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知:24%和36% 民間借貸利率兩條「高壓線」

來源:110法律諮詢

早在上世紀50年代初,最高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的一個批複就確定了銀行基準貸款利率四倍的司法政策,這一政策一直延續至今。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利率市場化的金融市場改革方向。但是,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著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利率無序化,必須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進行管控。

為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最高法院對民間借貸利率首次提出24%和36%兩個固定量化利率標準,划出了24%和36%兩條「高壓線」,首次將利率區間分為司法保護區、自然債務區和無效區三個區域。這「二線三區」,是對民間借貸利率規定的最新具體量化,是民間借貸的核心,直接涉及並影響到出借人、借款人的具體權利與義務,是此次新的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線三區」對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作出如下新的規定:

1.司法保護區(年利率≤24%):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也就是說,約定年利率≤24%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支付年利率≤24%利息的,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2.自然債務區(24%<年利率≤36%):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在24%與36%之間的這一段債務,屬自然債務。法律既不支持,也不反對;給也就給了,不得反悔。也就是說,如果出借人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24%至36%這個區間的利息,法院是不予保護的。但是,如果借款人已按年24%至36%的利率支付了這部分利息,這個支付是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如果借款人支付了以後又反悔,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已支付的24%至36%這個區間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3.無效利率區(年利率>36%):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說,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這約定是無效的,如果出借人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保護36%以上的利息,是會被法院駁回的;如果借款人已經自願給付了36%以上的利息,借款人可以通過法院將已支付的36%以上的利息要回來。

新的司法解釋還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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