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路:煩惱障與所知障同體嗎?
讀了劉宇光教授《所知障是無明或無知(上)》,對他提出的「兩層所知障」的觀點,有一些不同看法,簡單記錄一下。本文依《成唯識論》討論。
1、所知障和煩惱障是否同體?
是的。《成唯識論》:「煩惱障中此障必有。彼定用此為所依故。體雖無異而用有別。」
2、既然同體,所知障和煩惱障的體是什麼?
根本煩惱及隨煩惱。
《成唯識論》:「煩惱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我薩迦耶見而為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隨煩惱。此皆擾惱有情身心能障涅槃名煩惱障。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法薩迦耶見而為上首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覆所知境無顛倒性能障菩提名所知障。」
《述記》:「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者。此出體性。此之頭數亦與煩惱障同。若煩惱障俱必有所知障故。……若爾何故不言諸隨煩惱?既言慢等等取隨惑。」
3、如果二障的體都是煩惱,那阿羅漢斷了煩惱障,豈不是把所知障也斷了?
不是。「煩惱」和「煩惱障」不同。說「阿羅漢斷煩惱」,是指阿羅漢斷了「煩惱障及其種子」,或者說斷了「煩惱障粗重」,甚至說斷了「煩惱及其種子」也沒關係,但要知道,這並不意味著阿羅漢「消滅了煩惱種子之體」,只是阿羅漢斷了煩惱的「相應」「所緣」「粗重」。比如,執法薩迦耶見的愛,體是煩惱,但它不是煩惱障,而是所知障,仍然可以出現在阿羅漢的現行法中。
斷煩惱障是斷「縛」性,斷「縛」性不是斷「伴」性。可參考《俱舍論頌疏》:「已斷縛性,故不隨增。不斷伴性,故恆相應也。相伴性必不可斷。有伴性故,名有隨眠。」
4、如果體沒消滅怎麼能叫斷呢?
斷煩惱確實不意味著必須消滅煩惱體。從有部到唯識,都是這樣。《俱舍論》:「應知從所緣,可令諸惑斷。論曰:應知諸惑得永斷時,不可令其離相應法,但可令彼遠離所緣,令於所緣不復生故。」 又:「若爾斷惑總由幾因?由四種因。何等為四?頌曰:遍知所緣故。斷彼能緣故。斷彼所緣故。對治起故斷。」
唯識裡面,斷煩惱障指的是:斷煩惱相應、斷煩惱所緣、斷煩惱障粗重。斷所知障指的是:斷所知障粗重,沒有另外兩種。
《述記》:「問:此言斷者,為斷緣縛?為斷相應縛?答:若所知障,唯言斷麁重,體非縛法故。若煩惱障,從二說斷。五十九說: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言麁重斷。雖亦通煩惱障。然從二斷唯煩惱中。」
5、斷煩惱障粗重,不就是斷煩惱障種子嗎?斷煩惱障種子,不就是把煩惱種子的體消滅了嗎?
不是。「粗重」有很多意思:二障種子可以叫粗重;二障現行也可以叫粗重;二障所生無堪任性也可以叫粗重;諸有漏種可以叫粗重;一切有漏種和現行都可以叫粗重。
斷煩惱障粗重,包括斷煩惱障種子。但是,斷煩惱障種子並不意味著把煩惱種子的體消滅。只要煩惱粗重永離就可以。
《成唯識論》:「此識無始恆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舍?阿羅漢位方究竟舍。謂諸聖者斷煩惱障究竟盡時名阿羅漢。爾時此識煩惱麁重永遠離故說之為舍。」
《成唯識論》:「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麁重究竟盡故。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由斯永失阿賴耶名說之為舍。非舍一切第八識體。勿阿羅漢無識持種。爾時便入無餘涅槃。」
只要「不復執藏」,就是煩惱種子斷盡了。這種「斷」是「離系」的「斷」,不是「體」的消滅。阿羅漢仍然可以有執法的愛、無明現行,那些在體上仍然是煩惱,但因為不再執藏識為我,所以不叫煩惱障,也不會再發業潤生。
6、煩惱障和所知障,在任何時候都同體嗎?
是的,只要有煩惱障,就二障同體。凡夫位上同體不用說了。聖者包括二乘有學、無學;大乘菩薩、佛。二乘有學和大乘菩薩,有煩惱障時一定有所知障,二障同體。三乘無學沒有煩惱障,其中,佛二障都沒有,談不上是否同體。
7、八地以上菩薩,煩惱障和所知障都有嗎?也是同體嗎?
八地以上菩薩,沒有煩惱障現行(永伏煩惱障),但是有煩惱障種子;可以有所知障現行,有所知障種子。二障種子同體——都是煩惱種子。《成唯識論》的所知障和《順正理論》的不染無知不一樣,不染無知是劣智,體是慧心所;所知障體是煩惱心所。阿羅漢的「劣智」是可以和善心相應的,所知障不能和善心相應。
8、既然八地菩薩二障種子同體,所同的體能不能發業潤生?
