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彩禮的那些事
要求退還彩禮,這是在離婚案件中經常碰到的問題,甚至有些女方為了害怕要求返還巨額的彩禮而委曲求全,繼續自己不幸的婚姻,下面跟大家詳細說下,權當普法。
根據司法解釋那些情況會被要求返還「彩禮」呢?
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第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並不是收了彩禮結婚後都需要返還的,在男方要求返還彩禮時,大家可以參考是否有上述三種情形,來大致判斷一下。
法條參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而那些情況是不需要返還彩禮的呢?
針對大多數的要求返還彩禮的,一般都是年輕夫妻,結婚沒幾年,而當他們要求返還彩禮時,上述的第一和第二種情形是基本不存在的,所以會考慮用第三條來要求返還彩禮。具體分析如下:
1、 一般情況下,一方以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為由要求返還彩禮,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即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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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會認定為彩禮呢?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大家看到了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是要返還彩禮,所以必須先認定為彩禮如果不能認定為彩禮的話,就會視為對方的贈與,而如果是贈與只要滿足動產交付,不動產變更登記,這樣就基本沒法要求返還了。而如何認定是「彩禮」還是贈與呢?
第一:根據司法解釋,也說了「按照當地習俗給付的彩禮」所有要看當地是否有彩禮的習俗。要有這個習俗才是認定彩禮的前提。這個是要求返還彩禮一方來舉證的。
第二:一般給彩禮都是為了結婚,所以認定彩禮還需要以結婚為目的,而在戀愛中一方為了加強感情,為了給對方表示愛意,給付的財物都不能認定為彩禮,只有與結婚為目的有直接關係的才能認定為彩禮。
第三:還需結合彩禮的具體價值大小,太小了一般也不會認定為彩禮。當然了人民法院會結合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衡量。
法條參考
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0條: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解釋二》第10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針對的是雙方並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有些女方因為這個彩禮不是自己所得,一般是自己的父母或者親戚等其他人為實際收受人,自己不想背這個鍋,這個法律上也有要求,如何確定要求返還彩禮的主體:
要求返還彩禮的主體:應包括彩禮的實際收受人包括而不限於女方的父母和其他人,作為共同的被告,如果未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的,應列為第三人
所以大家遇到事,自己不懂的最好諮詢一下專業律師,這樣可以儘快解決問題。
謝謝大家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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