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定諤的刑法
罪刑法定原則是現代刑法理論中最根本的原則之一,一個行為是有罪還是無罪,是此罪還是彼罪,是罪輕還是罪重,都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來作出區分。
但是有些時候,一個犯罪情節在刑法上的準確評價卻不是看法律條文有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取決於「觀察者」。就像薛定諤對量子力學提出的那個著名腦洞實驗中的貓,在「觀察者」進行「觀察」之前,既生又死。
對於這種事,我們叫它「薛定諤的刑法」。
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
記得每本刑法書都有的那個案例嗎?
「甲以殺人的故意向乙開槍,致乙受傷,是故意殺人未遂。」
老師告訴我們,區分這兩個罪,要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殺人還是傷害。
問題來了:
- 小明在2樓把小紅扔下去致其受傷,這是故意傷害。
- 小明在20樓把小紅扔下去致其死亡,這是故意殺人。
那麼從2樓到20樓,小明在哪一樓把小紅扔下去,他的罪名會從故意傷害變成故意殺人呢?
推定明知
「推定明知」這東西可牛逼了。
你明明不知道。
但是法律規定你必須知道。
所以不管你知不知道,法律都認為你已經知道了。
比如你低價買了輛車,法律認為你「必須知道」這車是贓車;你是賣海鮮的,法律認為你「必須知道」這海鮮里有沒摻消毒用的抗生素……
所以,到底是知道還是不知道呢?
真葯與假藥
說起今年那部國產電影《我不是葯神》,可能大家還有印象——明明是有真實療效的葯,為啥變成了銷售假藥罪?
因為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進口葯未經批准,按假藥論。
反過來,明明是沒有療效的疫苗,可只要它生產批號啥啥的手續都齊備,在法律上這就是妥妥的真葯了。
真與假,法律和現實給出的答案截然相反。我們聽誰的好?
微信群、朋友圈是不是公共場所?
近年來,因為在微信群、朋友圈發布不當言論而被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時有發生,微信群和朋友圈到底是私域還是公共場所,亦爭論不休。
但是按現實發生的種種案例來看,只要微信群和朋友圈發布的內容能被「相當數量」的網友看到,就視為公共場所。
問題又來了:
如果微信的好友通訊錄里只有1個好友,那這個微信的朋友圈顯然不能算公共場所。
那麼,當好友通訊錄里的人數為多少時,朋友圈會變成公共場所呢?
如實供述
大家都聽說過「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
現在一般不提「抗拒從嚴」的事了,而「坦白從寬」也被《刑法》確立為一項法定量刑情節。但是,除了全盤交代以外,其他情況算不算如實供述,還真難說。
比如,
- 小明和小紅一起盜竊,小明被抓獲後,隻字不提小紅,只如實交代了自己盜竊的事實——不成立坦白,因為他沒交代同案人員。
- 小明盜竊了10次,他現在坦白交代了5次——不成立坦白,因為沒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實。
- 小明因盜竊被抓獲後,一直很抗拒。直到開庭時,小明終於承認了自己盜竊——不成立坦白,因為承認犯罪的時間太晚了。
正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這東西,已經有太多討論。
假設小明同學今天在路邊和小紅吵架,吵著吵著小紅就一拳打到小明臉上,小明挨了一拳以後想要反擊,現在問題又來了:
小紅下一拳還打不打?要是還打,小明才能正當防衛;要是不打,小明這可就是個新的故意犯罪,能正當防衛的反而變成了小紅。
小明捏著拳頭,好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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