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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待公司在試用期之前設置3-7天試崗期?

最近找工作投簡歷(boss直聘),一了解到試用期之前有試崗期的就連去面試的想法都沒有了。


凡是這樣設置的,沒一家是好公司,沒有例外。

1、試崗期的設置是違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

2、有面試,有試用期,心裡還沒底,沒辦法判斷新員工是否合適?再增加一個試崗期?公司專業能力是有多差?

3、試崗期的目的是什麼,短期離職不給工資?側面說明,公司很爛,短期離職率很高;並且老闆很摳。

綜上所述,碰到這樣的公司,面試都不用去了。


謝邀。

我沒有看法,遇到這樣的公司一概不去。


公司實力完全不夠,沒必要去


之前經歷過的一家還真有,當時是幾家公司合併,另外一個做技術的公司成為我們技術部,這邊的招聘是由我來負責。

由於不在同一個辦公地點,安排了一個助理去那邊上班。後面招聘web前段的時候老是招不到人,我就去了解詳細情況,才知道那個技術總監要求有7天的試崗,很多人聽了就走了。

當時我還蠻吃驚的,不是已經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了么?

後面一段時間後與技術總監、boss溝通之後 還是把這個試崗期取消了。

我的意見是:這不合理,也不合法。遇到這樣的公司,說明老闆也沒啥格局,會在其他各個方面剋扣,還是算了吧。深圳哪找不到工作


之前遇到的公司都有7天試崗期,7天內不滿意,無工資叫你走


還沒有碰到這樣的公司,想來正常程序應該不會有這一個步驟的,這樣的公司慎重一點的好。本身就是相互選擇,誰都不能給出一副非常戒備對方的態度,尤其是公司,給人的感覺就是7天找你白乾活,完了隨便一個理由就能把你無壓力開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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