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沒那麼簡單

關於離婚協議,法律規定得特別奇怪。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除因欺詐脅迫外,不允許反悔;而婚姻法解釋三又允許任何一方反悔,反悔後離婚協議即認定無效。這不是互相矛盾嗎?

實際上,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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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的具體規定如下:

1.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上述規定,應做如下理解: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的以離婚為條件的離婚協議(此做法涉嫌限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如果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即沒有拿到離婚證的,或者在起訴離婚時一方反悔的,該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而在辦理離婚登記或起訴離婚過程中,雙方達成協議,並解除婚姻關係的,該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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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現實生活中會出現一個問題:有的朋友因缺乏安全感或婚後矛盾較多,為防患未然並爭取更多利益,希望提前簽訂離婚協議,但又擔心對方到時候反悔而使協議無效。這該怎麼辦?

別擔心,有辦法。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可以依據該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財產的歸屬進行書面約定,比如可以約定房子產權的歸屬、雙方的工資收入歸各自所有、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歸各自所有等。但是,一定要注意,雙方在約定上述財產歸屬時,不要與離婚牽扯到一起。即上述財產的歸屬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歸屬,而不是離婚後的分割。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權益,即應認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使沒有辦理物權轉移登記,亦不影響一方依據協議約定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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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產,要特別提醒一點。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製有三種模式: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並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說,不包含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中的房產純贈與的情形。所以對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中的夫妻房產贈與,應作狹義解釋,即只針對「一方將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單獨所有」。

因此,在實踐中,將雙方婚後共同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屬於「夫妻財產約定」,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無需物權變動即產生法律效力。但夫妻之間將一方的個人財產約定為另一方的個人財產,就應認定為「夫妻房產贈與」,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過戶之前一方享有任意撤銷權。

也就是說,如果房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只要婚姻財產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即使不辦理過戶手續,離婚時也能依約取得產權;但如果是將一方婚前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簽訂協議後一定要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否則另一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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