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未成年罪犯的保護傘?

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觸目驚心,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存在又讓許多未成年罪犯可以免於處罰,甚至有的未成年人以此知法犯法。中國現今的未成年人保護體系是不是合理的?


一定程度上來說,是的。

我一直認為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三點應該改進:

第一,未成年人的年齡限制應該再降兩歲。

第二,當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時,不再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如果因為其是未成年人減輕刑罰,其監護人應該受到相當於減輕程度二至三倍的處罰。

我也不是支持不支持死刑,收到什麼懲罰,要看他自己做了什麼。


…人云亦云。先問是不是。按照你的邏輯,你看刑事責任年齡是刑法規定的,十四歲以下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刑法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傘?

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高哪裡來的數據?增高歸因於刑事責任年齡高要論證一下吧?

最高法的數據看下,看看擴大化是不是自己在臆想。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99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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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不存在,證出來也是偽命題。

以及這個問題如果有人答八成也會變成燒死未成年人罪犯大會。

另外保護體系確實有不合理的地方,不過刑法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都是小問題,真正應該完善的是未成年人幫教措施。


李天一案,三個未成年人,朕只能判從輕發落,消失的夫妻案,朕不得不從輕一個。看看這四個人吧,哪個不是未成年人,哪個不是祖國的花朵,哪個不是父母心肝。他們爛了,朕心要碎了。祖宗把法律交到朕的手裡,卻搞成了這個樣子,朕是痛心疾首。

朕有罪於國家,愧對祖宗,愧對天地,朕恨不得自己罷免了自己!還有你們,雖然各個冠冕堂皇站在干岸上,你們,就那麼乾淨嗎?朕知道,你們有的人比這四個人更禽獸!朕勸你們一句,都把自己的心肺腸子翻出來曬一曬洗一洗拾掇拾掇!朕現在是越來越清楚了,法律的心頭之患不只有成年人,還有孩子。還有這所謂的未成年人!!!!就在朕的法律保護的未成年人當中。

咱們這爛一點,大中國就爛一片!你們要是全爛了,各地就會揭竿而起,讓咱們死無葬身之地呀!想想吧,那個保安的女兒死了才幾年呢,忘啦!她還在上邊天天地盯著你們哪!

朕已經三天三夜沒有合眼了,老想著和大伙兒說些什麼,可是話總得有個頭哇,想來想去只有八個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八個字,說說容易阿,身體力行又何其難?!這八個字,朕是從心裡刨出來的,從血案里挖出來的。記著,從今日起,此殿改為一視同仁殿!好好看看,你們都抬起頭來好好看看,想想自己,給朕看半個時辰!


謝邀

本人並不是學法律的,只能就這個問題說一下自己的觀點

《未成年人保護法》並不是保護未成年人罪犯的,只是說量刑會從輕而已

中國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十四歲,那麼別的國家呢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建議將12周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並在這個基礎上提高。在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的上,受法系傳承及地區因素的影響,各國有明顯區別

在未成年人(18歲以下)的總數超過一千萬人的國家或地區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個國家將該年齡定為7歲;定為8~10歲的,則包括英國、烏克蘭、衣索比亞等10個;定為12~13歲的有韓國、法國、波蘭等7個;14歲的是6個;14歲以上的只有埃及、阿爾及利亞等5個。

大多數國家的規定如下:

1、在美國五十個州中,有37個州根本沒有規定刑事責任的下限。在這37個州中,基本的判斷方法是:

(1)一般來講,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負法律責任。

(2)推定7-12歲的未成年人沒有犯罪的能力,除非控方能夠提供相反證明。

2、如英國法律規定的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大體分為三段:

(1)未滿10歲的兒童,認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所以絕對不負刑事責任。

(2)英國對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兒童被推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但是與不滿10歲不同,對已滿10歲不滿14歲的兒童本推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能力里這一推定不再是絕對的,可以用證據進行反駁。

(3)14歲以上負刑事責任。

3、中國、德國、日本、等大陸國家規定年齡下限為年滿 14 周歲。

4、法國、以色列刑法典則規定 13 周歲以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

韓國刑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義大利刑法第97條規定:「行為時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無責任能力。」 第98條規定:「行為時已滿14歲,尚未滿18歲而有辨別意思之能力者,為有責任能力人,但應減輕其刑。」

巴西刑法典在總則第3編第23條刑事責任中規定:「凡是不滿18歲的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可按特別法規定處理。」

印度刑法典在第四章一般例外第83條規定:「7歲以上滿12歲的兒童,在不具有判斷所實施的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的能力的情況下實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西班牙的起刑年齡刑法規定為16歲。

葡萄牙起刑年齡刑法規定為16歲,而刑事成年的年齡定為21歲。

芬蘭、冰島、挪威的起刑年齡刑法規定為15歲。

比利時、盧森堡的起刑年齡刑法規定為18歲。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責任年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科教新報-各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中國的刑事責任年齡不是很低

特別把英國拿出來,因為英國原先的刑事責任年齡比現在的高,因為上個世紀90年代吧,兩個10歲男孩虐殺一兩歲男童並且把現場偽造成火車事故,所以英國把刑事責任年齡調低了…

隨著電子網路的普及和家長的不負責任,未成年人犯罪頻率增加,年齡也越來越低,所以現在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確有點高了,尤其是最近發生的幾起未成年人弒母案,讓人真的感到擔憂,一個連母親都殺的孩子,以後真的…

前幾年還有一個男孩因為,不服管教把他姑姑家滅門的…

法律再嚴格能糾正孩子扭曲的內心和三觀嗎?

