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婚前如何買房才最安全?

看到一則新聞:近日,貝殼找房對其平台上2018年的67724筆房產交易分析發現:47.9%的買家是女性,74.2%的女性買房時沒有接受伴侶的資助。

看來,女性已經意識到:婚姻並不能帶來安全感,但是房子可以。不安全感主要來自於離婚率太高,進而產生的對婚姻的不信任。根據民政部發布的2018年4季度全國社會服務統計數據顯示:2018年4季度共有1010.8萬人辦理結婚登記,同時共有380.1萬人辦理離婚登記。雖說離結比反映出來的是人口老齡化

問題,但從離婚的基數依然可以看出,當前離婚率高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女性婚前買房是非常明智的選擇。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女性的婚前財產,哪怕之後結婚,也不會因為結婚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如有一天,夫妻感情破裂,由於房子是婚前財產,離婚時不用對其進行分割,自己的婚前財產得以保留下來。

這也就可以解釋,當今社會,為什麼女性婚前購房的比例越來越大,而其中絕大多數女性沒有接受伴侶的資助。

但依然有一個現實的問題,如果是婚前全款購房,那基本上不會有財富縮水的風險,除非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的名字或者通過夫妻財產協議對房屋歸屬重新進行約定。但若是婚前貸款購房,如果不實施相應的隔離手段,就必然會面臨財富縮水的風險。

這主要源自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欠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由此可見,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依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對其進行分割。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看到一位客戶用了一個非常讓人哭笑不得的方法。女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用自己的工資還貸款,沒有用男方的工資還貸款。然後跑過來問我: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買的,按揭也是自己掏的,是不是和男方沒有關係?

我反問道:你的工資難道就是你的個人財產嗎?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夫妻共同財產意味著分割的時候一人一半。

所以說,女方還貸的每一筆錢,其中一半都是男方的財產。既然如此,這套房子當然和男方有關係。離婚時,該補償人家還是要補償人家的。

在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全款購房的前提下,為了能夠把婚前按揭購買的房產完全隔離成婚前個人財產,和男方不產生任何關係,對於婚後還貸的資金來源是非常有講究的,也即是說必須用個人財產還貸。這樣一來,購房出資全部來自於個人財產,方能起到有效隔離婚前財產的作用。

那麼哪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呢?也就是說用哪些財產來還貸,才可以起到隔離的作用。一般來說,以下三類財產是比較合適的。(1)婚後由父母出資還貸,父母的資金和男方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可以起到隔離的效果。(2)用嫁妝中的資金還貸,嫁妝是結婚前,父母贈與自己女兒的財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3)用彩禮中的資金還貸,彩禮是結婚前,男方贈與女方的財產,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在父母出資還貸的情況下,因為有父母的轉賬流水,比較容易證明。但是動用彩禮和嫁妝進行還貸的時候,就特別要注意留好能夠證明此筆資金為彩禮、嫁妝的證據。不然最後,對方很可能提出他參與還貸了,要求對其進行補償。尤其是彩禮,畢竟是從對方賬戶轉過來的,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彩禮,就不能認定其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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