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文章前面: 本案涉及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的理解與適用。該規定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商標的服務類別進行了限定,明確為「代理服務」,但對於「代理服務」能否進行擴大解釋在實踐中存在爭議。本案提出除非文義解釋的結論將導致法律規範落空或法律體系內各條款之間存在嚴重衝突等重大特定情況,對法律規範的理解應當取其文字通常含義。同時明確為解決商標代理活動中的混亂現象以及嚴重擾亂商標市場秩序情形的出現,對於《商標法》的該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對「商標代理」進行擴大解釋,致使該條款立法目的無法實現。
-----------假裝我是分界線-----------
2014年8月25日,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簡稱上專所)向商標局提出第15244085號「上專」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設計、商業調查、民意測驗、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服務項目上。
這裡可能有的小夥伴就忍不住要嘲笑一下了,想著虧的上專所是商標代理機構,從事這行也有30餘年了,《商標法》總該看的吧。這2013年修正、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商標法》可是在第十九條處新增了第四款,即:「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就這個新規定,商標局正愁沒個雞撲上來殺殺以儆效尤,上專所給親自送上門來了。
TAG:法律 | 商標 | 知識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