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證據是關鍵的一關。證據不僅僅是有效,而且要保證在訴訟過程中能給對方一個沉重的打擊,以證據說話,證明自己需要證明的事情。為了保證自己在官司中能夠勝訴,很多人都希望爭取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幫助自己維權。那麼,離婚訴訟中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一、離婚案件:

1、婚姻關係存在的有效證明;

2、婚後感情好壞的證明及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8、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案件:

1、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係的證據材料;

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係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

6、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係的證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關係:

1、雙方同居關係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八、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係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③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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