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社會間永無停息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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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修改論文,突然有一點靈感。於是決定先把這些靈感寫下來。我今天想談的是兩種社會與個人間的衝突。

第一種衝突是法制社會和人性本身一部分的衝突。這種衝突在法制的發達國家尤為顯著。一個嚴格立法,執法的社會造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制社會非常可貴的一個優點 —— 公私分明,個人界限分明,法大於人。但是在嚴格的法制社會裡,人性本身的一部分(本我,id)是被法制嚴厲打壓的。人性有美好的一面。比如愛,善良,溫暖。 但不可否認的是人性也有殘酷,暴躁的一面。這一面常常體現在人類本我衝動里。這些本我衝動無時不刻地主宰著我們的行為和思想。但大多數時候,我們並不在意識和認知層面知道本我衝動對我們的影響,因為本我時常是殘暴的,需要被壓制的。

注釋:本我衝動的例子:1)在公共場合突然性慾大發,想隨便抓個路人做愛。2)看到別人那麼有錢,趕快去搶過來。3)我很憤怒,我現在就想打個人,殺個人。這些衝動的很大一部分被我們壓抑在無意識里因為我們知道社會是不允許或會嚴厲懲罰這些行為的。所以人們一般在意識層面無法,或會以相對合理話化的形式體會到這些本我衝動:1)在公共場合感覺到了性慾,於是把它壓在心裡。回家以後以合適的方式解決衝動。 2)看到別人有錢,很嫉妒。但還是不要搶錢了。因為搶錢傷害別人,還會被社會懲罰。3)我感到很憤怒,但沒有殺人的念頭。因為謀殺衝動被壓在了無意識里。

人性殘忍的一面在法制社會裡是被壓制的。這種壓制的目的是社會集體的和平,安全和次序。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本我再怎麼殘暴,它終究是人性的一部分。對這一部分的過度壓制其實是對人性本身的壓制。換句話說:當一個社會越是有持續,公平,安全的時候,人性的本我衝動越是受到壓抑。這就是為什麼在很多法制的發達社會和國家裡,暴力事件的頻繁度並沒有決定性地降低:當本我衝動被長時間過度壓抑,而又長時間得不到調節,緩解或升華(比如以藝術,文學形式表達)時,衝動會以暴力的形式爆發。這種暴力又有兩種:1)對自身的暴力,比如自虐,自殺,過度數落自己,和 2)對他人採取攻擊,比如打人,虐打小孩,欺負弱者。

有規章制度的社會除了壓抑本我衝動外,還在另一個層面壓抑了人類的自發性與天賦。因為法或規章太嚴厲,人們可以實施的自發性和天賦會受到很大程度的約束。所以在一個法與制度大於人的社會裡,我們需要慎重考慮的是怎麼在建立,執行和修改制度規則時最小化對人性本身和人類自發性天賦的壓制。對人性本身的過度壓制會引發憤怒;對自發性天賦的過度壓抑會毀掉人才。

第二種人與社會的衝突可以被看作是第一種的反面。這樣一個社會不崇尚法(制度規章)大於人,或缺乏執法力度。這種社會常常存在於發展中國家和落後國家。這樣的一個社會對人性的本我衝動的壓抑反而要少一些。但是這種對本我衝動的壓抑的缺乏帶來的代價是社會穩定,安全性,公平性的降低:什麼都可以干。在這樣一個社會裡,弱勢群體會受到不公平對待並對社會感到不滿;人們常常缺乏自己與他人的邊界,為人處世沒有分寸;人性的野蠻,貪婪經常會以行為的形式展現出來:反正也沒人管,怕什麼?於是就私利付諸行動,利用,傷害他人。

在這個第二種社會裡,對個人自發性和天賦的壓抑的理解相對更加複雜。「什麼都能幹」 從一方面來看,給個人的自發性和天賦開闊了更多的空間。但從另一方面來看:一個人(或群體)的「什麼都能幹」 終究會壓抑另一個人(或群體)的自發性和天賦。

我在這裡並不是希望攻擊這兩類社會中的一類。在現實生活中,這兩類社會在一定程度上是混雜的。這兩類社會都有利弊。從人性深層次來看,我不知道哪種社會比較好點。但從「公平「這個角度來看,還是法制社會比較好。

我覺得這裡最關鍵的問題在於如何合理人性化立法,建立和隨著時代的變遷改進規章制度。這種合理性是建立在對人性本身的理解與關愛上的。一個合理化的社會對人性的正義與邪惡,獨立性,共生性,自發性和天賦 是更加有包容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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