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共享經濟的法律需求與監管

--滴滴順風車案件背後:共享經濟面臨哪些法律風險?法律法規目前存在空白,應當如何制定?

▲ 平台經濟最全面務實的研究與前瞻,點此關注

共享經濟又稱分享經濟,指為最大限度發揮閑置資源的效用,個人或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優化非商主體之間交易的經濟形態。典型的共享經濟業態有車輛共享、房屋共享、眾籌等。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大力推動包括共享經濟在內的新經濟領域發展。其中,眾籌是一種重要的共享經濟形態,是共享經濟在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是打破金融壟斷、實現資源充分有效利用的有益嘗試。傳統金融體系逐漸脫離了普通民眾、小微企業和實體經濟,而眾籌金融讓普通民眾和小微企業能夠發揮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尤其在大數據、雲計算和人工智慧出現之後,新金融的崛起和金融科技的發展使眾籌在新時代迸發出生機。如果說工業革命時代股份制是最偉大的制度發明之一,眾籌則在數字經濟時代扮演著重要角色,不僅能改變金融的格局和模式,還可改變人類生產生活方式、產業模式及商業管理方式。眾籌的理念更是通過互聯網傳播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平等、民主、自由、開放的理想,有助於解決當前貧富差距擴大、金融服務不到位等改革深層次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共享經濟提供便利服務的同時問題亦逐漸顯露,類似順風車乘客遇害、共享單車行業管理經營混亂等問題牽動著社會的神經。因此,既要為創新預留空間,更要織起一張保障公民權益、社會和諧的安全網。

一是法律地位模糊。以滴滴出行為例,其採用與傳統計程車市場不同的准入機制使得私家車主、私家車能夠接入滴滴出行的平台。起初類似的車輛共享模式涉嫌違法運營引起了較大的爭議。目前車輛共享業務的合法地位已得到承認,但是房屋共享業務等新興模式尚未引起足夠重視。在共享經濟之中,傳統的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方關係有所改變,第三方平台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經營者」不無疑問,平台責任範圍、擔責方式等問題更是值得商榷。

二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缺位。2016年北京首例「網約工」勞動爭議案中,上海樂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樂快公司」)旗下「好廚師」應用程序的7名網約工聲稱遭公司非法解僱,要求法院確認雙方勞動關係。案件爭議的關鍵在於第三方網路服務平台與「網約」勞動者之間是否屬於僱傭關係。共享經濟「網約工」越來越普遍的情況下,應當探索新的勞動關係類型,兼顧鼓勵創新和勞動者權益保障。

三是存在用戶數據、隱私風險。共享經濟中促成陌生人之間及時、高效的共享交互需要可靠的信用支撐。而現階段中國信用體系尚不完善,第三方網路平台往往要收集大量用戶數據以審核雙方資質,其內部形成龐大用戶信息庫。用戶需以個人數據、隱私換取服務,個人數據隱私遭濫用、被泄露的風險凸顯。如何實現數據價值有效利用和個人數據、隱私保護是共享經濟中的重要問題。

四是利用數據優勢排斥競爭。第三方網路平台通過大數據分析進行用戶畫像,有助於精準營銷提高服務質量。雖然數據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但網路效帶來規模經濟的良性反饋,在市場競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有先發優勢的企業可能不當利用數據優勢提高市場進入壁壘,危害市場競爭。

五是押金涉眾及類金融風險。與支付寶第三方支付代收預付的支付性質不同,共享單車押金作為一種新的消費者資金管理的模式,單筆押金金額不大,但經過累積和沉澱的資金數量巨大。部分共享單車押金涉眾範圍廣泛,且押金被挪作金融用途,客觀上已具備了一定的金融屬性。因此押金風險已具備了類似於第三方支付、多用途預付卡涉眾性的風險,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應加強監管。

首先,要完善運營資質規範。中國專車類共享經濟萌發於2012年,直至2016年《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台才獲得合法地位。目前已有25個省206個市出台了網約車實施細則,而其他類型的共享經濟法律規範則相對滯後。《暫行辦法》對網約車平台、車輛、駕駛員均予以規制,一系列牌照的要求體現出法律規制的邏輯仍未跳脫出傳統計程車的監管模式,並未充分考慮創新理念。牌照管理體制下的諸多問題仍積重難返。此外,在地方網約車實施細則中,北京、上海堅持京籍京牌、滬籍滬牌,而實踐中從事網約車服務的多為外地人員。此種規定雖然本意是為規範市場、保障安全,但是一定程度上迫使本應作為兼職運營的車輛和駕駛員以此為業,背離了共享經濟充分利用閑置資源,提升經濟、社會效益的基本精神。其背後折射的是法律規範無法與現實背景相調和,進一步導致實踐中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雖然交通執法部門對違法運營行為不斷加強監管,但是罰款額度較小,違法者違法成本低,不能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以罰代管的方式也無法全面解決網約車資質規範問題,應採取線上、線下相配合的綜合監管機制。

