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現行的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還不降低?
巴西,加拿大:12
中國,日本,韓國,義大利:14芬蘭,冰島,挪威:15
西班牙,葡萄牙:16比利時,盧森堡:18德國:19有人已經列舉了一些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了,我覺得很有說服性。這些國家的經濟條件、科技條件等社會因素可並不比我們差,為什麼這些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得比我們還高?
刑事責任年齡應該定在哪裡的問題,其實跟刑罰的目的是密切相關的。
那麼,刑罰的目的是什麼呢?國家為什麼要判處犯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這些刑罰呢?
一般來說,刑罰的目的無非兩種。一是報應刑,二是預防刑。
什麼是報應刑呢?殺人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斷你一隻手你就斷他一條腿,這些都是通常意義上的報應刑。報應刑主要有兩個功能,讓犯罪人感受到痛苦,讓被害人和社會其他守法人員感受到犯人被繩之以法的滿足感。然而這兩個功能的實現,對社會的意義是有限的。因為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了,是不可逆轉的:死去的人不會復活,失去的財物不會憑空再現,消耗的物品不會再變回原形。
刑罰對社會的意義,更主要的是體現在預防刑上。預防刑的功能主要也是兩個,一是一般預防,二是特殊預防。一般預防,它的意思是,通過處罰犯罪的人,告知社會其他公眾這樣一個事實:犯罪是要受到法律處罰的,從而警告社會公眾不要變為犯罪人;特殊預防的意思是,通過處罰犯罪人,比如將犯人關進監獄,使其與社會隔離,以免他再傷害其他人;比如以死刑剝奪犯人的生命,消滅其肉體,使其不可能再實施任何犯罪行為。
然而刑罰的預防刑功能的發揮,有一樣東西又必不可少,就是對刑罰的認識。因為,如果一個人連死刑的意義是什麼都不知道,那你告訴他「殺人償命」有什麼作用,他會因為你對他說的那句「殺人償命」就會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有所顧忌,然而基於對刑罰的畏懼而停止犯罪行為嗎?如果一個人連5年有期徒刑對他意味著什麼都不知道,這個人在盜竊他人財物的時候會有所顧忌嗎?顯然不會!。
雖然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就目前來說,斷言所有10—14周歲的未成年人都能理解刑罰的意義,理解死刑的意義、無期徒刑的意義,還是為時過早了。把這些人判處死刑、判處有期徒刑,不僅對這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沒有意義,而且對社會上沒有犯罪的未成年人也起不到任何警告、威懾的作用。這樣看來,又何必對他們判處刑罰呢?
另外,刑罰是具有替代可能性的。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除了監禁、死刑等刑罰,還有政府的收容教養等非刑罰措施。現在社會上之所以對那些被宣告無罪釋放的未成年人有那麼大的不滿,其實是更重要的是因為「收容教養」這些非刑罰措施沒有真正發揮作用。試問,如果能用收容教養就撫平社會公眾的憤怒,何必對那些不明白刑罰意義的未成年人判處刑罰呢?
暫時就說那麼多。
如果還有問題,請在評論區留言~謝謝~
請允許我羅列一下部分國家免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
巴西,加拿大:12
中國,日本,韓國,義大利:14
芬蘭,冰島,挪威:15
西班牙,葡萄牙:16
比利時,盧森堡:18
德國:19
我想知道您希望刑事責任年齡降到多低,10歲?還是6歲?
2019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等3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了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下稱《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
其中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失范懲戒相關法律法規,建立長期追蹤機制」以及「家長到學校參加家校活動應視為正常上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等一系列建議。
該《議案》關注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其中建議,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限降低到12周歲;同時調整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2周歲到14周歲,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相應的調整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據此,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司法保護第五十四條第二點最後添加:對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巨大社會影響的,可依照更高年齡段責任承擔規定進行處理。
有降低的意識 有降低的打算 但是就是沒有降低的確切年齡 可以這麼說吧 這個問題在之前的全國人大會議上被提出過 也得到了贊同 但只是沒有確定下最合適的新年齡所以一直未變動
全世界只有中國人為造出獨生子女這麼個特殊的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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