八地菩薩已永伏煩惱障,所知障又不能發業潤生,二障只在種子位同體,沒有發業潤生的功能。
9、那如何理解《成唯識論》「諸無漏有分別業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
所知障作為助緣感果,並不意味著所知障發業潤生。令八地菩薩變易生死的業,不是八地以後所知障所發的業,而是八地以前的業,還是由八地前的煩惱障發的,只不過現在用所知障資助它相續感果。
《成唯識論》:「無漏定願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長時展轉增勝假說名感。……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非彼境故。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異熟果攝。於無漏業是增上果。」
《述記》:「此答第一問。所知障不發業等故。二乘入涅槃。解脫者謂二涅槃。解除縛義。故名解脫。煩惱名縛。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縛。不障涅槃。涅槃解脫故。既不障解脫。體非縛法。無如無明等。能發有漏業。及如貪等。潤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發業潤生。縛有情故。可別障解脫。此既不爾。故不障解脫。」
《述記》:「煩惱若伏業勢便盡。故須法執助智受生。故已斷伏。無容復受當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觀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入無漏勝定。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現身之因,即資過去感今身業,令業長時與果不絕。即非擇者復更生義。此或先願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方發願。二理無違但由發願入無漏定。冥資故業令身轉變。」
10、既然前面說所知障體是煩惱,為什麼《述記》說「既不障解脫,體非縛法,無如無明等能發有漏業,及如貪等,潤生用故」——所知障體不也是無明愛等嗎?
這裡說的能發業潤生的「無明」「貪」等,是指「執我」的無明、貪;所知障既不執我,體非縛法,也就不能發業潤生了。
《述記》:「先解煩惱障中。初出體。後釋名。以薩迦耶見為首由我見為本生諸煩惱。我見若無,煩惱隨斷。見、修二斷。其義亦然。或雖所生之惑先除,我見未滅,究竟盡位由我見斷,余方斷盡。」
11、為什麼《佛地經論》說所知障「謂執遍計所執諸法薩迦耶見以為上首,所有無明法愛恚等諸心心法,及所發業並所得果,皆攝在中」?
窺基再三強調:不要以《佛地經論》來理解《成唯識論》。《佛地經論》將煩惱所發業、所得果,都攝在煩惱障體中。《成唯識論》及《述記》則明確將業、果從障體中排除。
《述記》:「佛地第七說。若此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為根本故。彼論通遠眷屬皆假名障。今此據自性障即不取業、果。若不爾者,無明所發、感善三業及果應是染性,應是障體。既不爾者,故今此文為勝。」
《述記》:「若眷屬者。佛地雲。諸心、心所及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無明為根本故。此中果者謂等流、增上、士用果等,除異熟果。不感報故。」
《述記》:「然今七識總合為法。又下異熟心許是法執故。不可為例。於佛地論,此論勝也。」
《述記》:「佛地論第七亦言,若所發業所得果皆所知障體。答:若發業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
《述記》:「此外人問。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無住處者是涅槃。涅槃者體解脫縛。其所知障既不能發業潤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前言斷所知障得涅槃故。第二地犯戒愚是所知障雖亦發業但障所知。不招生故今為此難。若全不發業。即無犯毀三業。非於爾時斷煩惱障故。勿以佛地論第七。說及所發業果是所知障。便謂發業能感於生。」
12、為什麼說有煩惱障必有所知障?
煩惱障以我執、法執為所依。煩惱障起時,此「執法為我」的煩惱必覆所知境,體仍是一煩惱之體,就執我的作用說為煩惱障,就覆所知境的作用說為所知障。
《述記》:「煩惱障中此障必有。法執體寬故。煩惱障狹。彼定用此為所依故。何故用此為所依也?答此通麁、細煩惱所緣必是法故。彼唯是麁。有法執時非必有故。……若有煩惱障皆有所知障耶?應順前句答。若有煩惱障定有所知障。……體不相違可唯一體。用義分故可說有別。同一種生用分成二。如一識體取境用多故。」
小結:
簡單地說,「執法為我」,就生出煩惱障;其中的「執法」,就生出所知障。斷煩惱障,就是把「執法為我」的「為我」去掉。斷所知障,就是把「執法」去掉,「執法」如能去盡,「執法為我」是不可能立足的,因為「執為我」必定是「執某法為我」。煩惱障是縛性,縛性斷,煩惱障就斷了。所知障不是縛性,只能從體上斷。二障必然同體。煩惱障的體,就是煩惱,也就是所知障。所知障並不是在煩惱之外,還別有什麼體,這些煩惱體,永遠都叫「所知障」,但只就縛性的作用叫「煩惱障」。二乘的修行, 只在縛上斷,不問體斷不斷;菩薩的修行,不問縛斷不斷,只管斷煩惱體,即是斷所知障;菩薩金剛喻定前,斷體不斷縛,叫「留惑潤生」,金剛喻定時,煩惱種子體既不存,也就不可能有縛性了。
王路:所知障不是什麼?
王路:值得研究的唯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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