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贈送的禮物算彩禮嗎?能否要求返還?

導語:

作為我國的民間習俗,彩禮制度歷史悠久。彩禮基本上是男方為迎娶女方,贈送給女方的禮金,亦有因男方入贅而形成的女方贈送給男方禮金的習俗。戀愛中贈送的禮物算彩禮嗎?彩禮可以要求退還嗎?

一、戀愛中贈送的禮物算彩禮嗎?

男女雙方在戀愛中總是會相互贈送一些禮物,甚至有的土豪會贈送戀人別墅、豪車等,這些禮物能否算作彩禮?雙方分手後能否要求返還呢?   

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彩禮的內涵,這種在戀愛中贈送的禮品是否算作彩禮,在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按照通常的觀點,給付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而男女雙方在談戀愛中相互贈送禮物只是維繫感情的一種方式,還很難說是為了締結婚姻的目的。因此,戀愛中贈送的禮物並不屬於彩禮的性質,故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二、親戚朋友贈送的禮金算彩禮嗎?

按照傳統習俗,贈送彩禮的時候往往會舉行定親儀式,在定親儀式上通常包括男方的父母、親戚朋友都會給女方贈送禮金,那麼親戚朋友贈送的禮金是否算作彩禮呢?

對親朋好友贈送的禮金不能一概認定不屬於彩禮的範圍,根據不同的情況,應進行具體的分析。

【具體來說,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親戚朋友會把禮金直接贈送給男方家庭,在這種情況下女方並沒有得到禮金,當然不能算作彩禮;  

【二】親戚朋友贈送禮金是因為女方按照傳統習俗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比如改口費、認親費等,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算作彩禮,因為女方通過自己的行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

【三】親戚朋友按照份子錢直接贈送給女方,這屬於親朋好友為使雙方能最終締結婚姻進行的贈送,符合彩禮的性質,能夠算作彩禮,可以要求返還。

三、同居後又分開的需要返還彩禮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據此,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係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未登記的婚姻關係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結婚時如果向對方索要了較大數額的彩禮,婚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就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所以,同居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   

綜上我們認為:如果贈送的嫁妝款已用於生活消費則不予退還,在辦理婚禮過程的實際花費也不予退還,雙方相互見面接受的禮金按贈與對待,已經長期使用的衣飾也不予退還。另外根據案情區別雙方的過錯,按公平原則,從保護弱勢群體的立場出發,給予公平處理,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四、誰能起訴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應該是當事人。   

對於已經締結婚姻的,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的原、被告自然是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對於已經給付彩禮但締結婚姻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對「當事人」應該做擴張解釋,即當事人也應該包括締結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父母。

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給付彩禮,接受彩禮的通常是另一方的父母,也就是說給付人與接收人不僅限於男女雙方。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應包括雙方的父母。

五、如何證明交付的彩禮數額?

在返還彩禮訴訟的司法實踐中,證據的認定直接關係到彩禮的數量,這往往也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但是,給付彩禮與普通的民事行為不同,由於其雙方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方一般不會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以表明收到的彩禮及數量。

因此,在舉證過程中,當事人多以證人證言為主,因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證明力不大。對方當事人也往往以此理由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有時往往不經過對方同意,在給付彩禮時,偷錄雙方談話,製作談話錄音。根據《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就可認定。所以,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的,就能得到採信。   

另外也可以通過了解當地的風俗習慣、贈送彩禮一方的家庭情況等進行認定。

六、為女方提供勞動力是否算作彩禮?

在定親之後,有的男方會去女方家裡幫忙,提供勞動,這是否算作彩禮呢?   

正如前面所說,彩禮是指婚約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因維持婚約關係而產生的財產關係,約定的財產內容一般是有形的財產,而提供勞動力是一種無形財產,不能算作彩禮。   

實踐中,法院的裁判認為:「原告為了能與被告重新組建一個家庭而到被告家幫助被告干農活,雙方之間沒有約定報酬,原告幫助被告幹活是一種無償的義務幫工,而不能視為一種給付彩禮的形式」。   

當然,也有一種特殊情況,如果是男方去女方家開辦的公司、營業場所等提供無償勞動的,雖然不能以彩禮的形式要求其返還,但是可以要求女方支付自己因勞動而獲得的工資。

七、騙取彩禮的行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由於社會現實的複雜性,有的人既與這家訂親,又和另一家訂親,最後選擇贈送彩禮較多的那家結婚。甚至有的人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得彩禮後,就再也找不到結婚的人了,也無法聯繫到任何與其相關的人,這些行為可能涉及到刑法上的詐騙罪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此對於涉嫌通過訂親騙取彩禮的行為,可以詐騙罪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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