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一條法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中受傷或死亡,由犯罪嫌疑人承擔所有責任是否合理?


把犯罪嫌疑人改成「罪犯」更貼切一些。

不過,還是不合理,拋開受脅迫、受教唆的罪犯之外,一般而言,受傷總是有原因的,有的是自己的原因,有的是別人的原因。這也是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的來源。

一旦規定罪犯在犯罪過程中收到的「所有傷害」都自行承擔後果,也就意味著無限擴大正當防衛權,當然是不妥當的。


不合理

前提條件在哪裡?

1.犯罪行為是否已經完成?

2.實施行為完畢後是否已經達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圖?

3.參與實施犯罪行為有幾人呢?比如幫助犯?教唆犯?

這些前提都需要 否則無法準確歸責 比如未遂和既遂的兩種不同情況下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

受傷或死亡又是兩種情形了

在排除會影響審理進度的障礙後 自然就要依法追責 承擔刑事責任

但如果是已經死亡的話

參考刑訴法15條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不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追究的 應當撤銷案件 或者不起訴 或者中止審理 或者宣告無罪


是這樣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傷,死亡和他是否承擔責任是沒有關係的。每個罪的要求不同。有些罪名你實施行為就會被處罰,有些罪名要出現實害結果。


不合理,凡事我們應當講求證據,犯罪嫌疑人不代表就是真兇,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死了,就將罪行強加於他身上,這既不公平,也是對受害人極度的不負責任,可能會讓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也冤枉了一個好人,法律懲罰是為了遏制這種行為,如果就這樣直接定罪反而助長了真兇的囂張氣焰。


合理,畢竟你既然要犯罪就要承擔犯罪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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