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後果有多嚴重?

近日,湖南漢壽地區一樁罪刑的判處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了解後得知,有人竟然因為朋友幫自己追債,為了表達自己的謝意,邀請其吸毒,被告人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處罰金2000元。

這名邀請吸毒的人正是因為朋友幫忙討到了債錢,過於興奮,於是掏出了隨身攜帶的毒品給他在客房吸食,結果卻犯下了罪行。

那麼,他到底是犯的什麼罪?

余某雖沒有進行毒品的販售,但是卻容留了他人吸毒,這在法律上是屬於容留他人吸毒罪的。

事實上很多人卻不知道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行為,大多數人認為自己並沒有夥同他人吸毒,就不會存在問題,認為他人吸毒與自己無關,就不會牽連自己,但是這其實也是觸犯法律的行為之一。

法律法規了解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

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

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

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

容留他人吸毒無疑就是把自己也推到觸犯法律的境地,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即助長了他人吸毒,必須要為自己幫助他人吸毒的行為付出代價,承擔相應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吸毒是一件非常不利於社會穩定的事情,吸毒者身上存在的問題很多,吸毒者犯毒癮之後能夠帶來一系列的不穩定因素。

當毒癮發作之後,理性為毒癮所蔽,小到和家人朋友惡語相向,大到觸犯法律干出違法犯罪的事情來,每年我們都能聽到很多因吸毒犯下的罪行。

這些毒品犯罪的數據表示,由毒品牽扯出來的問題,事無巨細,都急需解決。(來源ID:kdjiedu)

如何解決這些吸毒的問題幾乎是社會以及涉毒家庭最關心的事情了,我們怎樣面對才好?

身為吸毒者身邊的人,首當其中就是最受到影響的人,如果我們身邊有吸毒者,應當在發現之後送他們進行戒毒治療。

對於吸毒者,我們最主要的就是戒除他們軀體上的毒癮和心理上的心癮,若不及時治療,很多人可能會走上違法犯罪的路。

戒毒可能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但是只要想戒、一直戒、不放棄戒……哪怕暫時無法戒斷,能夠先一步一步的緩解了身體、心理的癥狀也好。

但多數吸毒者就是自己不想戒,可能他們並沒有非需要毒品不可,但是卻早就習慣了生活中有毒品的存在,以至於不吸毒就不知道該幹什麼,不吸毒就什麼也不想干,究其原因還是在他們自己身上。

想戒毒的人,拼了命也要把毒品戒斷,但是現在的吸毒者們大多缺乏這樣的恆心,更加寒心的是,他們自己並不想戒毒,對毒品的認識還是非常淺薄。

即使他們不覺得這是一件對自己多麼傷害的事情,或者他們並沒有切身的感受到對自己的傷害,就盲目的自認為等同於沒有傷害,殊不知其實傷害早就發生了,而尋找專業的治療機構進行戒毒,才是解決當下問題最好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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