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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例學刑法4

1個案例

甲無所事事,某日欲上街行搶,遂將家裡的硫酸裝入一小瓶內,揣在兜里,在街 上搶奪了他人價值 3000 元的手機一部。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1、先看法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攜帶兇器搶奪的意思是:拿著兇器,雖然沒有武力威脅,但是不怒自威,所以也屬於搶劫罪

第2個案例

甲欲上街行搶,於是從家裡摸了一把菜刀,開車上街尋找目標。甲將車停在路邊 ,物色「合適人選」。一會,路人乙走來,甲徑直上前對其實施了搶奪(3000 元)。在此期 間,菜刀一直在甲的車裡。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1、先看法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攜帶兇器搶奪的被定性為搶劫罪的原因是什麼?

是因為不怒自威的恐嚇作用嗎?

還是因為行為人主觀認為自己未來可以拿出兇器?

是個問題

張明楷認為,這裡的「攜帶」,是指在從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場所, 將某種物品帶在身上或者置於身邊附近,將其置於現實的支配之下的行為。

3個案例

甲男為了強姦乙女而以殺人的故意對乙女實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乙女昏 迷期間,甲男對其實施了姦淫行為。事後,乙女死亡。問:甲男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 么?

1、先看法條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種觀點:也就是說,一個行為,既滿足236條、又滿足232條,侵犯生命安全法益、又侵犯性自主權,是想像競合犯。既觸犯了殺人罪又觸犯了強姦罪,擇一重罪處罰

3、第二種觀點:以強姦罪的加重來判罪

4、想像競合值得研究,想像競合發生在有重疊的情形

4個案例

甲男為了強姦乙女而以殺人的故意對乙女實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沒想到乙 女當場死亡。甲男「一不做二不休」,又對屍體實施了姦淫行為。問:甲男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為什麼?

1、先看法條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甲男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強姦罪的想像競合犯,並與侮辱屍體罪實行數罪併罰。

5個案例

孕婦甲在 2014 年 5 月 1 日以特別殘忍的方式殺人,因事後非常害怕,致使在同 年的 5 月 3 日流產。該案件直到 6 月 1 日才被發現,甲隨後被立案羈押。問:對甲能否適 用死刑?為什麼?

1、先看法條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2、被羈押前已經流產,所以可以適用死刑

6個案例

孕婦甲在 2014 年 5 月 1 日殺人,該案於 5 月 3 日被立案,甲隨後被羈押。甲因 非常害怕而導致自然流產。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發現甲還曾實施過一爆炸行為,致多人 死傷。於是,司法機關將殺人和爆炸兩案一併移送起訴並交付審判。問:對甲能否適用死 刑?為什麼?

1、先看法條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2、殺人的審判期間流產,殺人不能判死刑

但是爆炸罪還沒有審判,不屬於審判期間,所以以後再提起訴訟時可以判爆炸罪的死刑

7個案例

甲因犯強姦罪和綁架罪,分別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 年和 8 年,數罪併罰決 定執行有期徒刑 12 年。問:對甲能否適用假釋?為什麼?

1、先看法條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不得適用假釋。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八種人,無論是因單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還是因這八種罪被數罪併罰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都不得假釋。

8個案例

甲、乙二人站在山頂,見山下有一老人,甲對乙說:你說把這塊石頭推下去能不 能砸中那老頭?乙說:別吹牛,哪有那麼巧!甲說:不試怎麼知道?於是二人合力將一塊 石頭推下去,恰好將老人砸死。問:甲、乙二人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1、先看法條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2、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正犯,系犯罪既遂,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 案中,甲、乙二人雖不希望結果發生,但也不排斥結果發生,對結果發生的態度是放任

9個案例、甲為了非法佔有乙的財物,深夜溜進乙家,將在卧室睡覺的乙反鎖在屋內,甲「如 願」地取得了財物(價值 4000 元)。但事後證明,乙一直處於熟睡狀態,對此一無所知。 問: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1、先看法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2、根據學理解釋: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3、如果乙沒有睡著,那麼甲的行為是搶劫

也就是說,甲以搶劫的故意,實施了盜竊的行為

他以為自己是脅迫,實際上自己是秘密竊取

所以甲的行為應該依據事實認定為盜竊罪

4、張明楷觀點是:鎖門已經算搶劫的實行行為成立搶劫罪,但達到即遂標準需要壓制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有因果關係,所以搶劫罪未遂。取財行為是入戶盜竊行為,所以有倆個行為,所以甲成立搶劫罪未遂和盜竊罪,應實行數罪併罰。

10個案例

甲有飼養寵物狗的嗜好,平日上班時都將狗鎖在家裡,周 自己不上班時,也給 狗「放個假」,將鎖鏈打開。一周 ,狗突然衝出屋外,對路人乙欲實施撕咬,乙無奈對狗進 行了反擊,將狗打死。問:乙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1、先看法條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乙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根據客觀違法論的立場,在動物完全自發侵害他人時,即使主人主觀上沒有過失,也是由其客觀疏忽行為所致,應認為主人存在客觀的侵害行為(不作為)。此時,打死或打傷該動物的行為,屬於對主人進行的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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