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妻子「凈身出戶」

許多女孩在婚前都會說:「不買房,不結婚;不買房,不生娃」。

平時的諮詢和實務中也有「婚房大戰」的各種版本。

一、婚前購房,加了你的名字這房就跟你有關係了?

男主和女主經過了相識相戀的階段,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女主提出結婚要買房的想法,讓女主沒想到的是男主很順利的就答應了。

男主:沒問題,我是家裡的獨子,結婚讓我爸媽給我買套房肯定沒問題。

最最讓女主感動的是男主自己提議買房時要寫上女主的名字。女主幸福的無以言表。

看好樓盤之後,男主和男主父母、女主一起去到售樓部,男主父母刷卡付了全款買下了他們選中的那套房子,購房合同上面寫的他們兩個人的名字。

新房準備好了,緊接著籌備婚禮。婚後女主也辭了工作,在家備孕。

你以為幸福的生活就這樣開始了。不幸才剛剛開始,女主意外發現,男主在她孕期出軌了。

女主一氣之下,一紙訴狀將男主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割一半的房產。

更不幸的是,法院判決沒有支持女主要求分割一半房產的請求。

為什麼呢?

男主父母付全款買的房子,就算是婚前買的,而且還登記了兩人的名字,但對不起,離婚時女方沒有權利分。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男主和女主婚後也沒什麼共同財產,這對於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的女主來說,不就相當於是「凈身出戶」。

二、婚後購房,就一定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了?

我的一個當事人,也是在滿心幸福時,被老公坑了。

婚後他們購買了一套房產,所有的事情都是老公自己搞定的。

老婆的想法是,自己也是懂點婚姻法的,反正婚後購買的房產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自己嫌麻煩也就沒有參與購房的事,簽合同也是老公自己去簽的。

最終房產證上面寫的也是老公一個人的名字。

幾年後,兩人紛爭不斷。不僅天天互相指責、蔑視,而且發生了出軌、暴力等惡性事件。

他們開始爭財產,鬧離婚。上了法庭,她懵了。

法院告訴她,丈夫婚後買的房子,跟她半點關係都沒有。

因為,她老公在購房的時候,用的不是自己的賬戶,而是父親的賬戶。

也就是說,當他拿出父親的銀行轉賬憑證,法院認定:該房產由男方父親出資,贈予男方,屬於個人房產,與妻子無關。

就這樣,離婚時老婆相當於被「凈身出戶」了。婚後購買的這套房產跟她一毛錢的關係都沒有。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房產證只寫你一個人的名字,這套房子就是你一個人的?

一對準夫妻看中了一套房子,總價500多萬。

男人問:「老婆,你看中了么?」

女人含笑點頭:「我覺得這個很好,環境也不錯,交通又方便,旁邊還有……」

男人抱著她,說:「親愛的寶貝,謝謝你願意嫁給我。這房子,就寫你一個人的名字吧。」

可憐的傻姑娘,當場淚如雨下。

老公又說:「這套房子呢,算是我們的新房。我們先領個證吧,以夫妻名義共同買。關於錢的事,你不用擔心。我爸媽會幫我們付這個錢。但你一直這麼堅強獨立,為了怕你覺得自己是賣給我的,這樣吧,你父母也出一點,就出2萬,或者1萬也成,反正就是意思一下,剩下的490多萬我爸媽來出,你看如何?我爸媽不是不想多花這一兩萬,而是想讓你更心安一些。」

女生一聽,再度感動得七犖八素。是啊,怎能不感動?出1萬,那就等於啥也沒出。

付款當天,雙方父母都來了。婆婆付了499萬,女生父母付了1萬房子寫的是女生一個人的名字。

女生一家老小,興奮得不得了。

兩三年之後,兩人因為林林總總的矛盾,導致關係破裂,開始鬧離婚。這時,女方向法院主張這套房子全部歸她所有。畢竟,房產證上,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

結果呢?

法院判決:雖然房產證只有女方一個人的姓名,但根據實際出資情況認定,該房產499/500的份額屬於男方,1/500的份額屬於女方。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判決生效。也就是說,離婚的話,女方只能得到房子1%的份額。這是不是相當於「凈身出戶」。


很殘酷的一句話:法律不保護弱者,只保護懂他的人。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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