫微球。先灌注一部分化療藥物,一般灌注時間不應<20 min。然後將另一部分化療藥物與碘油混合成乳劑進行栓塞。碘油用量一般為5-20ml,不超過30ml。在透視監視下依據腫瘤區碘油沉積是否濃密、瘤周是否已出現門靜脈小分支影為界限。在碘油乳劑栓塞後加用顆粒性栓塞劑(如:標準化明膠海綿顆粒、微球、聚乙烯醇顆粒等)。提倡使用超液化乙碘油與化療藥物充分混合成乳劑,盡量避免栓塞劑返流栓塞正常肝組織或進入非靶器官。栓塞時應盡量栓塞腫瘤的所有供養血管,以盡量使腫瘤去血管化。
5.TACE術後常見不良反應
栓塞後綜合症,是TACE治療的最常見不良反應,主要表現為發熱、疼痛、噁心和嘔吐等。發熱、疼痛的發生原因是肝動脈被栓塞後引起局部組織缺血、壞死,而噁心、嘔吐主要與化療藥物有關。此外,還有穿刺部位出血、白細胞下降、一過性肝功能異常、腎功能損害以及排尿困難等其他常見不良反應。介入治療術後的不良反應會持續5-7天,經對症治療後大多數病人可以完全恢復。
(五)放射治療
放射治療(簡稱放療)分為外放療和內放療。外放療是利用放療設備產生的射線(光子或粒子)從體外對腫瘤照射。內放療是利用放射性核素,經機體管道或通過針道植入腫瘤內。
1. 外放射治療
(1)適應證:
對伴有門靜脈/下腔靜脈癌栓或肝外轉移的IIIa期、IIIb期肝癌病人,多屬於姑息性放療,有一部分病人腫瘤縮小或降期,可獲得手術切除機會(證據等級3)。肝外轉移包括淋巴結轉移、肺轉移、骨轉移、腎上腺轉移、腦轉移、腹膜和胸腔內膜轉移等,也可用於等待肝癌肝移植前的治療。對肝外轉移的病人,外放療可減輕疼痛、梗阻或出血等癥狀,使腫瘤發展減緩,從而延長生存期(證據等級3)。中央型肝癌切緣距腫瘤≤1cm的窄切緣術後可以輔助放療(證據等級3)。
(2)照射靶區:
大體腫瘤體積(Gross Tumor Volume,GTV)在增強CT中定義,必要時也需要參考MRI影像。肝癌出現淋巴引流區轉移較少見,因此,臨床靶體積(Clinical Target Volume,CTV)不包括淋巴引流區。對於已經出現淋巴結轉移的病人,必須包括其下一站的淋巴引流區,作為CTV。其餘情況(如局限於肝內、癌栓、腎上腺、肺轉移等)的CTV為影像學可見的病灶外擴2到4mm。腫瘤移動度可以通過透視評估,但4D模擬CT技術更為準確。在常規放療技術情況下,計劃靶體積(Planning Target Volume,PTV)一般在CTV基礎上外放5-15mm。
肝內靶區的勾劃必須有動脈相、靜脈相互相參考;MRI對肝內病灶較清楚,PET/CT可以了解肝外病灶情況,靶區的確定盡量多種影像學資料互相參考。肝癌放療野設計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充分利用正常肝組織所具有的強大再生能力,在設計放射野時,尤其是大肝癌,最好能保留一部分正常肝組織不受照射,從而使部分正常肝組織能得到再生。
(3)照射劑量和正常組織耐受劑量:
立體定向放療時,肝功能為Child-Pugh A級,正常肝體積超過700ml,<15Gy×3次,正常肝>800ml,<18Gy×3次是安全劑量;一般推薦放療劑量≥30-60Gy/3-6次。對姑息性放療的肝癌病人,腫瘤的放療劑量基本上取決於全肝和/或周圍胃腸道的耐受量,大部分的報道以40-70Gy常規分割劑量。
正常組織耐受劑量:肝功能為Child-Pugh A者,常規分割放療時,全肝的耐受量為28-30Gy,或非常規低分割放療(每次分割劑量4-8Gy)全肝的耐受量為23Gy。肝功能為Child-Pugh B者,肝臟對射線的耐受量明顯下降。由於亞洲HCC病人常伴有肝硬化和脾功能亢進,導致胃腸道瘀血和凝血功能差,胃腸道的放射耐受劑量低於RTOG推薦的劑量。
(4)放療技術:
建議應用三維適形放療(3-D Conformal radiotherapy,CRT))、調強放療(IMRT)、圖像引導放療(IGRT)或立體定向放療(Stereotactic body radiation therapy,SBRT)。圖像引導下的調強放射治療技術優於三維適形放療,螺旋斷層放療設備作為圖像引導下的調強放療,適合多發病灶的肝癌病人。肝癌的立體定向放射治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有四維CT的影像設備引導或腫瘤追蹤系統,非常精確的病人體位固定,放射治療前的個體化圖像校正,放射治療設備能聚焦到腫瘤以及腫瘤之外的射線梯度下降快。目前缺乏較高級別的臨床資料支持質子放療在肝癌病人的生存率優於光子。
呼吸運動是導致肝臟腫瘤在放療過程中運動和形變的主要原因。目前可採取多種技術以減少呼吸運動帶來的影響,如門控技術、實時追蹤技術和呼吸控制技術,根據四維CT確定內靶區(ITV)等等。腹部加壓簡單易行,減少肝臟的呼吸動度,壓腹部位在劍突與臍連線上半部,可最大程度減小肝臟呼吸動度。
2.內放射治療
