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斌: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刑事案件,律師會見是刑事辯護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會見的有效與否,直接關係到律師對案件是否能作出更為客觀、準確的分析與判斷,也直接關乎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最大化維護的問題;因此,成功有效的會見,對當事人、當事人家屬以及對律師而言,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筆者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以及司法實踐,針對刑事案件有效會見技巧的問題,總結以下兩大重要方面:
一、 刑事案件,會見前的準備工作
當刑事案件確立委託事項後,專業的刑事律師,必須要做到有的放矢,方能胸有成竹,進行會見前的準備工作如下:
1.儘可能地與當事人家屬了解家庭情況,以便在與當事人會見溝通時,有更多的聊天話題,更好、更快地建立起相互之間溝通的橋樑,為相互之間的信賴關係打下牢固的基礎。
2.儘可能與當事人家屬了解涉案情況,提前了解當事人涉案罪名?被刑事拘留的時間?被刑事拘留的地點?涉案人員數量?涉案金額?等等涉案情況,提前做出初步的分析與判斷,並針對提前了解到情況,做出一些假設性的問題,並針對這些假設性的問題,擬定會見問答題綱,比如:某某涉嫌詐騙罪第一次會見題綱,是否認罪?如不認罪,無罪辯護的事實、理由與根據是什麼?如認罪,罪輕辯護的事實、理由與依據是什麼?等相關內容。
3.準備好會見的有關材料。比如:刑事辯護委託書、親屬關係證明、親屬身份證明文件、律所會見介紹信、律師執業證複印件、會見筆錄紙等日常會見必備材料。
4.了解當事人家屬是否有寄錢給當事人做伙食費,是否有寄了衣物等生活細節,當事人自身的身體狀況問題。
5.了解涉事案件負責偵查的偵查機關、偵辦人員以及偵辦人員的聯繫方式;並確定看守所的具體位置;如果是外地辦案,還需規劃好出行路線、搭車路線、住宿酒店等實際出行安排,需要提前準備,避免出現任何紕漏,以便確保會見能按約定計劃順利進行。
6.保持飽滿的精神狀態以及保證會見的出行安全,是會見能夠順利進行的根本保障。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律師會見前的準備,主要是為了確保會見的順利以及有效,以此保障律師能與當事人順利會見,並建立信任基礎的關鍵環節,也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最堅實的前提保障。
二、刑事案件,會見過程的必做事項
當律師做了充足的會見前準備,會見過程中,就可以真正地做到有的放矢,以下為會見過程中的必做事項:
1.首先,建立起相互之間的信賴關係。信賴關係是會見順利進行的根基,良好的信任關係,能溝通得更順暢,可以讓律師更真實、更客觀地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案件情況,也可以了解哪些是真,哪些是假等。
具體操作內容做簡要闡述:
(1)關於第一次會見忌諱的問題。忌諱一見面就開始聊案件情況,畢竟第一次見面,當事人與律師還存在陌生感,在存在陌生感的前提下,律師與當事人的溝通之間多多少少會存在某種程度上的障礙,嚴重者甚至會產生抵觸情緒。
(2)律師首先要做的就是先聊聊家常,讓當事人可以了解以及信任律師,向律師敞開心扉,畢竟律師是經過家屬聘請,多少有一定的信任基礎。比如:律師先進行簡單的自我介紹,由哪位近親屬聘請,並轉達家屬對當事人的關懷以及問候等,並了解一下當事人在看守所的生活近況、作息情況等,營造一個相對融洽、輕鬆的溝通環境。
(3)問當事人需不需要寄生活費以及寄衣物等。做到充分關心當事人在看守所的生活。
2.其次,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普法。因為,當事人往往對刑事法律比較陌生,自身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涉案情況以及涉嫌的罪名可能會被判多少年?等等這些情況,相對比較關心。因此,此時律師的會見,給了當事人一個很好的法律諮詢機會。
(1)關於自身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比如:在作訊問筆錄的過程中以及簽名確認筆錄的過程中,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辨認證據材料的過程中以及簽署有關證據材料的過程中,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再者,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必須懂得充分灌輸給當事人。
(2)關於刑事案件三個階段的時間問題。簡單扼要地跟當事人講解刑事案件三個階段的時限問題,比如講: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一審、二審、再審)三個階段,並講清楚三個階段的時間問題,主要目的是讓當事人有一個基本的審限概念,並做好相應的心理準備。
(3)關於涉案罪名的定罪量刑等問題。這個問題關涉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進行一定程度的普法,可以讓當事人心中有譜並減少胡思亂想的行為,同時,也可以讓當事人了解律師的專業化水平。
3.最後,最關鍵的要點就是溝通涉案的具體情況並作法律分析與判斷。因為,涉案情況以及對細節的了解程度,可以呈現更為真實的案件情況,並針對當事人闡述的案件情況,作出一個較為客觀的分析與判斷。
(1)關於涉案情況的了解問題。律師需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反問一些涉案細節,對一些涉案細節存在疑問的,做「深挖式」詢問,比如:涉案的起始時間、涉案地點、涉案經過、涉案人員、涉案的實施方式以及涉案金額等等問題。
(2)關於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當事人被刑事拘留或者執行逮捕,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一定會構成犯罪;如果當事人認為無罪,律師有選擇為其作無罪辯護的權利。因為從法律層面上來說,當事人沒有經法院宣判,當事人都只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TA還不是犯人,依法委託律師提供專業的刑事辯護,是當事人的權利。
(3)關於罪輕辯護的問題。律師根據了解到的涉案情況,可以形成初步的辯護意見,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是否同意作罪輕辯護。在確認涉案情況可能涉嫌犯罪以及當事人同意作罪輕辯護的情況下,向當事人陳述罪輕辯護的辯護要點,讓當事人對罪輕辯護有一個基本的認識,為當事人爭取一個更理想的罪輕辯護效果打下堅實的基礎。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刑事會見,是一門專業的技術活,並非外行人所認為的,只是「見見面、聊聊天、傳傳話」。成功有效的刑事會見,對當事人而言是雪中送炭,對當事人家屬而言是緩解內心的焦慮,對律師而言就是成功有效的辯護。
所以,重視刑事會見,巧用刑事會見技巧,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關鍵詞:吳斌律師、刑事辯護、刑事會見、有效辯護、刑事會見的重要性、吳斌律師、廣州刑事律師、廣東刑事律師、廣州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東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州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廣東經濟犯罪辯護律師。
TAG:刑事案件 | 刑事辯護 | 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