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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簽了離婚協議,能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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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不同階段各有不同的滋味,婚姻的初期就像蜜橘,剝開哪一瓣都是甜的;婚姻的後期可能更像個椰子,個頭挺大其實裡邊沒有多少甜汁。如果兩個人準備從索然無味的婚姻中解脫,能夠平靜理性的進行協商,其實是一種最好的選擇。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年輕夫妻因為各種原因,為了達到儘快離婚的目的,在離婚時匆匆簽了離婚協議,不久之後卻又反悔,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以至於雙方又鬧上法庭。夫妻雙方簽了離婚協議,能反悔嗎?

根據司法案例,2012年2月,小明與小美經朋友介紹相識,在戀愛交往了1年後,二人辦理了登記結婚。婚後初期雙方能夠互相包容、感情不錯;小明的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兩人購買了一套住房,在房產證上只寫了小明一個人的名字;小美對此一直心存不滿。一年後,兩人生下一個可愛的寶寶,小明的父母幫助一起照看孩子。在婆媳共同生活期間,兩人經常因為瑣事爭吵。時間久了,小明無法容忍小美對待母親的態度,在一次爭吵中動手打了小美。小美氣急之下,要求與小明離婚,兩人領了離婚證並簽了離婚協議,房子歸小美所有,剩餘貸款由小美償還,孩子歸小明撫養。離婚後,小美要求小明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遭到小明拒絕,並以欺詐、顯失公平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該離婚協議,但是小明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對於小明的主張,法院會支持嗎?

仙人球提示,對於小明的主張,法院不會支持;小明必須履行協議的約定,配合小美來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如果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如果沒有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雙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夫妻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在通常情況下,是合法有效的。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一方對自己權利的行使與放棄的過程,如果無法提供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由於家庭生活不同於一般的商品交易,一方有可能出於某種考慮,放棄自己在財產分割中應享有的權利。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一般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

在本案例中,小明與小美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並且小明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出於小美的欺詐或者脅迫。因此,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小明應當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

小仙建議,在處理離婚糾紛時,切莫意氣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權利;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一般是無法反悔的。

法條檢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8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9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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