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專及圖「商標行政糾紛案

寫在文章前面: 本案涉及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的理解與適用。該規定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商標的服務類別進行了限定,明確為「代理服務」,但對於「代理服務」能否進行擴大解釋在實踐中存在爭議。本案提出除非文義解釋的結論將導致法律規範落空或法律體系內各條款之間存在嚴重衝突等重大特定情況,對法律規範的理解應當取其文字通常含義。同時明確為解決商標代理活動中的混亂現象以及嚴重擾亂商標市場秩序情形的出現,對於《商標法》的該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對「商標代理」進行擴大解釋,致使該條款立法目的無法實現。

-----------假裝我是分界線-----------

2014年8月25日,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簡稱上專所)向商標局提出第15244085號「上專」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設計、商業調查、民意測驗、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服務項目上。

這裡可能有的小夥伴就忍不住要嘲笑一下了,想著虧的上專所是商標代理機構,從事這行也有30餘年了,《商標法》總該看的吧。這2013年修正、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商標法》可是在第十九條處新增了第四款,即:「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就這個新規定,商標局正愁沒個雞撲上來殺殺以儆效尤,上專所給親自送上門來了。

正如小夥伴們的機智猜想,2015年2月4日,商標局以該申請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以及《商標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的規定,向上專所發出《商標註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

上專所這下不樂意了,想想自己以前也這樣給自己申請過商標,可是一申請一個準呢。於是,果斷的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狀告商標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不對。

而這訴訟理由呢,堪稱史上最精彩之一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是限制商標代理機構的,但我上專所不僅做商標代理這行,我還有其他業務,比如「著作權代理、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諮詢、法律事務服務」等,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不能限制我作為其他主體時的商標申請權。「上專所終究還是上專所啊,短短兩句話,就把咱這新增規定打的措手不及,這個條文的法律漏洞也是一覽無餘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這下頭大了:這上專所說的在理啊,但這要是判它贏了,每個商標代理機構都可以以此為由註冊代理服務以外的商標,那《商標法》的這個新規定不就形同虛設,直接死在搖籃里了嘛

為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趕緊尋找救援,先後收到了來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與政策研究院、中國政法大學無形資產管理研究中心、北京務實知識產權發展中心五家機構的反饋意見。

在參考這些意見的基礎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思考再三,最終還是駁回了上專所的訴訟請求,這判決書是這麼寫的:」「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指出,商標代理機構僅可以在「代理服務」上「申請商標註冊」,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則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因該條款中對於申請註冊的商標系商標代理機構自用還是以牟利為目的進行註冊未作區分。因此,無論商標代理機構是基於何種目的進行的註冊申請,只要是在代理服務之外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的註冊申請,均屬於該條款禁止的情形。 本案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設計、商業調查、民意測驗、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統計資料彙編、商業中介服務、組織技術展覽、文字處理、將信息編入計算機資料庫、在計算機檔案中進行數據檢索(替他人)」服務上,上述服務內容顯然並不屬於商標代理服務的內容,因此,申請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

從這個判決我們也可以看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並沒有正面回應上專所的訴訟理由,而只是堅定一點:這個案子,上專所不能贏也不該贏

於是乎,這個案子就擺在了北京高院的門口

北京高院認為: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第八十七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根據上專所提交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文件,可以認定上專所屬於商標代理機構;上專所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亦載明,其經營範圍包括為中外客戶提供商標代理服務,因此,上專所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其申請註冊商標應當按照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僅限於在代理服務上申請註冊商標,不得在其商標代理服務之外註冊其他商標,在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務上申請註冊商標的,商標局依法不應予以受理。

本案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設計、商業調查、民意測驗、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統計資料彙編、商業中介服務、組織技術展覽、文字處理、將信息編入計算機資料庫、在計算機檔案中進行數據檢索(替他人)」服務上,上述服務內容顯然並不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商標代理服務,因此,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的上專所提出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不符合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商標局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不予受理並無不當。原審判決的相關認定亦無不當

於是乎,北京高院駁回了上專所的上訴請求。

對北京高院的判決進行梳理我們可以發現,北京高院用嚴密的邏輯三段論打敗了上專所。

大前提:商標代理機構不得註冊代理服務以外的商標

小前提:上專所是商標代理機構

結論:上專所不得註冊代理服務以外的商標

小方此時的心情,大概只能用佩服的五體投地來形容了。小方最初看到上專所的上訴理由時,心裡盤算過高院的一個判決思路,比如大概會搬出立法目的吧,怎麼也得來幾個法律解釋吧,可能需要寫一堆呢。

可是!!!小方真是光速打臉,最後,高院用的只是裁判規則中最最最基礎的三段論邏輯推理

案子整理的越多,小方越發覺得自己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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