縱觀所有案件,家庭環境和家庭教育的失敗才是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

so,別怪未成年人保護法了,未成年人罪犯包括隱性罪犯其實就是家庭教育失敗的產物,當然了,他們並不值得可憐


主要的鍋還是刑法,未保法更多是在保護守法的未成年公民。

個人呼籲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免於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

支持對犯下重刑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成年人處以死刑。


個人認為制定本法的社會大環境與現在不一樣了,青少年思想身體成熟時間比以前的小孩提前了,14,16,18的刑事責任年齡應該相應減兩年。


我覺得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聯動起來,要加強未成年人違法處罰力度,不能因為年齡不到不用負刑事責任就可以不用接受任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哪怕未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16歲?),也得接受法律的處罰,不是僅僅訓誡一頓了事。同時,還得處罰監護人。


謝邀

首先表明觀點:法律上對於未成年的保護,並不是對未成年人的的放縱,而是對未成年的保護。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從各個方面綜合考慮的,並不能單純的用個案去考慮問題。

對於未成年人的各種問題,我們首先應該定義什麼是未成年人?我們定義未成年人是為什麼?有什麼意義?只有我們對未成年人有了深刻的理解,我們才能去深入的研究針對未成年人的各種問題。

世界上各個國家對於未成年人的定義都大同小異,雖然規定的年齡不盡相同。未成年人就是還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而為什麼要規定一個法定年齡呢。因為在這個年齡之前的人,他的心智不夠成熟,思維沒有定性,價值觀沒有形成,對於世界的認知還不全面。這時候我們人為的規定,一個法定年齡就有現實意義了。我們不能要求成年人一樣,要求未成年人。人大體來說就是不斷成熟理智的,當然不排除個例。

針對,如今現實中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多,我們不能把所有原因都歸於未成年人。因為未成年人生活在成年人的社會環境中,自然會受影響。正是因為我們成年人的這種社會環境,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有著不可逃避的直接原因。

人非聖賢熟孰能無過,我們在年輕的時候犯下的錯,一輩子都不被原諒,跟隨人的一生,那麼這一生就會生活在罪孽之中。這就是我們對於犯錯的人的容忍限度嗎?


這是肯定的,這套法律的漏洞太多了,無論是制度還是實踐成果都十分的糟糕。我個人覺得可以廢除這套法律規章,重新制定。


個人覺得不存在所謂保護傘問題,無論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其實都算正常,在國際上和發達國家都相似。關鍵還是在於青少年的教育上。


法律不是萬能的,並且法律的調整具有滯後性。

未成年人犯罪,更多的原因是教育的缺失和社會的不良影響。而不是因為法律的保護。

http://weixin.qq.com/r/ZC1sdErE8BePrQ4X93h2 (二維碼自動識別)


個人認為不是。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是因為未成年人在思想和認知上並不成熟,能夠在一定教育下改過自新。當然也有一小部分未成年人可能因為這個特殊保護並沒有實現改過自新,反而回到社會後繼續危害社會,我記得國外有一部犯罪心理講的是暴力犯罪有的是天生的。可畢竟這是極少數。但是從客觀評價來講,利大於弊。


不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問題其實不是特別大,它有理論支持,發達國家也早有先例,絕對不是惡法。

最可怕的人是哪些人?就是那些天天在小孩子面前告訴他們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可以隨便犯罪的憨憨。本來小孩子正正常常老老實實,有的憨憨就是不嫌事大天天宣傳未成年人犯罪成本低,還覺得自己特牛逼。


以上為未成年人保護法54~59條,其中54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依法,依什麼法呢?刑法!

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有關法律條文在刑法的第17條里,未成年人保護法只是說要依照刑法來執行。

刑法:刑事責任年齡...14...16...18...

眾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說的對!

眾人:未成年人渣保護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WTF!


