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贈送的禮物算彩禮嗎?能否要求返還?
導語:
作為我國的民間習俗,彩禮制度歷史悠久。彩禮基本上是男方為迎娶女方,贈送給女方的禮金,亦有因男方入贅而形成的女方贈送給男方禮金的習俗。戀愛中贈送的禮物算彩禮嗎?彩禮可以要求退還嗎?
一、戀愛中贈送的禮物算彩禮嗎?
男女雙方在戀愛中總是會相互贈送一些禮物,甚至有的土豪會贈送戀人別墅、豪車等,這些禮物能否算作彩禮?雙方分手後能否要求返還呢?
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彩禮的內涵,這種在戀愛中贈送的禮品是否算作彩禮,在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按照通常的觀點,給付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而男女雙方在談戀愛中相互贈送禮物只是維繫感情的一種方式,還很難說是為了締結婚姻的目的。因此,戀愛中贈送的禮物並不屬於彩禮的性質,故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二、親戚朋友贈送的禮金算彩禮嗎?
按照傳統習俗,贈送彩禮的時候往往會舉行定親儀式,在定親儀式上通常包括男方的父母、親戚朋友都會給女方贈送禮金,那麼親戚朋友贈送的禮金是否算作彩禮呢?
對親朋好友贈送的禮金不能一概認定不屬於彩禮的範圍,根據不同的情況,應進行具體的分析。
【具體來說,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親戚朋友會把禮金直接贈送給男方家庭,在這種情況下女方並沒有得到禮金,當然不能算作彩禮;
【二】親戚朋友贈送禮金是因為女方按照傳統習俗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比如改口費、認親費等,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算作彩禮,因為女方通過自己的行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
【三】親戚朋友按照份子錢直接贈送給女方,這屬於親朋好友為使雙方能最終締結婚姻進行的贈送,符合彩禮的性質,能夠算作彩禮,可以要求返還。
三、同居後又分開的需要返還彩禮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據此,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係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未登記的婚姻關係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結婚時如果向對方索要了較大數額的彩禮,婚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就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所以,同居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
綜上我們認為:如果贈送的嫁妝款已用於生活消費則不予退還,在辦理婚禮過程的實際花費也不予退還,雙方相互見面接受的禮金按贈與對待,已經長期使用的衣飾也不予退還。另外根據案情區別雙方的過錯,按公平原則,從保護弱勢群體的立場出發,給予公平處理,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