其次,要明確勞動關係認定。北京首例「網約工」勞動爭議案中,法院認為個人與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根本在於雙方的「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要件。樂快公司僅經營廚師類業務平台,原告主要提供廚師技能,雙方具有較強的從屬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特點。從屬性標準中以「人格」從屬性為主,主要包括納入僱主的組織體系,接受僱主的指令勞動,僱主決定勞動地點、時間、方式和強度,以「經濟」從屬性為輔。按照勞社部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關係成立要求: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在共享經濟模式中,第一,第三方網路平台和具體從業者具備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第二,第三方網路平台與具體從業者約定具體規章制度,具體從業者從事平台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但不同平台對其的勞動管理程度存在差異,應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判斷;第三,具體提供的勞動是否屬於平台業務的組成部分亦無法得出統一結論。

再次,要完善押金類金融業務監管。以共享單車為例,因共享單車運營機構沒有合法的牌照且存在資金被挪用風險,共享單車運營已成為一種不容忽視類金融風險。第三方支付、多用途預付卡都有專門的監管,雖然目前對共享單車押金沒有明確、專門的法律法規,但可依據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參照《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針對其涉嫌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的行為進行規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目前,共享經濟行業整體缺乏成熟的准入機制,風險防控體系缺失,企業一旦出現資金鏈斷裂、資金被挪用或「跑路」等問題,「具文」的法律法規無法直接保護消費者。因而,事前准入、事中監管的牌照管理機制至關重要。建議採取如下設計:第一,建立以央行為核心的牌照管理制度。有關部門出台有關辦法對行業進行准入式監管,如採取備案制的方式,押金在銀行設置託管賬戶,不能隨意挪用;第二,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對於沒有相應能力和資質的企業,督促其退出市場。

最後,股權眾籌再度啟動。現代社會人們在追求幸福的過程中,金融需求已不僅僅涉及公民個人資產的損益,更是關係到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和發展。但是中國的股權眾籌長期以來受到的法律制約十分嚴重,制度活力無法充分釋放。實際股權眾籌作為共享經濟的一種代表,有利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因此,消除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有助於充分發揮股權眾籌的優勢。應當考慮股權眾籌的本質特徵,對《證券法》進行修訂,強調小額、公開發行的股權融資行為適用豁免制度。2018年4月,證監會2018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明確:以服務國家戰略為導向,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進一步增強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功能,改革完善發行上市制度, 制定《股權眾籌試點管理辦法》。在股權眾籌試點具體開展上,應當堅持點面結合,分層次、分梯隊、分類型地開展股權眾籌試點。既選擇互聯網巨頭,也選擇有特色的眾籌平台如貴陽眾籌金融交易所以主體形式開展股權眾籌試點。推進中關村、成都、重慶、長沙、武漢等有眾籌金融基礎和經驗等地區以區域形式開展試點。股權眾籌試點應體現多層次、多維度,設置不同的准入條件及與之配合的業務內容,包括設置不同融資規模上限、允許不同層次的投資者參與等。

共享經濟作為新一輪科技變革的抓手,將在培育經濟新增長點、形成新動能過程中發揮重大作用,然而,針對共享經濟這樣的新生事物所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風險,監管不應陷入「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怪圈,而應堅持疏堵結合的理 念,強調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

傳統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已無法適應共享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應當建構符合當前經濟發展水平的監管工具,監管科技(Regtech)與其不謀而合。通過區塊鏈技術與監管之契合進行主動的、動態的、分散式的、及時有效的監管,推動區塊鏈技術為監管所用,實現「技術驅動型監管」。區塊鏈是共享經濟健康發展的技術基礎,在完善監管層面,「以鏈治鏈」旨在藉助技術手段來改變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提升自身的服務能力,基於區塊鏈的規制系統將有助於提升監管的有效性,區塊鏈+監管,即「法鏈(RegChain)」,是未來監管的新方向。

共享經濟在更廣的範圍、更深的層次激發了社會資源的活力,提升了社會經濟效益。但新事物的產生和發展難以避免出現反覆與曲折,其間出現的風險與問題也必須引起充分的重視。必須形成消費者自覺維護權益、經營者自律監督經營、監管者負責監管行業的有機治理體系,才能切實防範共享經濟的法律風險,才能使共享經濟、眾籌在嶄新的數字文明時代綻放華彩。

(楊東為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牛喜堃為中國人民大學碩士研究生。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我國股權眾籌模式的法律問題研究」的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4SFB4006。本文編輯/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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