放射性粒子植入是局部治療肝癌的一種有效方法,包括90Y微球療法、131I單克隆抗體、放射性碘化油、125I粒子植入等,放射性粒子可持續產生低能X射線、γ射線或β射線,在腫瘤組織內或在受腫瘤侵犯的管腔(門靜脈、下腔靜脈或膽道)內植入放射性粒子後,通過持續低劑量輻射,最大程度殺傷腫瘤細胞。粒子植入技術包括組織間植入、門靜脈植入、下腔靜脈植入和膽道內植入,分別治療肝內病灶、門靜脈癌栓、下腔靜脈癌栓和膽管內癌或癌栓。
(六)全身治療
對於沒有禁忌證的晚期肝癌病人,全身治療可以減輕腫瘤負荷,改善腫瘤相關癥狀,提高生活質量,延長生存時間。
1. 抗腫瘤治療及其療效評價
(1)分子靶向藥物:
迄今為止,索拉非尼仍然是唯一獲得批准治療晚期肝癌的分子靶向藥物。兩項大型國際多中心III期臨床試驗均充分證明了索拉非尼對於不同國家地區、不同肝病背景的晚期肝癌都具有一定的生存獲益(證據等級1)。常規推薦用法為400mg,po,bid,應用時需注意對肝功能的影響。最常見的不良反應為腹瀉、體重下降、手足綜合征、皮疹、心肌缺血以及高血壓等(證據等級1),一般發生在治療開始後的2-6周內,可用於肝功能Child A、B級的病人(證據等級1)。而相對於肝功能Child B級,ChildA級的病人生存獲益更明顯。
(2)系統化療:
傳統的細胞毒性藥物,包括阿黴素、表阿黴素、氟尿嘧啶、順鉑和絲裂黴素等,在肝癌中的單葯或傳統聯合用藥有效率均不高,且毒副作用大,可重複性差。一個主要原因為化療藥物不但會激活乙肝病毒複製,還會損害病人的肝功能,加重肝炎肝硬化,導致化療無法帶來生存效益。
根據EACH研究後期隨訪的數據,含奧沙利鉑的FOLFOX4方案在整體反應率、疾病控制率、無進展生存期、總生存期方面,均優於傳統化療藥物阿黴素,且耐受性和安全性較好(證據等級2)。因此,奧沙利鉑在我國被批准用於治療不適合手術切除或局部治療的局部晚期和轉移性肝癌。
化療適應證主要為:①合併有肝外轉移的晚期病人;②雖為局部病變,但不適合手術治療和TACE者,如肝臟瀰漫性病變或肝血管變異;③合併門靜脈主幹或下腔靜脈瘤栓者;④多次TACE後肝血管阻塞和/或TACE治療後複發的病人。
化療禁忌證為:①ECOG PS評分>2,Child-Pugh評分>7分;②白細胞計數<3.0 X 10^9/L或中性粒細胞計數<l.5×10^9/L,血小板計數<60×10^9/L,血紅蛋白<90g/L;③肝、腎功能明顯異常,氨基轉移酶(AST或ALT)>5倍正常值和/或膽紅素顯著升高>2倍正常值,血清白蛋白<28g/L,肌酐(Cr)≥正常值上限,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④具有感染髮熱、出血傾向、中-大量腹腔積液和肝性腦病。
其他藥物:三氧化二砷治療中晚期原發性肝癌具有一定的姑息治療作用(證據等級3)。在臨床應用時,應注意監測肝腎毒性。
(3)免疫治療:
肝癌免疫治療主要包括免疫調節劑(干擾素α、胸腺肽α1(胸腺法新)等)、免疫檢查點阻斷劑(CTLA-4阻斷劑、PD-1/PD-L1阻斷劑等)、腫瘤疫苗(樹突細胞疫苗等)、細胞免疫治療(細胞因子誘導的殺傷細胞,即CIK)。這些治療手段均有一定的抗腫瘤作用,但尚待大規模的臨床研究加以驗證。
2.抗病毒治療及其他保肝治療
合併有乙肝病毒感染且複製活躍的肝癌病人,口服核苷(酸)類似物抗病毒治療非常重要。宜選擇強效低耐葯的藥物如恩替卡韋、替比夫定或替諾福韋脂等。TACE治療可能引起乙型肝炎病毒複製活躍,目前推薦在治療前即開始應用抗病毒藥物。抗病毒治療還可以降低術後複發率(證據等級1)。因此,抗病毒治療應貫穿肝癌治療的全過程。
肝癌病人在自然病程中或者治療過程中可能會伴隨肝功能異常,因此應及時適當的應用保肝藥物,如異甘草酸鎂注射液(甘草酸二銨腸溶膠囊)、復方甘草酸苷、還原型谷胱甘肽、多磷脂醯膽鹼等;抗炎治療藥物如廣譜水解酶抑製劑烏司他丁等;利膽類藥物如腺苷蛋氨酸、熊去氧膽酸等。這些藥物可以保護肝功能、提高治療安全性、降低併發症、改善生活質量。
3.對症支持治療
適度的康復運動可以增強機體的免疫功能。另外,應加強對症支持治療,包括在晚期肝癌病人中的積極鎮痛、糾正貧血、糾正低白蛋白血症、加強營養支持,控制合併糖尿病病人的血糖,處理腹水、黃疸、肝性腦病、消化道出血等伴隨癥狀。
對於晚期肝癌病人,應理解病人者及家屬的心態,採取積極的措施調整其相應的狀態,把消極心理轉化為積極心理,通過舒緩療護讓其享有安全感、舒適感而減少抑鬱與焦慮。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原發性肝癌診療規範(2017年版)[J].臨床肝膽病雜誌,2017,33(8):1419-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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