其實我個人認為應該把完全免去刑事責任的上限14周歲降低到12周歲,正好是小學畢業的年紀。畢竟現在的孩子無論是身體還是心理都比過去要早熟。


我國的工讀學校相關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缺失。強姦和殺人之後就算不夠進少管所也應該送工讀學校,竟然返回原校,真是迷之操作。


這個問題,還是得先從根源開始講。

首先,為什麼未成年人被判定一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要從法律制定的原理邏輯說起。我們現在的這些法律都是西方的舶來品,西方法律原理內在的一個根本邏輯是:理性人的自由選擇——自我責任。經歷一個時代的理性主義熏陶,西方認為一般人都屬於理性人,可以(也有權利)自由選擇,且這個選擇是在知道選擇的後果基礎之上做出的,因此可以為自己的自由選擇負責。刑法的本質在於讓那些自由選擇犯罪的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提高選擇犯罪的成本,從而杜絕犯罪。也因此,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不屬於犯罪(因為不屬於自由選擇),過失要比故意最輕(因為不屬於主動的自由選擇)。

在這個邏輯下,14歲以下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由於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不能夠理性思考,也就很難說其行為是「選擇」的行為,就像動物的行為一樣。這種情況下,要求他們負責也不具有任何意義。他們不知道自己行為意味著什麼,也不會知道所承擔的責任意味著什麼,對他們施加法律是單純的成本浪費。相反,應當首先提高他們的理性,讓他們知道自己的行為具有後果並為之負責,即首先應當先教育他們。

在西方,犯罪的精神病患者會被強制醫療。這種強制醫療從強制對方參加互助小組接受心理諮詢,到限制對方人身權利要求進入精神病醫院,範圍寬廣。就未成年人而言,也有強制諮詢教育矯正等措施。

所以在西方理論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是與其他理念邏輯成套出現的,搭配相應制度構成一個閉環。那麼,中國是什麼情況?首先,中國只照搬了西方法條,卻忽略了背後的法理邏輯。中國儘管已經用現代司法制度很多年,但骨子裡的法理意識還是傳統意識,將法律看做對惡的懲罰,屬於「惡有惡報」。它關注的不是「自我選擇的責任承擔」,而是「壞人」天打雷劈,以解心頭之恨。中國人眼裡的法律是具有情緒性的(相比之下,西方的法律則是不帶任何感情色彩的理性,無關善惡),所謂」嫉惡如仇「,關注點在處罰惡,這可能比保護善或者保護權利更為重要。所以中國人不僅僅不理解未成年人為什麼不負刑責,也不理解辛普森案件怎麼能放過罪犯,或者西方國家怎麼能免除死刑。很多時候,網上依然希望一些自己心中的大惡人能被鞭刑,能被凌遲,能被圍觀,才有法律施刑的味道。中國人現在被熊孩子們折磨的,也沒有對孩子的憐憫和愛,將孩子家長惡劣教育所帶來的恨意給了孩子。所以中國人很難理解未成年人為什麼不能負刑事責任,也不相信教育可以幫助他們改善。

其次,如上文所述,西方未成年人免除刑事責任,其前提是擁有完整的強制教育矯正系統在配合運轉。而中國只有其一卻沒有其二。很多犯罪的孩子都是貧困家庭或者缺少父母,西方擁有發達的social work體系,而中國這類孩子便成為社會的邊緣人士。所以即使上文提到的法律原理邏輯問題得到了解決,中國的未成年人免除刑事責任問題依然會因為未成年人的再犯而讓人感到不滿。

所以,我的看法是,未成年人是應當受到刑法上的特殊保護,但是這個保護應該與其他制度觀念相互配套。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的未成年人保護制度顯然是不健全的。注意,是不健全的,這意味著我們應該朝著保護未成年人的方向去努力完善,而不是放棄保護未成年人,退步回去。

最後,關於我國青少年犯罪究竟是在愈加猖狂,還是只是現在的媒體更願意曝光這類事件,產生增多的印象,在缺乏數據統計的情況下,我們很難知道真相。

P.S.任何一個事物,都不可能只有好的一面沒有壞的一面。任何一條法律,也不可能完美到運行正常,沒人規避。哪一條法律都可能有人鑽空子,但我們不能因此就否認這條法律的意義,否認它存在的必要性。


謝邀,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沒有任何條文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會受到保護,

現實中實際充當著未成年罪犯保護法的是刑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表示這個鍋我不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感謝樓主的邀請,我就來班門弄斧一下。為後面的法律界大佬們,拋磚引玉。

樓主問的問題,確實是存在這樣的特殊情況,並且因為現在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大幅上升,這個法律上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其漏洞也愈發變大。尤其像我國刑法中,對犯罪的判定是由很明顯的四要件構成的。其中,犯罪主體一欄就很明確的規定,要到達刑事責任年齡才能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年齡這個東西,缺乏準確度和精確度。從一定意義上講,年齡甚至對法律審判的公正性起了部分消極的影響。正是這些消極影響,導致了越來越多未成年人肆無忌憚的踐踏法律給予他們的保護傘。像今年兩會就有代表提出要降低未成年人承擔責任的法定年齡。這就是一個好的兆頭,為的就是維護我們國家法律的公正公平。感謝他們!

個人看法,接受各類專業的批評


不太懂法律里的條條框框

但是我們這邊小縣城出點打架鬥毆的事

有本事的人都想辦法改小年齡

縣裡有個政法庭副廳長的外孫

打架滋事當黑社會頭

派出所案底攢了一大摞

硬是等到十八歲生日當天

在酒店裡給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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