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就完事了?注意債權訴訟時效!

【天穗帶你讀案例】

  2005年9月28日,原告鄭文紅和被告魏峰到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記載:「男方支付女方10萬元,該款在本協議生效起三年內還清,即2006年12月21日前付3萬元,2007年12月10日付3萬元,2008年12月31日付4萬元。」2006年1月23日,雙方復婚,2008年4月22日又再辦理離婚手續。經查明,2006年1月7日,被告支付原告3.5萬元,2007年1月19日支付4.4萬元,2008年1月31日支付5萬元。

  鄭文紅於2010年12月7日訴至法院,指出被告2007年及2008年支付的款項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支付的,不屬歸還欠款性質,請求判令:被告魏峰立即支付原告10萬元,並支付上述款項逾期付款利息10410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起訴日止)。

一審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有效。被告未按協議約定的期限支付補償款,顯屬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筆財產分割補償款10萬元及賠償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協議約定被告應分別於2006年12月21日支付3萬元、2007年12月10日支付3萬元,原告主張該兩筆款項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對訴訟時效內被告應支付的財產分割補償款4萬元,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7日期間的利息損失,予以支持。法院判決:被告魏峰支付原告鄭文紅財產分割補償款4萬元,賠償利息損失4242元,合計44242元。

  宣判後,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鄭文紅認為訟爭債權是一個整體,法院應支持其全部債權10萬元及利息,分期債務訴訟時效應自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三筆債務均未超過訴訟時效。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魏峰認為其已分期付清所有款項共計12.9萬元,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鄭文紅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於2005年9月28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鄭文紅的起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2006年1月7日,魏峰支付給鄭文紅的3.5萬元系在雙方離婚期間,應認定為歸還欠款性質。2011年9月15日,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改判魏峰應支付鄭文紅款項6.5萬元及利息損失。

【天穗律師來教你】

分期還款債務,按最後一期期限算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即指某一筆債務發生後,當事人依照約定的時間分期履行,債務的內容和範圍在債務發生時就已經確定,不因分期償還而發生變化,債權人之於債務人的債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應與定期給付債務相區分,定期給付債務是繼續性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持續定期發生債務,比如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斷產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時期使用租賃物的對價,在使用租賃物之前,租金債務並未發生,因而在各期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債權都是獨立的,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因每筆債務的獨立性而分別計算。

  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主張權利。債權人之所以同意債務人分次償還同一筆債務,有可能是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友好合作關係或是親屬關係,債權人為了使債務人能夠全面履行債務,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債權人沒有及時主張權利是出於與債務人之間的信賴關係,如果對分期履行的每筆債務分別計算訴訟時效,有可能導致債權人因為擔心債權「過期」而頻繁主張權利,不僅不利於維持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穩定,反而徒增當事人訟累,導致司法不經濟。此外,從減少法院審理案件難度的角度看,由於同一債務分期償還雖然約定了每筆債務的償還期限,但債務本身仍然是一個整體,債務人在還款時不乏存在一定的隨意性,未必遵照每筆債務的還款期限履行,如果分期起算訴訟時效,則需要查清每次所支付的款項所對應的債務,引起哪一筆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增加了訴訟時效計算的複雜性。

  本案中,鄭文紅和魏峰在2005年9月28日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由魏峰支付鄭文紅10萬元,分三期償還以及每期的還款時間,從約定的內容看,鄭文紅對魏峰的10萬元債權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從雙方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該債權即已確定,債權的內容和範圍不再因時間而發生變化,符合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特徵。鄭文紅的起訴時間是2010年12月7日,其與魏峰的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限為2008年12月31日,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期間,鄭文紅並未喪失其對10萬元債權的勝訴權。考慮到魏峰在雙方離婚期間償還了3.5萬元,可以認定是對10萬元債務的部分償還,因此魏峰尚欠鄭文紅6.5萬元。

【天穗律師提醒】

即使已簽訂離婚協議,也要注意離婚協議上債權的訴訟時效,切勿超過訴訟時效才想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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